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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全面做好新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不动摇。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加大政策推动的力度,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降低婴儿出生缺陷率和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二、奋斗目标
“十一五”时期,全市低生育水平比较稳定,年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1‰以内,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总和生育率保持在1.5左右,人口总量控制在200万人以内;人口素质明显提高;群众享有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婴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显著降低,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5‰以内,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35/10万以内;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群众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就业持续增长;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贫困发生率显著下降;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城镇化率达到70%左右;城乡之间、旗区之间差距扩大的势头有效缓解;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走进自治区前列。
2010—2020年,全市低生育水平更加巩固,年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9‰以内,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人口总量控制在280万人左右;人口素质大幅度提高;群众普遍享有较好的医疗保健服务,婴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继续下降;全面普及十二年义务教育,群众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比较充分;初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贫困人口继续减少;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值范围;城乡之间、旗区之间差距扩大的趋势得到扭转;人居环境质量明显提高。
三、任务措施
(一)全力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大国家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力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到10元∕户·月。农村牧区双女结扎户一次性奖励费提高到1000元。农村牧区主动放弃生育指标户中独女户奖励费提高到50元∕户·月,其他户一次性奖励1000元,直到60周岁同国家奖励扶助政策接轨。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每人每年补贴600元,直到60周岁同国家奖励扶助政策接轨。上述经费除自治区下拨的外,由市、旗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在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中,对计划生育户的报销比例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以上,所需经费由旗区财政负担。继续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使农牧、林业、水利、扶贫等部门涉农到户项目和资金进一步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保证扶贫资金的10%用于计划生育户。积极开展养老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独生子女爱心保险、关爱女孩保险、计划生育干部平安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不断化解计划生育户的后顾之忧。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实行人口生育审批制度,生育指标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有效期限为1年,不能跨年度使用。医疗保健机构在接收孕产妇生育时,对无《计划生育服务证》的,要及时向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要严格查验有关证件,对无《计划生育服务证》和节育措施证明的,不得办理落户手续,并及时向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各旗区要出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管理细则,同时组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征收社会抚养费,市、旗区人民法院给予积极配合。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上缴财政后要全部返还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用于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相关部门责任制,公安、民政、民委、卫生、煤炭等部门在办理抱养手续、变更民族、登记结婚、开具出生医学证明、鉴定国有煤炭工人等方面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执行,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当事人开除公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惩制度,如果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接到群众举报而不查处、不上报,一经核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如果群众举报属实,奖励举报人5000—20000元。
严肃查处政策外生育行为。违法收养的按政策外生育处置。对政策外生育的当事人,一律按上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个人经营资产(包括股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加收社会抚养费10万元;个人经营资产在500万元(包括股本金)以上的,加收30万元;个人经营资产在1000万元(包括股本金)以上的加收50万元,同时不得享受一切经济优惠政策,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其中是党员的开除党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开除公职;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依法罢免其资格;是农牧民和城镇居民的5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授予各种社会性荣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政策外生育的,5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已评上的取消文明单位资格,并给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其它民生政策比如城乡低保、征地补偿、扶贫开发等,都要剔除政策外生育的人口。
(二)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支持农村牧区特别是地方病严重地区的男女进行婚前检查,由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共同负责实施,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严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青光眼、家族性智力低下等遗传性疾病和艾滋病、麻风病等指定传染病及脑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病的夫妇生育。人口计生、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继续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将人口出生缺陷率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加大叶酸、福施福等预防婴儿出生缺陷药品的推广和运用。医疗保健机构要大力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咨询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
(三)努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对B超等医疗监测设备和其他监测胎儿性别技术的监管,做好经常性孕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工作,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直接责任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开除公职,并给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是个体诊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持二孩生育证明却不按时参加妇检或私自终止妊娠的妇女,人口计生部门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流引产药物的管理,严禁个体诊所和药店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一经发现,依法处理。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要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合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流入地政府要把流动人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成立由各级政法委牵头、人口计生、公安、民政、工商、教育、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城建等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协作管理领导小组,密切配合,互通信息,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要同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房主或者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个人签订协助管理合同书,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加快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养老服务体系。农村牧区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加强苏木乡镇敬老院建设。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开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
(六)努力提高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领导水平。坚持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市委常委会每年要听取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汇报,旗区委常委会每半年要听取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汇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会每季度要听取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党政、计生、相关部门”三线考核,严格实行“黄牌警告”制和“一票否决”制,对“黄牌警告”期间的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提拔使用;对“一票否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审查制度,凡是各级党委拟提拔的干部,都要由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该干部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审查,看其本人及所管辖部门、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否存在问题,以此作为评价干部政绩、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下管一级”制度,市管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旗区管到嘎查村(社区)。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负责人聘任制,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由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共同考核聘任,并报旗区组织部门备案。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站长要具备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确认的职业资格,并由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旗区所有计划生育技术人员中公开招聘。
(七)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到2010年,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对实行税费改革和乡财旗管的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均事业费,要统一列入旗区财政预算,不得抵顶旗区本级人均经费投入。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在奖励资金发放、专项资金使用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八)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队伍建设。在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要保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城镇和沿河地区的每2000人、梁外地区的每1500人、牧区的每1000人要配备1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其中技术人员要占到70%以上。每个嘎查村(社区)要配备1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各旗区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按公务员序列管理,活动经费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单列,所占比例为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的5—10%;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协会至少要配备1名工作人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从2007年起按照100—150元/人·月的标准发给劳保补贴,所需资金由旗区财政负担。对连续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10年以上的嘎查村(社区)专职人员,纳入嘎查村(社区)干部保障体系。每年要在市、旗区两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单列2%,对工作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在每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奖励中,各级政府也要拿出与上级政府等额的奖金奖励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严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法发放生育证和伪造、篡改婚育证明的,一律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九)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基层技术服务体系,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农村牧区要加强苏木乡镇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建设,城镇要加强社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数字化服务站建设,努力提高技术服务装备和服务水平,不断推进优质服务标准化、服务体系规范化。继续加强计划生育查环、查孕、查病和治病工作,对不同人群实行分类管理,跟踪服务。大力倡导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坚持开展“健康母亲、幸福家庭”活动,建立健全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每3年对全市农村牧区育龄妇女免费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
(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把社会主义生育文化作为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各级广播、电视、报纸等传媒的作用,继续建设好基层人口学校,进一步完善旗乡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站功能,在中等以上学校要开设人口理论课,不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大力宣传人口国情、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新型生育文化和优生优育知识。坚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积极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氛围。
(十一)重视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将人口问题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坚持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引进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加强对人口发展态势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关系等问题的研究,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和政府决策提供翔实科学的依据。各级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共同抓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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