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11-17 11:01 来源:准格尔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一、领导班子

主任:付裕(主持民委全面工作。)

副主任:王永军(协助主任处理常务工作。协助主任负责民族经济、科技(农牧民科技培训)和就业、组织宣传、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旗、城市民族工作、双拥工作、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市域治理现代化、信访机要、电子政务信息化、国家安全工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深化改革、文明城市创建、“放管服”改革和旗“五位一体”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分管办公室和民族经济工作。)

副主任:杨卓娅(协助主任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民族成分更改、民族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清真食品管理、市对旗“五位一体”综合考核评价、古籍整理、民族干部培训、工青妇工作。分管蒙古语言文字工作。)

二、主要职责

准格尔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准格尔旗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归口旗委统战部领导。

准格尔旗民族事务委员会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校,市委和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协助有关部门起草全旗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范性文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督促检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事项,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领域的实施、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等有关工作。对有关部门的民族工作和蒙古语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全旗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依法履行民族事务管理职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承担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八)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完成旗委、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民委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培训、参观、考察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二)民族蒙古语言文字综合业务股

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事业政策措施。负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民族成份管理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研究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指导和协调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承担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等有关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关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定期举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开展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组织协调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旗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语言文字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指导推进全旗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研究提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发展建议措施,协调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资源的利用和共享,组织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的推广普及应用。监督检查自治区审定通过的蒙古语名词术语的推广使用。指导协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工作。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术交流和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全旗蒙古语文翻译等业务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承担旗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业务的办理,负责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审批和备案;负责民族成份变更的初审和备案;负责蒙汉文牌匾制作厂家资格认定和备案。

四、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

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主任1名(兼任旗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2名。

五、派出机构或二级单位:蒙古语文综合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新区建业大厦1号楼

联系电话:0477-4226795

负责人:付裕

办公时间:9:00—12:00,13:3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   编:010321  

序号 附件名称 文件属性
1民族事务委员会.docx
分享到: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