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斯琴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建议》(〔2023〕7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加速推进全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精神,旗能源局已委托第三方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科学布局、分类实施、市场主导、统一规范”工作原则,结合我旗新能源汽车发展需要,编制了《准格尔旗加气站与充换电站布局规划》。目前。该规划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完成专家评审工作,正式文件报送旗自然资源局拟列入最近一次规委会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旗常务会批复执行。
针对充电桩品牌杂乱、质量参差不齐、缺乏定期维护保养等问题,我旗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办发〔2021〕25号)等文件及相关行业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充电桩审批、建设、运营等方面管理。原则上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配建充电桩;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增建充电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推进,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针对充电桩运营管理方面问题,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要求,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充电设施开发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无明确要求的,鼓励多主体参与,通过合法程序选择建设运营主体单位,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最终选定符合开发建设条件的企业参与项目开发建设。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办发〔2021〕25号)等要求,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在条件成熟时,可以与全旗、全市充电设施统一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加快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与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数据融合。政府监管平台保持立场公正,定期向社会发布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针对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方面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8号),要求电网企业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将对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电网企业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最后,感谢你对我旗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相关具体情况请对接旗能源局。
联系人:刘舟 联系电话:15947425777。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