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刘某庆等4人诉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7-10 10:03 作者:准格尔旗文化和旅游局 来源:准格尔旗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1929年2月,红四军主力在大柏地伏击来犯的国民党军队,战斗十分激烈,在村前墙壁上留下很多弹洞,毛主席著名词作《菩萨蛮·大柏地》中“当年鏖战急,弹洞前村壁”即追忆此段历史。土地改革时期,瑞金县政府将红四军大柏地战斗战场遗址“弹洞前村壁”的两间房屋(以下简称“弹洞”两房)等财产分给刘某仁、刘某庆、刘某庠(割禾客)、刘某华(刘某娣)、麻某连所有,并于1953年3月10日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之后,刘某仁将“弹洞”两房交给其弟刘某泮居住。1969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从刘某泮手中接管“弹洞”两房,并进行了局部维修。2007年4月15日,在《红四军大柏地战斗战场遗址简介》的碑文中载明该遗址原为“刘某泮私宅”。刘某庆、刘某庠、刘某序、刘某华系刘某仁与麻某连生育的子女,知晓碑文简介内容后,向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返还“弹洞”两房。审理过程中,刘某庆等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将碑文中的刘某泮变更为刘某仁、刘某庆、割禾客、刘某娣、麻某连。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认为,“弹洞”两房系土地改革时期政府依据当时的土地政策分配给刘某仁、刘某庆、刘某庠(割禾客)、刘某华(刘某娣)、麻某连所有,且办理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后未再进衍变更登记。红四军大柏地战斗战场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遗址中“弹洞”两房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任何人不得对其损害。文物保护单位应对其妥善管理,碑文简介中该遗址原为“刘某泮私宅”确有错误,应予以更正。依法判决: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将“弹洞”两房前碑文《红四军大柏地战斗战场遗址简介》中“刘某泮”的名字变更为“刘某仁、刘某庆、割禾客、刘某娣、麻某连”。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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