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3-29 08:47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为深入贯彻落实惠民殡葬政策,进一步细化惠民殡葬办理手续,规范惠民殡葬操作程序,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意见》(鄂府发[2013]61号)、《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发[2014]155号),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象

(一)凡生前具有准格尔旗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人员、城乡特困人员、“三民”对象、流浪乞讨人员和儿童福利院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百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因公牺牲的公安人员、武警战士和现役军人,死亡后火化并在殡仪馆寄存或在公墓安葬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同时每人补贴公墓费2500元。

(二)凡生前具有准格尔旗常住户籍的农村牧区居民、城镇失业人员等不享受职工丧葬补贴待遇的居民,死亡后火化并在公墓安葬的,补贴公墓费2500元。

(三)凡生前具有准格尔旗常住户籍的人员,死亡后骨灰处理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葬(以上四种方式均不留坟头)、撒散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的人员,享受免除安葬费用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包括(按市发改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普通车辆遗体运送850元/具;

(二)三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300元/具;

(三)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600元/具;

(四)一般整容50元/具;

(五)一次性普通纸棺1个180元/具(仅限经营此项业务

的殡仪馆);

(六)普通骨灰盒1个200元/具;

(七)骨灰寄存1年100元/具/年;

(八)以上项目逐一兑现,除骨灰盒外,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

三、生态节地葬内容及方式

(一)在公墓内,骨灰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葬(均不留坟头)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由公墓管理部门负责安葬。

(二)在火化区范围内,骨灰采用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由公墓管理部门安排专门人员施工,由旗民政局认可并出具生态节地葬证明;安葬地点应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三)骨灰采用撒散方式的,具有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承办人提出申请,殡仪馆或公墓管理部门签批认可并实施操作,报旗民政局审核确认。

四、享受惠民殡葬政策需提供证件

(一)由法定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享受惠民殡葬服务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低保证、“特困人员供养证、“三民”证、重点优抚对象相关证件、社保部门提供的相关证件或证明(下岗失业证)、非城镇户口薄、公安人员、武警战士和现役军人相关证件、公墓安葬证、公墓管理部门出具的生态安葬证明)(一式三份);

(四)经旗民政局确认的其他材料(儿童福利院孤儿、流浪乞讨人员、百岁以上老年人等相关证明);

五、实行生态安葬方式提供材料

(一)火化证或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公墓出具的生态节地安葬方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

式三份)。

六、惠民殡葬政策办理程序

(一)提交证明材料,填写《准格尔旗享受惠民殡葬费用审批表》;

(二)旗殡葬管理所签批认可;

(三)旗民政局、财政局审核盖章;

(四)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居民在殡仪馆和公墓办理丧事宜时,需先将所有费用支付殡仪馆,其中惠民殡葬补贴部分待审核后退还承办人;

(五)殡仪馆和公墓管理部门先垫付惠民殡葬政策免除费用及生态节地葬法资金,经旗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市财政将按市委三届5次常委会确定的市对旗区项目配套资金比例匹配补贴资金。

七、其它要求

(一)惠民殡葬政策对象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旗区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在公墓安葬的,享受市内同城待遇。

(二)殡仪馆要以积极热忱的态度接待服务对象,要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类别、消费价格进行公示,并对群众做出耐心、细致的解释。

(三)基本殡葬免除费用随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做相应调整。

(四)旗殡仪馆和公墓管理部门需将享受惠民殡葬政策人员建立档案,统一管理,方便查阅,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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