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2号
为有效保护我旗野生动物资源,持续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准格尔旗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实际,决定在全旗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准格尔旗行政区域全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二、禁猎期
期限为5年。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杀害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三、禁猎对象
本通告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各类枪支、毒药、爆炸物、麻醉物以及其他化学制剂、电击装置、铁夹(小型捕鼠夹除外)、地弓、吊杠、陷阱、粘网、猎套、猎夹、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声音诱捕、网捕、电子诱捕、破坏野生动物巢穴以及繁殖地等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五、法律责任
违法违规在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使用禁止的猎捕工具及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其他说明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除害治理、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进行猎捕。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应急措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