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概述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4日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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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准格尔旗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17年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准格尔旗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准格尔旗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救助体系,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专项救助工作,积极有效地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民政部等十一部委联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我旗常住户口2年以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农村为年人均)收入低于我旗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家庭。

第三条 旗民政局是全旗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的受理、复审工作。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所辖村、社区居委会承担本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受理、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上年度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上年度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一)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但因好逸恶劳、选择挑剔,不参加劳动、不主动进行求职登记和不接受推荐就业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申报,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拒绝配合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收入,不能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近半年内购买过高档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

(五)拥有机动车辆(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机动车以及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用车除外)的;

(六)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七)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申请前已在旗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

(九)城乡家庭人均存款、有价证券总额超过24个月申请年度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之和的;

(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定

第六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正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和服现役士兵)在一定时期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人均值。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按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的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按其申请时前12个月内的家庭人均收入计算。

第七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月(年)人均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标准,只要在调查期内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兼职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劳动收入,主要包括家庭成员的各种种植、养殖净收入、加工收入、劳务收入等;

(三)经营性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四)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收益;

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是指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所产生的收入;

3.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征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的收入;

(五)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农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六)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第八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金;

(二)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等;

(三)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贫困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政府和社会发给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六)计划生育奖励与扶持资金;

(七)国家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 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并经单位盖章认定;

(二)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经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三)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核定;

第十条 对劳动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从事种植业的按当地粮食、经济作物平均每亩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由农业部门评估或按当地同类地区平均产量确定;

(二)从事养殖业的按实际收入扣除成本后计算,不能确定实际收入的按当地平均收入计算;

(三)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的,按我旗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做临工的由村委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核定。

第十一条 对经营收入,由个体经营者诚信申报,由社区居委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各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定。

第十二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投资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定;

(二)出租资产所得,按有效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明显与当地实际不符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三)出售财物收入,按交易合同或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计算,如不能提供的按当地同期同类价格计算,出售财物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一个家庭出售多项财物收入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

第十三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判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七)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提取单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定;

(九)继承收入,继承房产不列入收入计算范围,除此外的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在家庭收入核对环节中,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准格尔旗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完成家庭收入核对工作。

第四章 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申报和认定

第十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向户籍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本人申请、每个家庭成员的户口及身份类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材料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指定负责人对每个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定,并以自然村、社区为单位召开党员、群众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详细记录调查核定结果和会议内容,张榜公示表决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填写《准格尔旗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在“村、社区调查初审意见”栏内签字盖章,并将调查核定结果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负责人对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100%入户调查,并提交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表决,将审核、表决结果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准格尔旗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出具意见。群众有异议的,应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通知申请人本人。将审核确定的低收入家庭相关材料上报旗民政局备案。

(四)旗民政局组织人员对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进行监督抽查,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等情况,追究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以及村、居委办事处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评估领导小组由5—7人组成。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的所有成员应主动配合调查,主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办工作人员应逐项核对,根据需要留存复印件或原件。

第十九条 每年3月1日前各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将审核后的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报旗民政局。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进行相应登记,年度末上报民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对低收入家庭每年审核一次,一次无审核记录的作自动放弃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处理。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审核管理机关应当按户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并将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变动情况,及时在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三条 从事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审核工作的人员,在审核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跟踪与监督,指定负责人重点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察,确保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有序。

第二十五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凡举报查实不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取消低收入家庭资格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及负责人,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提供诚信申报或提供的诚信申报不真实,以及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不予认定或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1年6月22日印发的《准格尔旗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准政发〔201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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