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准格尔旗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概述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准格尔旗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准格尔旗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8日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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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准格尔旗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17年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准格尔旗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防范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全旗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内蒙古自治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内处非组发〔2017〕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203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下称举报人)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来访等方式,举报发生在准格尔旗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做出处理后,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奖励,具体工作由旗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处非办)负责,公安、财政、市场监管、法院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辖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联系方式。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实材料(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四)有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参与非法集资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举报;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在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

(四)举报的违法事实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五)匿名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情况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含)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旗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八条 处非办为举报受理单位。

第九条 在受理群众举报或行业主管部门转报的群众举报后,处非办应及时调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规定予以奖励。对涉案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或在全国、全区有较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的举报和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或在全国、全区、全市有较大影响非法集资案件的举报,由旗处非办协调申请自治区、市奖励;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举报由旗本级负责奖励。

第十条 旗本级奖励综合考虑举报提供的非法集资活动事实、线索、证据、协助司法判决情况,报旗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终审判决中涉案金额的0.3‰-0.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最低不低于1.5万元。奖励分两次进行,公安机关立案后,先给予举报者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在终审判决生效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剩余部分奖励。

第十一条  所需资金纳入旗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处非办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加强对奖励资金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举报记录登记,协助配合处非办认定第一举报人。

第十四条  处非办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员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给他人。

第十五条  处非办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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