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情况说明》的通知
概述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情况说明》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情况说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5日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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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准格尔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情况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准格尔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情况说明

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情况说明。

一、判断标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二)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取得与丧失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取得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序列或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三、特殊情形

(一)基于婚姻关系的几种情形:

1.婚姻关系发生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其中一方虽未迁移户口,但已实际进入对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一方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已婚人员,在离婚或丧偶后,将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本人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或者婚后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离婚或丧偶后,本人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口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应认定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研究生在学的除外);

2.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服役期的劳改、劳教人员。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出经营、务工等原因,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未迁移户口的,应认定其不丧失成员资格。

(四)基于上学、考学、退休等原因或事由,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应认定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界定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尊重农民意愿和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五、可明确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一)户籍在本村的,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世居农业户及其衍生人口;

(二)二轮土地承包(包括土地小调整)时,已经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户口;

(三)符合我国政策性移民到本村落户的人员及其衍生人口;

(四)婚出方(女方嫁出或男方被招婿)户籍仍在本村,同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口;

(五)婚入方(女方嫁入或男方入赘)户籍迁入本村的“农迁户”;

(六)原本村迁出的婚嫁女离婚或丧偶后户籍迁回本村的农业户籍人员;

(七)本村成员依法收养且户籍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八)户籍在本村内的合法再婚人员及依法随其生活户口迁入的未成年子女;

(九)原户籍在本村内的“农转非”到小城镇居住的人员;

(十)正在服义务兵(包括现役义务兵和复合国家有关规定过得初级士官)的原本村农业户籍人员;

(十一)原户籍在本村,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以及未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十二)本村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

(十三)其他符合规定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十四)特殊情形,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认定。

六、不能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一)已死亡人员;

(二)户口已迁出,且将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与本村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

(三)户口已从本村迁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并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与本村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

(四)未取得户籍的超生违育人员;

(五)以进城、就学、办企业为目的的从外村迁入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户口空挂户和退休、退养回乡人员。

(六)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反对的人员;

(七)其他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七、界定程序与要求

(一)村级成立清产核资及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小组;

(二)由工作小组组织安排人员进行入户摸底,填写农户入户调查摸底表,汇总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汇总表,按条件逐户逐人进行资格界定,编制表册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花名册;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资格,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则丧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六)将界定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花名册报旗农牧局(农村合作经营管理站)备案。

本情况说明由准格尔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苏木乡镇街道及嘎查村可参照本情况说明讨论制定或细化成员身份界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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