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概述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2日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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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经旗人民政府2020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全旗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文明节俭殡葬新风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发〔2014〕1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有关决策部署,围绕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推动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为目的,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管理体系,加强殡葬行业监管执法,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全旗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公平可及、群众受益,坚持改革、移风易俗,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落实各级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扶持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不断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殡葬行业监管体制和部门联动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殡葬服务需求,殡葬工作在全面深化改革、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生态文明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推进殡葬改革,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按照全旗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强化政府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中的统筹规划、基础建设、政策激励、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积极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殡葬服务机构、基层组织以及相关社会组织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形成参与殡葬改革的合力。探索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加大城乡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力度。积极倡导和推行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骨灰存放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严格限制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严禁圈封、硬化墓地,严禁修建活人墓、豪华大墓、住宅式墓地。遗体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骨灰墓占地面积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1平方米。提倡公墓安葬不留坟头;提倡不立碑或墓碑小型化,墓碑(含基座)不高于1米;提倡使用卧式碑和非白色碑体,不断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引导从资源消耗向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转变。

(二)大力倡导殡葬移风易俗,树立殡葬新风尚。

要把殡葬改革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倡导移风易俗。积极推行火葬、节地生态安葬,提倡三日出殡,不得在丧葬活动中搞封建迷信,逐步转变群众丧葬观念,实现文明治丧、低碳祭扫。要利用清明、中元、重阳、冬至、春节等时机,充分发挥嘎查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社会团体等基层组织作用,广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创新宣传载体,丰富宣传内容,着力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治丧,持续营造浓厚的殡葬宣传氛围,引导群众树立殡葬新观念、新风尚。要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培育和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探索建设一批以乡镇或以相邻村为单位的公益性公墓。

(三)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贯彻落实殡葬惠民政策措施,规范和优化惠民殡葬救助流程,增加惠民项目,提高惠民标准,突出对特困群体的殡葬救助,不断完善以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为重点的殡葬政策体系。鼓励全旗城乡群众亡故后实行火葬,凡生前具有准格尔旗常住户籍的在享受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三民”对象、流浪乞讨人员和儿童福利院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百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因公牺牲的公安人员、武警战士和现役军人,死亡后火化并在殡仪馆寄存或在公墓安葬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包括遗体接运费、遗体存放费、遗体火化费、骨灰寄存费),同时每人补贴公墓、殡仪馆寄存费2500元;凡生前具有准格尔旗常住户籍的农村牧区居民、城镇失业人员等不享受职工丧葬补贴待遇的居民,死亡后火化并在公墓安葬的,补贴公墓费2500元;凡生前具有准格尔旗常住户籍的人员,死亡后骨灰处理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葬(以上四种方式均不留坟头)、撒散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的人员,享受免除安葬费用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完善殡葬服务体系。

加强殡葬执法监管,治理扰民的殡葬服务,规范殡葬市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平抑公墓、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加大殡葬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哄抬价格及流动、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规范殡葬市场。要规范殡葬用品生产销售和服务,严禁在城区繁华路段流动经营和生产殡葬用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聘用等方式,解决殡葬专业服务人员不足的问题;通过定向聘用和专业培训等方式提高服务人员专业水平;通过制定精细化服务流程、工作人员佩带执业牌等方式提升行业形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殡葬延伸服务,明确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我旗殡葬服务体系。

(五)加大殡葬领域问题治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要加大执法力度,持续开展殡葬执法检查,加强殡葬领域问题专项治理。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殡葬扰民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惩戒措施,切实发挥嘎查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社会团体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大力度治理殡葬活动污染环境、噪声扰民等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持续对城区周边、农村牧区、主要交通干道两侧等重点区域的非法殡仪服务和散埋乱葬现象进行治理,逐步规范殡葬行业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分级负责。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加强殡葬管理的主体,负责日常管理,形成推进殡葬管理的常态化体制。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研究解决殡葬管理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各苏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局要把殡葬管理纳入日常执法范围,切实落实殡葬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加大卫片执法力度,确保本辖区殡葬管理改革有人抓、有人管。各嘎查村(居)委会实行村长负责制,具有我旗户籍的村民,原则上都要安葬于公墓内,确需再建墓地的,每户只准在耕地以外的承包地留一块墓地(包含原有墓地),但须经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严禁在公路、铁路两旁,村庄、河道、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区、规划区等重点地区修建墓地。加强对违法违规建墓、散埋乱葬、不文明治丧行为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各苏木乡镇街道要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民政、城管、市场监管、交通、铁航中心、发改、公安、自然资源、林草、文旅、水利、环保、住建等部门是殡葬管理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指导和帮助各苏木乡镇街道落实殡葬管理,开展业务监管。

(二)部门联动,共同管理。

要加强殡葬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殡葬管理执法工作力度,协调部门联动配合,共同推动殡葬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殡葬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服务职能,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加强对公墓、殡葬用品市场及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路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树立责任意识,全面加强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要建立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将殡葬服务纳入“十四五”规划,加大对殡葬服务和殡葬设施建设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积极为殡葬改革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的核定和发放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殡葬服务价格指导管理,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制止价格欺诈和行业间不正当竞争,要加强对殡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规范管理,严厉打击和查处经营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丧葬用品行为,并加强对流动餐饮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要做好殡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地管理,将村级公益性墓地、陵园用地、殡仪馆建设用地纳入用地计划,争取用地指标,严格审批手续,节约殡葬用地,依法查处乱埋乱葬和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林草部门要依法加强林草保护和管理,严厉查处毁林毁草造墓、明火祭奠等违法行为。城管部门要坚决制止在城区内乱搭灵棚、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流动销售生产殡葬用品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并形成日常监管机制、打早打小。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查处治丧活动污染环境和噪音扰民的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依法查处非运尸车辆私自改装运输遗体的行为。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等重要水利工程区域内私建墓地的监管,严禁修建墓地。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殡葬领域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专项治理,做好清明节等集中祭扫期间的交通疏导,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交通部门、铁航中心要加强对公路、铁路沿线视线范围内私建墓地的监管,严禁修建墓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区的管理,杜绝在旅游景区乱埋乱葬、乱建坟墓行为,并做好民间丧葬鼓乐队管理工作。卫健部门要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做好尸体管理和接运。统战部门要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文明办要将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三)宣传引导,党员带头。

宣传和民政部门要大力开展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载体、社区平台作用,广泛开展深化殡葬改革宣传,积极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殡葬传统文化,弘扬符合时代取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殡葬文化和殡葬习俗。党员干部要带头推行火葬和节地生态安葬,选择火化或在殡仪馆和公墓安葬的可给予优惠;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在殡仪馆或集中吊唁场所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等行为。

(四)加大投入,强化保障。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将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集中吊唁场所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经费、殡葬事业经费和惠民殡葬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机制,为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等提供可靠保障,改善殡葬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工作条件,建立健全殡葬改革保障资金管理制度。民政部门要积极申请上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加大对殡葬救助保障和设施设备建设支持力度。殡葬改革预算资金及殡葬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拆借、虚报、冒领。

(五)统一政策,调控价格。

加强公墓、殡仪服务及殡葬用品价格管理,民政、市场监管、发改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大价格调控力度。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场监管、发改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对经营性公墓定价明显偏高的行为,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经营性公墓按照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管理,至少划分出30%的墓位用于公益事业,实行限价销售。公墓经营单位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窗口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逝者家属可自愿选择安葬方式和墓型,严禁诱导、捆绑、强制消费。

五、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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