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街道,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信访事项复查工作,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办理程序,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信访,促进信访争议妥善解决,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复查专项工作小组及专家库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申请人应与答复意见书载明的申请人一致。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由本人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答复意见不服的,向旗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对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答复意见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旗人民政府提出,对于专业性强的业务问题,尽量引导信访人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三)申请人申请复查时须提供复查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须提供申请人签名捺印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答复意见书复印件、其他佐证材料等。申请人未提交必要材料的,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复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旗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复查专项办)须书面告知其应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于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补齐必要材料,超过15日按逾期申请处理。需要补齐材料的,办理期限从收到全部必要材料出具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之日起计算。
二、受理程序
(一)信访复查专项办负责受理申请人向旗人民政府提出的信访复查申请。信访复查专项办要认真审核复查申请事项,申请事项属于复查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不属于复查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属于不再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告知书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并由信访局代章。
(二)《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要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应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益的要指明具体途径和部门。
(三)《不再受理告知书》要载明不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理由包括:已经出具复查意见书;已经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已经书面撤回复查申请(信访人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已经超过复查法定申请期限。
(四)受理复查申请后,信访复查专项办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答辩通知书和复查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原处理意见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
三、审查处理程序
(一)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后,信访复查专项办确定复查的承办机构,向承办机构出具交办函并移交案件的相关材料。信访复查专项办不得将复查事项交办给被申请人承办。
(二)承办机构应在收到交办函之日起7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向信访复查专项办报送复查调查报告及调查核实相关材料。调查核实相关材料包括调查笔录以及查阅、复制、调取的有关证据资料。承办机构对调查核实的事实和形成的调查报告负责。
(三)承办机关在复查过程中,发现主要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过程中,复查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等情形的,经信访复查专项办同意后,应中止办理。中止办理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办理。复查中止、恢复办理的,信访复查专项办要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信访复查专项办对承办机构提交的复查调查报告及调查核实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调查报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政策不准确、程序不到位、内容不恰当的,发回承办机构重新办理;发现材料不完整、需要补充调查的,要求承办机构补充。
(五)对政策性强、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信访复查专项办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进行调查、勘验,也可组织复查专家库专家进行论证。
(六)信访复查专项办审核承办机构提交的复查调查报告后,以旗人民政府名义草拟复查意见,经旗信访局主要领导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信访分口副主任审核,信访事项分管副旗长签批后,按照政府公文行文规范管理发文,并抄送信访复查专项办、承办机关及被申请人。
四、送达归档程序
(一)旗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查意见,信访复查专项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
(二)信访事项办理结束后信访复查专项办应及时立卷归档。复查案件归档材料主要包括申请、答辩、告知、交办签批、调查核实、发文签批、送达等相关材料。
附件:1.复查申请书
2.不予受理告知书
3.受理告知书
4.关于对X X信访事项进行复查的交办函
5.关于中止X X信访事项复查的告知书
6.关于恢复X X信访事项复查的告知书
7.关于XX复查信访事项的催办函
8.被申请人答辩通知书
9.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复查专项工作小
组办公室关于XX信访事项听证会的邀请函
10.关于退回重新处理(变更、整改、撤销)《(办理
意见
全称)》的通知
11.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XX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
12.信访事项复查调查报告
13.信访复查事项被申请人答辩书
14.不再受理告知书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附件1
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和被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XX,性别:X,公民身份号码:XX,户籍地XX,现住XX。电话:。
被申请人: (做出原处理意见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XX
(二)复查具体请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原答复意见的单位全称)就申请人XX (信访诉求)做出的《原处理意见全称》(文号)第X、X....处理(答复)意见,请求XX (申请复查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全称)予以复查。
(三)事实与理由
1. ......
2. .......... (与复查请求中不服内容相对应)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证据)
附件2
不予受理告知书
XXX:
你因不服XXXX (做出原处理意见的单位全称) 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原处理意见全称》(文号)不服,向旗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经旗信访事项复查工作小组审核,认为XXXXXX (不予受理原因定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三条“XXXXXXXXX (规定具体内容)”规定,旗信访事项答复复查工作小组决定对你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建议你XXXXXXXXX (告知法定分类受理途径)。
(承办单位印章)(代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3
受理告知书
XXX:
你对XXXX(做出原处理意见的单位全称)出具的《原处理意见全称》(文号)不服,向旗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我们决定予以受理。复查期间,你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各级信访部门将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代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4
关于对X X信访事项进行复查的交办函
XX乡政府(镇、街道、委、办、局):
信访人XX不服XX乡政府(镇、街道、委、办、局) 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原处理意见全称》(文号),向旗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职能管辖和《内蒙古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复查专项工作小组及专家库的通知》的规定程序,请你XX政府(或委、办、局)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对《原处理意见全称》(文号)进行复查,审查查明事实,依据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出复查意见,并于XX年XX月XX日前(7日内),将复查意见及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报准格尔旗信访事项答复复查工作小组办公室。
附件: 1.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2.《原处理意见全称》(文号)
3.其他材料
4.被申请人答辩通知书
(联系人: XX,联系电话: XX)
(承办单位印章)(代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5
关于中止X X信访事项复查的告知书
XX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人姓名):
您所申请的对XX《(原答复意见全称)》(文号)信访事项复查,由于XX (中止复核的具体原因)原因,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XX条规定,经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复查专项工作小组研究决定中止复查,待影响复查因素排除后,再行恢复复查。复查中止期间视同复查期间,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代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6
关于恢复X X信访事项复查的告知书
XX(申请人姓名),
您所申请的对XX 《 原答复意见全称》(文号)信访事项复查,影响复查的因素已排除,经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复查专项工作小组研究决定恢复复查,复查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代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7
关于XX复查信访事项的催办函
XX乡(镇)政府(或街道、委、办、局):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复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于XX年XX月XX日向你乡(镇)政府(或街道、委、办、局)交办的《关于XX复查通知或交办函全称)》(文号)复查信访事项,目前已逾期(距办结时间还有5日),请尽快将此信访事项复查情况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复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 XX,联系电话: XX)
(承办单位印章)(代章 )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8
被申请人答辩通知书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你机关的《 原答复意见全称》(文号),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依法已受理。现将复查申请书副本发送给你机关,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原处理意见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以及针对信访提出的复查理由和依据做出答辩,并提交有关佐证材料。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和不提交作出原处理意见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视为原处理意见没有证据、依据。
(公章)(代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复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xx信访事项
听证会的邀请函
XX(女士/先生):
为了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按照《准格尔旗信访事项听证制度》(试行)、《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复查专项工作小组及专家库的通知》及“三到位一处理”要求,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我局拟于x月x日对xx信访事项举行听证(或对事项的受理和复查进行研判),邀请您作为评议人,参与听证(或研判)。
附件:xx听证会情况说明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
复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代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关于退回重新处理(变更、整改、撤销)
《(办理意见全称)》的通知
XX乡(镇)政府(或街道、委、办、局):
经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复查专项工作小组研究,认为你乡政府(镇、街道、委、办、局)于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原处理意见全称》(文号),第XX条存在XX (注:详细列举原处理意见需要退回、变更、整改或者撤销的具体原因)问题;第XX条存在XX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XX条规定,现退回你乡(镇)政府(或街道、委、办、局)重新处理(变更、撤销),请你们对存在问题重新进行调查核实,重新做出答复意见。
(承办单位印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11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XX信访
事项的复查意见
XX(信访人):
你不服被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原答复意见全称》(文号)文件,于XX年XX月XX日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申请复查。本机关受理后,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查申请进行了调查,现做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XX,性别:X,公民身份号码:XX, 户籍地XX,现住XX。
被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XX
二、申请人申请事项:1、 2、
事实与理由:1、.....2、......3、......
申请人原诉求:
三、做出的复查意见
经调查查明:(针对诉求、查清的事实及依据)
另查明:
本机关认为:首先,....其次,.....最后,.....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XX作出的《原答复意见全称》(文号)文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现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査复核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答复如下:
维持《原答复意见全称》(文号);
如不服本复查意见,可自收到本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逾期不申请复核,本复查意见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
附件12
信访事项复查调查报告
准格尔旗信访事项答复复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
我局收到XX信访复查事项后,高度重视,责成专人对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现将申请人、被申请人涉及的初始诉求、调查情况、做出的意见、相关佐证材料、申请复查的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的答辩和佐证等有关材料全部进行详细核实,现已调查完毕,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XX,性别:X,公民身份号码:XX, 户籍地XX,现住XX。
被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XX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申请人原诉求(归纳概括)
(二)被申请人查清的事实、给出的意见(依据、条款)
(三)申请人申请事项:
1.
2.
(四)事实与理由:
1.
2.
(五)申请人提供的佐证材料及拟证明事实
(六)被申请人XX答辩称:
1.
2.
(七)被申请人答辩时提交证据。
(八)经调查查明:(是否针对信访人诉求答复、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否存在超出原意见申请复查等)
另查明:
三、复查机关意见
本机关认为:首先,.....其次,.....最后,......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XX作出的《原答复意见全称》(文号)文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现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査复核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答复如下:
维持《原答复意见全称》(文号);或退回、撤销(写明依据)等
XX XX XX(机关)
XX年XX月XX日
附件13
信访复查事项被申请人答辩书
准格尔旗信访事项答复复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
我局对信访人XXX反映的信访事项出具的处理意见做出如下答复: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及原始诉求
二、针对信访人的诉求查清的事实(依据见附件1、2),拟证明的事实。
三、针对信访人诉求给出的意见(依据见附件3、4)(引用的政策条款和法律依据要明确细化到具体哪条哪款,或显示具体部分原文)
四、针对信访提出的复查理由和依据做出答复,并提交有关佐证材料(附件5、6)
XX XX XX(机关)
XX年XX月XX日
附件:1.
2.
3.
4.
5.
6.
附件14
不再受理告知书
XXX:
你因不服XXXX (做出原处理意见的单位全称) 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原处理意见全称》(文号)不服,向旗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经旗信访事项答复复查专项工作小组审核,认为XXXXXX (不再受理原因定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三条“XXXXXXXXX (规定具体内容)”规定,旗信访事项答复复查专项工作小组决定对你提出的复查申请不再受理。
(承办单位印章)(代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