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概述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7日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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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准格尔产业园、大路产业园),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经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准格尔旗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28 

 

 

 

准格尔旗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准格尔旗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内科发资字〔20211号)、《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科发〔202114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旗科技计划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旗财政安排,旗工信和科技局归口管理的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重大专项(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关键技术装备或产品研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和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等科技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在准格尔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享受旗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支持的创新机构和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企业主体协同创新、明晰权责放管结合、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旗科研项目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为旗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不包括其他单位的财政专项经费)。旗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助、后补助和奖补资金,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时予以明确。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前助。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按照项目单位提供的任务书以及资金使用预算将项目资金拨付到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包括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重大专项(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关键技术装备或产品研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和科技创新环境建设6大类项目。 

(二)后补助。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相应成果和服务绩效,并已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项目,经评估认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其他或奖补方式。委、旗政府签署协议推动的重大科技合作事项或临时部署的重大科技工作需要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资助方式。涉及事后奖补的项目依据《准格尔旗新旧动能转换(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由旗工信和科技局在发布旗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时明确,也可根据项目特点,种资助方式并用。 

  

第三章 项目管理及承担单位职责 

  

第八条 旗财政局职责: 

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 

依据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决议事项通知下达项目资金; 

(三)会同相关单位做好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四)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职责: 

(一)依据旗委、旗政府科技、经济发展规划要求,按照年度科技重点工作计划和任务提出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二)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会同旗财政局予以发布; 

负责项目受理、信用审查、评审立项、审批等管理; 

(四)依据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决议事项通知下达项目资金; 

负责项目资金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三性原则编制项目任务书;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按照会计制度和科研经费核算要求,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按批准的项目要求实施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同时落实项目中承诺的自筹经费; 

(五)接受业务管理单位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报告、报表,及时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科技计划项目(前助、后补助和其他奖补方式)资金总额的3%提取管理工作经费。管理工作经费是旗工信和科技局及专业机构用于项目需求调研、项目征集、评审论证、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管理咨询、过程管理、相关会议、总结宣传、材料印刷及创新优惠政策培训等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承担我旗科技计划项目的所有单位使用项目财政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限额标准及其他政府采购政策约束,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无需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备案或审核;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对采购活动监督,制定完善内部管理规程,加强自身管理,按政策要求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做到全程透明、可追溯。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培训项目组相关人员的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或参加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对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以参照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实行包干制;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及国(境)外专家来我旗所需要的费用。 

在编制项目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国家和自治区以及我旗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用于科研人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中因公出国(境)费用统计范围项目承担单位在统计上报三公经费时应当就此单独说明。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7.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和财务人员据实编制。 

8.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发放标准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 

9.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如:财务审计费、土地租赁费、临床试验费可以列入。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上述开支范围中,会议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二)间接费用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开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折旧,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下不超过20%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不超过15%1000万元以上不超过13%。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0% 

绩效支出,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相关规定支付给本单位项目组成员的补贴。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发放。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支出管理制度。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工信和科技局应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旗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项目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并同旗财政局会商后,确定拟立项目清单,报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立项项目。审定的立项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旗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在收到旗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资金后,根据预算编制,结合项目实施情况,采用一次性或分期拨款、滚动支持等形式予以拨付和兑现专项资金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立项、人员、资金、仪器设备等信息),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其服务费可在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专项资金、银行贷款和单位自有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的财政专项资金作为自筹经费来源。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等营利性法人单位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申请财政资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法人,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等公益属性强的项目,以及旗委、旗政府批准的其他不需匹配自筹资金的项目,对自筹资金可不设强制性要求。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研发资金投入作为自筹资金,追溯期从立项之日起向前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支出预算按照第十二条开支范围进行编制,并体现科研过程的完整性。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有合作单位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任务分配和资金使用。合作单位应按照第十二条开支范围编制使用财政资金支出预算,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通过后支出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当实际立项资金少于申报资金时,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应当以自筹资金补足财政资金未获足额批准的缺口,保证项目的总资金投入不变,企业不得以实际立项资金少于申报资金为由,在合同书填报阶段调整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成果指标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应当保证自筹资金部分不减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指标等内容作出一定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使用包干制的项目经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违规和超范围支出项目经费。 

(一)不得利用虚假票据、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套取项目资金; 

(二)不得列支日常办公、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专利维护费等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三)不得分摊单位日常运行费用、列支招待费; 

(四)不得给本单位有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人员发放劳务费,不得给项目组成员发放专家咨询费; 

(五)不得随意调账、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六)不得支付各种罚款及捐款、赞助、投资等; 

(七)不得虚假承诺配套资金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及我旗有关项目经费支出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结算。无法通过非现金方式结算的,须有相关支出凭证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核准的预算执行。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中涉及跨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财政局提交《预算指标变动通知单》按程序经财政局审批后予以调剂。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经费预算调整的,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能调整,其中预算执行中设备购置费、间接费用不能调增,只能调减,调减部分用于直接费用科目中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科目支出,其他科目预算支出均可以调增或调减。 

(二)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不得调剂其他支出增加三公经费。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调整管理制度,需要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核准同意后(会议纪要等佐证材料)方可调整预算,项目验收时向旗工信和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及旗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管理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及我旗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一般由本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资产管理单位有权进行调配和共享。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及我旗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旗财政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财政局、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项目专项财务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收回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六章 财务验收与资金结余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据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编写决算报告书,在项目验收的同时开展财务验收。财政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通过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验收与项目验收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财政局按程序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和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二)未对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资金来源;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未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良好,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资金下达渠道收回。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较差,结余资金按资金下达渠道收回。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旗财政局会同旗工信和科技局建立健全旗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科技计划入、专项资金安排、项目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旗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公开制度予以公开,接受旗审计局、财政局、纪检监察机关、工信和科技局等单位或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科研人员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采取责令整改、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并追回部分或全部财政拨款资金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结果将在科研信用档案备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相关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现行法规为准。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准政办发〔201664号)、《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准政办发〔20168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 本办法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解读关联:关于准格尔旗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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