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概述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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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准格尔旗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准格尔旗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准格尔旗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成效,加强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高效、稳定运行,结合准格尔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准格尔旗辖区内所有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高效、稳定运行。按相关要求,建制镇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918-2002)排放标准,建制村、自然村、行政村以及未达到建制镇标准的苏木(嘎查)出水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DBHJ/001-2020)排放标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负责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旗财政局负责本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定采用的管理模式、统筹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管和评估考核工作。

第六条 嘎查村职责:

(一)村级组织应当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

(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水质采样,配合各级各部门对本村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检查考核;

(三)完善村规民约,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七条 设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操作规程对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苏木乡镇及街道负责人报告;

(二)如遇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故障损坏时,及时维修。设施管理人员不能维修的应及时向苏木乡镇及街道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维修建议;

(三)负责处理设施的安保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被盗;

(四)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第八条 鼓励各苏木乡镇及街道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对管辖区内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章 管理工作基本制度

 

第九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建立3至5人组成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小组,建立相应制度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并纳入村规民约。

各苏木乡镇及街道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小组应每季度检查各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及时监督指导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设施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经过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业务培训;

(二)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熟悉维护管理工作对象(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

(四)能够认真负责做好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是进行维护管理的依据,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包括资料:

(一)工程设施、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移交记录等;

(二)处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

(三)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四)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六)运行维护记录。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应每半年组织开展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本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开展水质检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名单等上墙明示,并规范填写运行记录。

第十四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查,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主要包括以下维护内容:

(一)定期检查污水井、管道和污水收集沟渠,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的过流通畅;

(二)每月至少对格栅进行清渣一次,以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

(三)每半年对调节池清淤一次,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

(四)每年对厌氧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污泥淤积。厌氧池作业时,应当先打开全部的检查井井盖强制通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防止发生窒息或中毒事故;

(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

(六)及时清理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七)定期检查相关井盖以及各种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

 

第五章 养护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纳入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专项资金来源于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统筹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旗财政局应当提前将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包括设施管理员补贴、电费、维修费等)。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由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求及时申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可依照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经费补助实施细则,将财政补助资金(含市级以上)、地方配套资金按照各行政村的污水处理模式、污水处理设施数、管网长度、接入户数等情况实行差别化分配或用于托管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对各行政村的考核结果和补助实施细则拨付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经费。

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方式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考核结果拨付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

第十九条 旗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经费的审核拨付,监督资金规范使用。

 

第六章 维护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考核采取定期、不定期考核两种方式。

(一)定期考核。由旗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各苏木乡镇及街道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可参照设施运行情况、出水口水质达标情况、资金落实情况及台账完整情况等制定考核内容。

(二)不定期考核。由旗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机电设备(包括电动机、水泵、风机等)被盗或者受到破坏的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补齐或更换。

第二十三条 因排放不达标造成环境污染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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