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9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概述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9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9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6日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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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准格尔旗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准格尔旗城市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准格尔旗公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准格尔旗城市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保护管理办法》、《准格尔旗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准格尔旗园林式单位评审办法》、《准格尔旗园林式居住小区评审办法》、《准格尔旗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准格尔旗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1386

 

 

 

 

 

  

  

 

 

 

 

 

 

 

准格尔旗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全旗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建自治区级园林县城,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鄂尔多斯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旗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三条  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并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对园林绿化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旗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旗中心城区、旗区建制镇、各开发区(园区)应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它绿地等 

第六条  我旗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围绕创建自治区级园林县城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蓝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蓝线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划定旗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城市绿线和蓝线要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七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进行调整。改变规划不得减少本地段内规划绿地的总量。 

第八条  公园、广场的规划与建设必须合理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并应遵循与城市绿地、自然风貌相结合,成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市民提供良好的户外活动场所,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的原则。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逐步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各项绿化指标标准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城市道路绿化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二)城市规划区内公路、河道和铁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宽度分别不低于30米、20米和60 

(三)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居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排放污染物的工厂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并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部队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六)其它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其它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用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25% 

第十条  旗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各类建设项目时,必须按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确定绿化用地,并要求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组织竣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旗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旗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绿化要严格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由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缺建绿地补偿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由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旗规委会审查批准; 

(二)附属绿地中的城市道路、新建、改扩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它重要地段城市建设工程的园林绿化方案由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旗规委会审查批准; 

(三)附属绿地中庭院绿地、其它绿地园林绿化设计和建设方案应报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凡需要绿化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安排绿化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初步设计经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旗城市规划部门方可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我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要报请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规定验收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损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已占用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需经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  我旗绿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绿化设施和在城市树木上搭棚、刻字、拴绳、钉钉、拴牲畜,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不得取土、开挖、堆放物料、倾倒垃圾,不得倾倒污水、污物,不得从事其它影响城市园林绿地管理的作业 

第十八条  为保证架空线和地下管线安全,园林绿化部门应及时组织树木修剪 

第十九条  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保护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范围,制作、设置明显标志,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定期进行实地普查 

第二十条  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旗、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同意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限期退还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组织开展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活动,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标准。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我旗园林主管部门要依靠科学量化的方法考核、管理和保护园林绿化建设成果,积极推广绿地生物量考核绿地质量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旗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单位庭院进行园林绿化。按有关规定安排园林绿化经费,配备日常管护的专职或兼职绿化人员,并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度,保证单位庭院绿化的成活率、保存率。 

第二十四条  旗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要重视居住小区绿化管理工作。管理制度要健全,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园林绿化资料档案齐全,管理良好。经常性开展绿化、美化环境宣传,培养自觉性,绿化意识、环境意识、生态意识强,认真执行绿化保护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附件内容给予处罚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旗园林绿化事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赔偿标准 

2.损坏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绿地的赔偿标准 

3.损坏面积10平方米以上绿地的赔偿标准 

附件1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赔偿标准 

  

一、围栏 

双墩围栏每延长米300元;铁管护栏每延长米500元;石墩铁链每延长米500元;铸铁护栏每延长米250 

二、花池 

混凝土每延长米500元;料石每延长米300 

三、铺装路面 

彩色砖每延长米200元;大理石每延长米500元;碎大理石每延长米300元;普通五格砖每延长米150 

四、草坪灯 

每个4001500 

五、公益灯箱 

每个1000 

六、喷泉喷头 

每个4001000 

七、垃圾桶 

不锈钢型每个1000元;普通型每个600 

  

  

附件2 

  

损坏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绿地的赔偿标准 

  

一、速生阔叶乔木 

胸径5厘米(含)以下的每厘米100元;胸径615厘米的每厘米200元;胸径16厘米(含)以上的每厘米300 

二、慢生阔叶乔木 

胸径5厘米(含)以下的每厘米200元;胸径615厘米的每厘米400元;胸径16厘米(含)以上的每厘米800 

三、针叶树 

高度2.5米(含)以上的每米500元;高度2.63.5米的每米1000元;高度3.6米(含)以上的每米2500 

四、常绿绿篱 

栽植3年(含)以下的每米400元;栽植3年以上的每米800 

五、落叶绿篱 

栽植两年(含)以下的每米300元;栽植两年以上的每米500 

六、花灌木 

冠幅50厘米(含)以下的每枝50元;冠幅50厘米以上的每枝80 

七、草花 

每株30 

八、草坪 

每平米100 

附件3 

  

损坏面积10平方米以上绿地的赔偿标准 

  

一、公园绿地每平方米1400  

    二、生产绿地每平方米1100  

    三、防护绿地每平方米900  

    四、附属绿地每平方米1100其中,道路绿地主干道每平方米1100元、次干道每平方米900 

五、其它绿地每平方米900 

  

  准格尔旗城市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准格尔旗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旗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建设适用本办法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依法按照规定的园林绿化标准进行建设。 

第三条  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旗城市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一)配套园林绿化要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二)配套园林绿化要因地制宜,做到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三)配套园林绿化要尽量集中,做到生态、景观、休闲有机结合。 

第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的用地占该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简称绿地指标),旧城改造不低于25%,新区开发不低于30%。但以下项目要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新建企业,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35%,并按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35%;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20% 

(三)城市道路绿化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第六条  按城市规划建设桥梁时,每座须同时建设桥头公园绿地,绿化面积视地理条件、整体景观合理确定 

第七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绿化面积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一)宅旁绿地计算起止界按距房屋墙脚1.5米起算  

(二)新建居住区集中绿地建设乔灌木种植面积不低于集中绿地总面积60%的,按集中绿地总面积计算;低于60%的,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三)景观水体面积计入配套绿地面积不得超过10% 

(四)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内部道路独立种植的行道树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五)种植乔木的室外停车场,以种植槽方式种植乔木的,种植槽面积按实际面积计入配套绿地,乔木(全树冠)胸径大于8厘米的按3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不重复计算 

(六)城市规划绿地、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水体或水系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七)室外停车场等采用植草砖方式铺地的,视植草砖及其缝隙内绿化效果是否良好计入绿地面积,最高不超过停车场面积的10% 

(八)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配套绿地面积 

第八条  配套绿化建设因条件限制需实施架空平台绿化的,根据种植土层深度要求,按比例计算配套绿地面积架空平台绿化种植土层深度不小于1.5米,可种植大乔木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100%计算;种植土层深度介于1.0米(含)和1.5米之间,可种植小乔木和大灌木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60%计算;种植土层深度介于0.4米(含)和1.0米之间,可种植灌木、草坪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40%计算;种植土层深度小于0.4米的不计入绿地面积 

第九条  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的审查工作。  

第十条  审查程序和要求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报建申请材料统一送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审批。  

(一)规划环节需提供: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2.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布置总平面图及包括现状绿地、大树、古树等情况的说明; 

3.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旗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立项环节需提供: 

1.项目申请报告; 

2.规划手续; 

3.用地手续; 

4.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5.旗发改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初设环节审查需提供:  

1.建设工程规划核准批复文件及附图;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本及图纸,涉及地下架空平台绿地的要提供平台结构剖面设计详图; 

3.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文本及平面图; 

4.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城市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达到规定绿化用地面积的,经批准可就近进行异地集中绿化建设,集中绿化建设面积不超过规定配套绿地指标的40% 

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项目中多层及其以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可按比例冲减集中绿化建设面积屋顶绿化的种植土层深度在0.3米以上、绿化宽度不少于4米、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绿化面积的20%冲减集中绿化面积,但冲减的面积不大于规定指标的10%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承担园林绿化企业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社会投资性质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实行监理制度,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绿化工程施工单位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园林技术操作规程施工,同时保证苗木、施工材料等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并组织竣工验收,因季节影响不能栽植植物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在6个月内完成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园林绿化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  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验收的绿地率核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面积和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或整改逾期不完成或不整改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绿化专业单位代建,费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定额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旗园林绿化事业局负责解释。 

  

准格尔旗公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准格尔旗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美化城市,维护公共秩序,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及建成区内的各类公园、广场本办法所称公园、广场是具备改善环境、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 

第三条  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公园、广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园、广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园、广场的等级、类别由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应对在公园、广场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广场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公园、广场发展

第七条 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广场专项规划及实施计划,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园、广场建设应大、中、小结合。新建居住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居住区公园、广场。旧城市规划区改造、新区开发要规划建设公园、广场。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有条件的要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广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广场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广场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广场用地性质。规划确定的公园、广场用地不得擅自改作它用,确需调整时,要制定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经规划、园林等部门论证提出意见,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已经占用公园、广场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限期迁出。 

第十条  新建公园、广场应当鼓励在历史、文化等遗址、遗迹及其它具有纪念意义的区域和地点建设引导支持利用荒滩、荒地、废弃地、垃圾填埋场等建造公园、广场 

第十一条  本旗公益性公园、广场要以政府组织建设为主导。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益性公园、广场或者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广场建设。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公园、广场要符合公园、广场事业发展规划。新建公园、广场要对公园、广场地点、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新建动物园、植物园除要遵守前款规定外,还要在动物、植物资源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园、广场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符合公园、广场设计规范,并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经批准的公园、广场设计方案需调整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公园、广场建设施工须按照批准的公园、广场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新建、改扩建公园、广场竣工后,由同级园林、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公园、广场要以创造优美的绿色环境为基础。公园、广场绿化要科学合理地配置植物群落,注重生态和景观效应。其中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不少于总面积的70%。已建成公园、广场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  公园、广场设计须确定游人容量,游人人均占有公园、广场的陆地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公园、广场主要出入口的位置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公园主要出入口外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处大、中型公园和广场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 

第十七条  公园、广场内水、电、燃气、热力等市政管线和其它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布置,不得破坏公园、广场景观,不得设在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危及游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不符合规定设置的一律改建 

第十八条  公园、广场内的各类设施设置应与其功能相适应、与景观相协调花坛、草坪、喷水池、假山、雕塑、亭榭、回廊等设施应突出文化内涵,讲求文化品位,注重艺术效果,配合环境增进景色公共厕所、果皮箱、园灯、园椅等设施的数量应按公园、广场的大小、人流量等实际情况设置餐厅、茶座、咖啡厅、小卖部、照相服务部等商业服务设施应统一规划、控制规模,严格按批准的公园、广场设计方案设置禁止在公园、广场内新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及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已建的应逐步拆除 

第十九条  在公园、广场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处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条  在公园、广场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征得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同意,报所在旗区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公园、广场内进行工程施工的,不得破坏公园、广场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施工现场用地范围的周边应进行围挡,围挡设施设置高度不低于1.8对可能影响游人游览安全的,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恢复原貌 

第二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涉及公园、广场用地的应尽量避让,确需穿越或临时占用公园、广场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征得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并报所在旗区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市政公用工程确需穿越历史名园的,要经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园、广场内新设大型游乐设施应对公园、广场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对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评估设置游乐设施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历史名园内禁止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已设置的要限期拆除。 

第二十三条  对公园、广场周边可能影响公园、广场景观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具体控制范围和要求由旗规划、建设、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公园、广场周边建设工程应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对无法再造和无法再生的自然景观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禁止改变原有风貌和格局 

第二十五条  恢复历史文化遗址、遗迹须经专家论证,并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规划进行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广场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依法制定游园须知;  

(四)保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加强安全管理,维护正常游览秩序; 

(五)依法管理、保护公园、广场的财产和景观,对破坏公园、广场财产及景观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或补偿; 

(六)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园、广场应每日开放,具体开放时间应予公示因故不能开放的,应提前公示 

第二十八条  公园、广场环境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清新、整洁、美观;  

(二)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  

(四)设施完好;  

(五)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并保持一定水位;  

(六)无外露垃圾,无积水、无污物、无痰迹及烟蒂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广场内禁止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和其它杂物;禁止搭建棚舍;禁止擅自摆摊设点;禁止随意堆放物料、拉绳搭物等不良行为 

第三十条  公园、广场的各类牌示应保持整洁完备、牌示上的文字图形规范使用,文字应中、蒙文对照,个别大的公园、广场牌示内容中的文字应使用中、蒙、英三种文字公园、广场中设施损坏、丢失的,应及时更换或补设公园、广场入口处明显位置应设置游园示意图、简介、游园须知;殿堂、展室入口处应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设置指示标牌 

第三十一条  公园、广场应设置应急避险场所,其内的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制高点等应安装防雷设备公园、广场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公园、广场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其内游乐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不得运营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公示安全须知 

第三十二条  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等区域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大型活动,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广场景观举办活动期间,活动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公园、广场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对公园、广场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予赔偿在公园、广场内拍摄电影、电视要经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保证公园、广场财产安全和游人的人身安全。涉及文物的,要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游人应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游人游览公园、广场禁止下列行为: 

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四)未经批准兜售物品; 

(五)其它影响公园、广场环境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按公园、广场设计规定的游人容量接待游人在公园、广场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广场、景区、展馆,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准格尔旗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旗园林绿化事业局负责解释 

准格尔旗城市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加强对本旗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管理范围: 

(一)树龄在100年以上的; 

(二)具有重要历史、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 

(四)树形奇特、本市罕见的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树木,均属重点树木的管理范围: 

(一)树龄在50年以上的;  

(二)具有较重要历史、科学、观赏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三)树种较为珍贵的; 

第三条  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本旗城市规划区内本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由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将本旗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的种类、数量、具体位置等情况报旗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对经鉴定属于城市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的,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保护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范围,并制作、设置明显标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每年会同旗林业部门、保护责任单位对辖区的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普查一次 

第六条  凡在城市公共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由旗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养护;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召庙、寺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由召庙、寺院负责养护;居住小区、私人院内的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由指定认养单位及个人负责养护 

第七条  城市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的保护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须按照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正常生长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的行为:  

(一)砍伐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采摘果实和种子;  

(三)在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五)在树冠外十米范围内,堆物、挖土、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雪剂,兴建永久性建筑; 

(六)其它影响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的保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旗人民政府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力量,采取切实可行的复壮措施,予以施救;经施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的,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对确无保留价值的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处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条  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的养护管理和复壮所需费用,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倡导认养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新风尚,鼓励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踊跃认养 

第十二条  影响、危害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生长的生产经营设施和居民房舍,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期限和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整改 

第十三条  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存在可能影响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生长的,应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并经所在旗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因特殊需要或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须提出迁移方案,按有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所需经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  保护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报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请旗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管理本市城市古树名木和重点树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旗园林绿化事业局负责解释 

  

  

  准格尔旗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依靠社会力量,推进园林绿化建设,巩固发展园林绿化成果,增强公众爱绿、惜绿意识,鼓励和提倡在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活动城市林木绿地认建认养(下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资代劳或投工投劳等形式,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一定数量、面积的林木种植或绿地建设、养护及管理的公益性行为 

一、原则与标准 

(一)意愿自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实施;认建认养活动具有公益性质,绿地、树木和公益林的性质、权属和功能不因认建认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未经产权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认建认养的林地绿地内擅自增加建筑物和构筑物认建认养活动及相关内容、实施成效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建设和养护标准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资金标准参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相关定额标准设定,或由林木绿地产权方与认建认养方参照工程预算定额协商确定 

二、认建认养范围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和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单位专用绿地和私人所有的林木绿地不在认建认养范围内 

(二)具体实施范围由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供认建认养者选择;或由认建认养者自愿选择并提出申请,经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认养的绿地要完整,边界要清晰。 

(三)整块绿地、整条道路绿化原则上不能分割认建认养,但建设、养护工作量较大的可由几个单位共同认建认养 

三、认建认养内容 

(一)纪念林、纪念树的种植;  

(二)绿地、行道树和公益林的建设或改造;  

(三)绿地、行道树和公益林的养护、保洁;  

(四)绿化设施的维护;  

(五)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六)捐赠的有使用价值的私有树木或绿化配套设施;  

(七)由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项目和内容 

四、主体及形式  

(一)认建认养主体可以是个人、家庭、团体或单位  

(二)认建认养形式 

1.直接认建认养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绿地的产权单位提出明确建设和管护要求,由有资质的绿化专业单位或个人按城市林木绿地种植规程、养护规程,开展林木种植与管护、绿地养护与保洁及绿化设施维护等工作 

2.委托认建认养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出资,参照我旗城市绿化标准,提供相应的认建认养资金,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绿化单位或部门实施养护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认养适用于第二种形式) 

五、认建认养程序  

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通并公布认建认养申请报名途径和相关事项,包括接受申请的专门电话、网站和地点认建认养者通过公布的途径报名申请,表达认建认养的意愿具体程序如下: 

(一)认建认养者登记报名,填写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申请表 

(二)签订认建认养协议,明确认建认养的权利义务及认建认养的地点、期限、面积、株数、范围、内容、费用等 

(三)按约定期限和方式交纳认建认养费用,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出具相应收款证明,并颁发荣誉证书认建认养双方履行认建认养权利和义务 

(四)按照约定实施林木绿地认建认养 

六、组织与管理 

(一)认建认养活动应符合国家和本旗绿化建设和养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筹组织认建认养活动,负责协调各旗区、各部门的认建认养活动,指导监管各旗区和市属公园的认建认养工作各旗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认建认养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管认建认养工作。 

(三)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向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登记确认后,签订认建认养协议以资代劳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认建认养费用 

(四)认建认养要保证一定的面积或株数个人认建认养,树木5株以上(古树名木1株以上)或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单位认建认养,树木20株以上(古树名木1株以上)或绿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五)认建认养者可单独出资或联合出资 

(六)认建认养期限一般为35年,到期后可申请续期同一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有多人表达认建认养意愿的,可采用竞投的方式优先考虑持续认养者 

(七)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确需占用、临时使用认建认养期限内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的,以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为依据临时使用绿地和公益林或临时迁移树木的,可在工程完工恢复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被长期占用的,认建认养方可与占用方协商变更认建认养对象,认养期累计计算 

(八)认建城市绿地的规划方案及施工图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经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实施认建城市绿地的施工建设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完毕后按规定的办法进行验收或确认 

(九)个人认建认养费达到5000元以上或单位团体认建认养费达到5万元以上;认养单株古树名木且认养费达到3000/年以上;认种纪念树、公益林1株以上的可申请设置认建认养标示牌认建认养标示牌由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标示牌内容只包括认建认养者姓名或单位团体名称、认建认养期限和具体项目名称认建认养者对制作标示牌的材质、工艺、尺寸、内容有特殊要求的,需经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十)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确保认建认养费用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定期(不少于一次)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能经费使用标准依据不同的认建认养项目内容而不同,绿化养护费用以相关部门发布的养护定额和市场指导价为依据其它项目以批准的项目概(预)算为依据 

(十一)认建认养工作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对管辖区域内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建全台账制度和档案制度,并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向社会公布 

(十二)鼓励学校和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活动,可以学校、班级、共青团组织和少先队组织名义参加活动 

七、权利与义务 

(一)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在认建认养期内,对所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拥有监护权对委托绿化养护管理的,管护单位每年应向认建认养者提供当年林木绿地养护信息 

(二)认建认养者有获得相关证明证书的权利;有跟踪监督所认建认养对象或项目内容的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权利;符合规定条件者,享有相应的立(挂)牌权利 

(三)认建认养者有配合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义务,不得擅自在林木绿地、公益林内以及借树木增设建筑物、构筑物、标识、标牌等,不得擅自在绿地和公益林内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四)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有审定、维护标识、标牌的义务;有定期向认建认养者反馈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义务 

(五)除古树名木外,林木绿地连续认建认养资金额累积,个人达5万元以上、单位团体达50万元以上的,经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取得该纪念林、纪念树或绿地的冠名权 

(六)在认建认养期间,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未按协议要求履行出资或投工投劳的,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有权中止其认建认养协议中的相关权利 

(七)认建认养者如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提前30日向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解除协议申请 

(八)以出资形式认建认养,受委托的单位未按协议标准进行建设或管养,导致林木、绿地毁坏的,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其整改;整改仍不符合协议规定标准的,出资单位和个人有权中止认建认养协议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受损情况,对受委托的养护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 

(九)对因建设需要,在认建认养范围内施工、临时或永久占用的,所赔偿的对象应为产权单位对认建认养者可根据施工时间长短、损失大小,酌情退还认建认养者提供的经费 

八、表彰和奖励 

对积极参与认建认养活动,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旗园林绿化事业局负责解释 

  

  

准格尔旗园林式单位评审办法 

  

为切实加快全旗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庭院绿化建设步伐,明确旗级园林式单位的申报评选程序和标准,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文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申报范围 

本旗城镇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均可申报评选 

申报条件 

(一)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等绿地率不低于35%;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部队营房、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二)申报单位院落内卫生整洁,绿化成效显著 

三、申报资料 

(一)申报报告(对照准格尔旗园林式单位评价标准进行自查说明) 

(二)单位园林绿化设计文件(图纸、说明)及绿化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 

(三)单位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及养护情况介绍  

(四)单位园林绿化效果图片或影像资料及其它有关材料申报材料统一按A4规格依次装订成册,一并装入档案盒后上交 

四、申报及评定程序 

(一)园林式单位评选实行申报制申报单位将有关资料报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由多家单位共有的庭院可联合申报 

(二)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资料审查通过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初核,并征询申报单位意见,审查通过后报旗人民政府 

(四)旗人民政府对核查合格的申报单位,且最终得分在60分以上的单位授予旗级园林式单位的称号,对最终得分在80分以上的单位授予旗级绿化先进单位的称号。 

五、复查管理 

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旗级园林式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复查,对发生侵占绿地、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现象,导致园林绿化水平下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整改达标的,申请旗人民政府摘牌通报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旗园林绿化事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园林式单位评价标准 

  

附件 

园林式单位评价标准 

序号 

考核标准 

分数 

一、组织领导 

15分) 

1—1重视园林绿化建设,有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较好落实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经费。 

7 

1—2绿化建设、管理、养护等制度健全,档案齐全。 

3 

1—3认真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单位人员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尽责率(参加义务植树人数占适龄公民人数的百分比)高于80% 

  

2 

1—4义务植树的植物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 

1 

1—5坚持开展绿化建设和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单位形成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 

2 

二、绿化建设 

50分) 

2—1单位及员工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室内绿化及认养绿地等绿化美化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10 

2—2绿化建设以乡土植物和常绿针叶乔木为主,注重植物景观效果,体现生态园林、节约型园林绿化理念,绿化总量适宜,常绿与落叶植物比例合理,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70%以上。 

10 

2—3绿地率达到以下要求: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20%以上;产生有害气体及排放污染的工业企业等绿地率35%以上;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部队营房、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35%以上。 

  

  

10 

2—4植物搭配科学合理,层次分明,乔、灌、花、草、藤相结合,形成较为美观的园林景观。 

5 

2—5园林建筑小品及设施配置合理,具有较高的园艺水平。 

5 

2—6绿化建设工程符合相关工作程序,且有规范的竣工资料。 

5 

2—7单位庭院内道路平整,环卫、照明等设施齐全;排污、排水、垃圾收集清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环境整洁、美观、舒适。 

  

5 

三、养护管理 

35分) 

3—1有专职绿化养护人员,配备绿化养护机具,或由有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负责绿地的养护管理。 

6 

3—2植物长势良好,形态美观,无缺株、无枯枝败叶,能基本控制植物病虫害。 

6 

3—3单位庭院内树木及绿篱修剪整齐,长势良好,无缺株断垄。 

5 

3—4草坪绿地卫生平整,无斑秃。 

5 

3—5园林小品及设施维护良好。 

5 

3—6对单位的古树名木和后续古树资源建档立卡,落实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5 

3—7单位人员对本单位庭院绿化和生态环境评价良好。 

3 

准格尔旗园林式居住小区评审办法 

  

为切实加快全市居住小区的绿化建设步伐,明确市级园林式居住小区的申报评选程序和标准,推动创建自治区级园林县城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文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本旗城镇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均可申报评选 

申报条件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 

(二)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改造旧居住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5%,建有供居民游憩休闲的成片绿地 

(三)申报居住小区院落内卫生整洁,绿化成效显著。 

三、申报资料  

 (一)申报(自查)报告(对照准格尔旗园林式居住小区评价标准进行自查说明) 

(二)居住小区园林绿化设计文件(图纸、说明)及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居住小区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及养护情况介绍 

(四)居住小区园林绿化效果图或影像资料及其它有关材料申报居住小区材料统一按A4规格依次装订成册,一并装入档案盒后上交 

四、申报及评定程序 

(一)园林式居住小区评选实行申报制,拟申报居住小区的物业、开发商或业主均可将有关资料报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旗人民政府。 

(三)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资料审查通过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初核,并征询申报单位(个人)意见,审查通过后报旗人民政府 

(四)旗人民政府对核查合格的居住区授予市级园林式居住小区称号 

五、复查管理 

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园林式居住小区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复查,对发生侵占绿地、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现象,导致园林绿化水平下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整改达标的,申请旗人民政府摘牌通报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旗园林绿化事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园林式居住小区评价标准 

  

  

附件 

园林式居住小区评价标准 

  

 

分数 

一、组织领导 

15分) 

1—1重视园林绿化建设,有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较好落实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经费。 

7 

1—2绿化建设、管理、养护等制度健全,档案齐全。 

3 

1—3认真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单位人员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尽责率(参加义务植树人数占适龄公民人数的百分比)高于80% 

  

2 

1—4义务植树的植物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 

1 

1—5坚持开展绿化建设和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单位形成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 

2 

二、绿化建设 

50分) 

2—1居住小区居民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室内绿化及认养绿地等绿化美化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10 

2—2绿化建设以乡土植物和常绿针叶乔木为主,注重植物景观效果,体现生态园林、节约型园林绿化理念,绿化总量适宜,常绿与落叶植物比例合理,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70%以上。 

  

  

10 

2—3绿地率达到以下要求: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改造旧居住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5%,建有居民游憩休闲的成片绿地。 

  

10 

2—4植物搭配科学合理,层次分明,乔、灌、花、草、藤相结合,形成较为美观的园林景观。 

5 

2—5园林建筑小品及设施配置合理,具有较高的园艺水平。 

5 

2—6绿化建设工程符合相关工作程序,且有规范的竣工资料。 

5 

2—7居住小区内道路平整,环卫、照明等设施齐全;排污、排水、垃圾收集清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环境整洁、美观、舒适。 

  

5 

三、养护管理 

35分) 

3—1有专职绿化养护人员,配备绿化养护机具,或由有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负责绿地的养护管理。 

  

6 

3—2植物长势良好,形态美观,无缺株、无枯枝败叶,能基本控制植物病虫害。 

6 

3—3居住小区内树木及绿篱修剪整齐,长势良好,无缺株断垄。 

5 

3—4草坪绿地卫生平整,无斑秃。 

5 

3—5园林小品及设施维护良好。 

5 

3—6对居住小区的古树名木和后续古树资源建档立卡,落实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5 

3—7居民对本居住小区庭院绿化和生态环境评价良好。 

3 

 

准格尔旗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准格尔旗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它绿地等范围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需要控制的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第三条  本旗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旗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旗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它绿地等布局,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生态功能,景观效果,突出地方特色。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它绿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绿线的批准、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实施。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旗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严格管理。  

  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它绿地等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规定的标准。  

  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在规划许可审批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范围界线,经旗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达到核定配套绿化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必须退还。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要限期迁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旗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性的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旗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  旗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旗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线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准格尔旗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准格尔旗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库、渠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要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由旗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城市蓝线要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要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七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八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要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调整后的城市蓝线要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 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 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 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 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 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要依法向旗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要报经旗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要限期恢复。 

第十二条  旗规划主管部门、蓝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旗规划主管部门、蓝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旗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6日印发 

  

文件下载: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9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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