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6-04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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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通知 准政办发 |
发文机构 |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准政办发〔2016〕44号 |
成文日期 | 2016-08-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2016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准格尔旗2016年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准格尔旗2016年农牧民冬季取暖
用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落实2016年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补贴政策,做到公开、公正、透明,确保补贴资金及时顺利发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3号)、《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经信煤行管字〔2016〕191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低收入农牧民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6〕89号)要求和《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10次常务会议纪要》(〔2013〕47号)有关决定,制定准格尔旗2016年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实施方案。
一、发放对象及范围
2016年9月1日前持有准格尔旗户籍且在准格尔旗境内居住的常住农牧户。
二、补贴标准
冬季取暖用煤补贴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发放,每户不足600元的补齐600元。
三、发放流程
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农牧民户籍、家庭人口及居住情况的核实认定工作,并将补贴发放花名册在嘎查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系统上报旗财政局,经旗财政局审核后即时发放。
四、发放时间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务必于2016年9月10日前通过“一卡通”系统将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补贴花名册上报旗财政局,确保9月30日前完成全旗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发放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农牧户、常住农牧户的鉴别核实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明确职责,落实到人,确保供煤补贴发放工作全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供煤补贴发放工作,严肃处理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行为。
六、其他事项
(一)农牧户,是指生活在嘎查村已婚独立居住、独立起灶取暖的在籍户,即使与父母户籍登记没有分立的也应该分别计户;子女未婚且不单独起灶取暖、不单独居住,即使与父母户籍分立的,也应界定为一户;夫妻户籍登记分立的,按一户计算,不予单独计发(夫妻户籍登记分立且户籍地不在同一苏木乡镇的,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发放,户籍地不再单独发放)。
(二)常住农牧户,是指在嘎查村冬季取暖期居住2个月以上的住户(我旗已将居住范围扩大到冬季取暖期在准格尔旗范围内居住2个月以上的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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