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概述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9日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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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各股室,各二级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20〕102号)、《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4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鄂府发〔2021〕2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鄂府办发〔2021〕9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鄂府发〔202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下称法律顾问),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式选中的法律服务机构(下称法律顾问机构)和通过选聘为旗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个人(下称个人法律顾问)。

个人法律顾问一般由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学专家、专职律师和公职律师等人员组成。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旗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的采购、遴选、聘任、管理、考核及费用支付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四条 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诚信、正直,忠于法律和事实,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勤勉、专业、敬业、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为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服务、提出风险评估和合法性论证意见;

(二)对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参与旗人民政府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审查、修改法律文书或者合同;

(四)参与处理旗人民政府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为行政活动办理合同证明、权利确认、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事项;

(五)为旗人民政府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参与旗人民政府法治建设相关调研、培训、督查及协助开展领导干部学法、法治政府建设指导、法律宣传等工作;

(七)为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提供审查服务;

(八)根据旗人民政府工作需要,参加旗人民政府相关会议;

(九)提供旗人民政府所需的其它法律事务相关服务。

第六条 为旗人民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司法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且具有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应当具有成熟的行政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和机构,能够满足服务单位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

(三)组织管理应当规范,依法依规执业,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第七条 为旗人民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所属人员专业知识齐全,具有风险评估、专家论证能力,能够满足服务单位的风险评估、专家论证业务需要;

(三)内部管理规范,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第八条 为旗人民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教学、研究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熟悉旗情、民情、社情,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九条 为旗人民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遵纪守法,依法诚信执业,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四)熟悉旗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业,公众形象良好,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十条 个人法律顾问应聘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准格尔旗政府法律顾问专家登记信息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相关专业资格证件复印件;

(四)学术成果、工作业绩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

(一)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旗司法局共同负责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采购工作;

(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旗司法局共同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购买法律服务合同》。

(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政府法律顾问。

(四)应聘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将应聘材料提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确定拟聘任政府法律顾问人员。

(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拟聘任政府法律顾问人员名单报旗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个人法律顾问在聘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书面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辞聘申请。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主要负责旗人民政府及旗领导交办的重大涉法事务的研讨论证、风险研判,提出法律意见。

法学专家、专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原则上不坐班,按照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指派承办业务,根据本办法规定领取报酬。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审查合同、涉法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情况紧急、确有必要的,可缩短答复时间;重大疑难复杂的,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具体时限要求办理:

(一)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安排的具有时限要求的事务;

(二)旗领导批示的急办件;

(三)上报、回复市人民政府等上级机关和旗人民政府、旗领导具有时限要求的事务;

(四)其它紧急或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况。

第十六条 一般的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案件,由旗司法局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当事人不服以旗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土地、林地权属争议确权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案件,需要委托律师的,由调查处理机关委托,所需费用由调查处理机关承担。

第十七条 旗司法局收到法院开庭通知或传票后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并作出应诉方案,指定出庭律师。承办案件律师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七个工作日将案件情况向旗司法局汇报,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随时沟通案情。旗司法局将涉及旗人民政府或者其它重大案件向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和专职坐班律师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将单位函件、应诉(复议、仲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出庭应诉证明材料、答辩状、证据材料、代理词、裁判文书和办案小结等材料交旗司法局存档,且作为支付法律服务费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旗人民政府或者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和涉及公众利益事项的法律论证或评估;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及涉法性文件的论证评估;

(三)重要经济项目、舆论事件、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研讨;

(四)以旗人民政府为一方的重要合同论证及法律风险研判等;

(五)其它需要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的情形。

法律顾问在召开会议前应当及时对接相关部门,了解会议的主要内容,以便会上发表合理合法、具有参考价值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 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除法律顾问外,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会。

第二十一条 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前,应当由决策提交部门撰写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的报告,报请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于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三日前,将会议通知、研讨论证事项发送参会人员。

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研讨会或论证会结束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或汇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对承接的法律事务具有调查、调阅相关材料的权利;

(三)对拟研讨论证事项,可以现场调研;

(四)对明显违背法律法规、有损所在单位和个人名誉的事务,有拒绝承接办理的权利;

(五)法律顾问享有按照规定领取工作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旗人民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旗人民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旗人民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六)与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七)依法履行的其它有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研究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建议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职坐班律师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履行聘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室、旗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部门出具《法律顾问工作通知单》。

 

第三章  法律顾问考核

第二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室、旗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部门分类别负责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个类别,日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法律服务费和解聘法律顾问的依据,年度考核分为优秀(80分)、合格(60分)和不合格(不满60分)三个等次,为续聘、解聘法律顾问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日常考核实行按件(次)考核制,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一)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或其他法律文书,重新出具符合要求的,法律服务费减半支付,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支付法律服务费;

(二)未按时限要求出具法律意见或其他法律文书的,法律服务费减半支付;

(三)合法性审查时,未对违法违规及违反政策的事项或条款提出意见的,不予支付法律服务费;

(四)出具法律意见或参加会议提出意见错误,草拟、审查合同或处理重大事件考虑不周的,不予支付法律服务费,造成不利后果的可解除法律服务合同;

(五)参加会议过程中,未提前熟悉情况,不能提出意见或提出意见与解决问题不符的,不予支付法律服务费;

(六)因自身过错造成诉讼案件败诉,不予支付法律服务费,给政府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解除法律服务合同。

专职坐班律师的日常考核按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常驻法律顾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实行评分制,每年12月底前完成考核,并按考核结果作出排名。年度考核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室根据汇总的日常工作情况,结合相关领导评价综合予以评定。

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法律顾问机构,可以在采购时适当加分;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个人法律顾问,可直接签订续聘合同;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在聘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考核(40分)。1.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15分;2.因自身过错造成诉讼案件结果败诉,给政府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5分;3.经征求意见,对顾问工作办理不满意的,一次扣10分;4.其他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任务的,一次扣10分。

(二)遵守纪律(30分)。有下列情形的,每次扣5分: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指派的;2.无故不参加旗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的;3.同时接受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4.擅自泄露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5.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6.其他违反法律服务工作纪律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执业禁止义务的。

(三)规范执业考核(30分)。1.未建立保存完整工作档案记录的,一次扣10分;2.任期内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10分;3.任期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相关部门处罚处分的,一次扣15分。

(四)加分项目(20分)。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旗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5分;2.受到相关部门好评的,一次加2分;3.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旗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或在旗级以上会议交流发言的,按国家、自治区、市、旗四级一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复议、诉讼、仲裁被纠错或败诉的;

(四)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年度考核,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旗司法局分类别提交加盖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公章的书面工作报告或法律顾问本人签字确认的工作报告;如有加分项目的,在工作报告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司法局应当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政府法律顾问座谈会议,分别听取政府法律顾问述职,开展年度日常工作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开展年度考核评议,主要依据《法律顾问工作通知单》,并结合政府法律顾问会议上的述职情况与提交的年度书面工作报告,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四条 个人法律顾问的解聘,经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室研究后,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解聘。

第三十五条 个人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直接解聘。

 

第四章  工作经费

第三十六条 工作经费,是指纳入旗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经费,根据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司法局承担涉法事务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旗财政按年度核拨。

第三十七条  工作经费适用于以下支出范围:

(一)购买法律书籍、学习资料,购置必要的办案设备,法治宣传和培训调研学习等费用支出;

(二)提供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和法律顾问的劳务报酬;

(三)组织法律顾问机构和特邀法律顾问、专家召开研讨会、论证会的费用;

(四)用于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八条 旗内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作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不领取劳务报酬,但可以报销因法律顾问工作产生的业务费、差旅费等其它费用。

第三十九条 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不得用于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挤占工作经费或者用于谋取私利。

第四十条 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支付报酬标准:

(一)法律顾问参与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为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服务、提出风险评估报告或合法性论证意见,对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事中事后评估并作出书面评估报告,视服务事项的复杂程度、工作量及参与专家等情况商定服务费,具体费用按每件(次)5000元至80000元确定,工作中所产生的专家费、会议费等相关费用由法律顾问自行承担。

(二)法律顾问代理旗人民政府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每件(次)支付5000元服务费,法律顾问自行调取全部证据的,另外支付15000元服务费,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案件标的额10000000元以上的案件,另外支付100000元服务费;为行政活动办理合同证明、权利确认、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公证,每件(次)支付3000元至5000元服务费,依法应由旗人民政府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由旗人民政府承担。

(三)法律顾问参与旗人民政府合作项目的洽谈,受旗人民政府、旗领导委托或按照职责组织法律顾问召开研讨会、论证会、专题会,起草、审查、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参加相关会议每次支付2000元服务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每件支付3000元服务费、参加相关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的每件支付4000元服务费。

(四)法律顾问为旗人民政府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加相关会议每次支付2000元服务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每件支付3000元服务费、参加相关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的每件支付4000元服务费。

(五)法律顾问参与旗人民政府法治建设相关调研、培训、督查等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出具书面报告或法律意见、参加相关会议的,视法律顾问工作量及工作难易程度,每件(次)支付5000元至30000元服务费,所产生的专家费等相关费用由法律顾问自行承担。

(六)审查旗人民政府请示类、报告类行政文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每件支付3000元服务费。

(七)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坐班律师的工作报酬按月计算,按每人每月6000元至10000元标准执行,具体标准根据律师执业年限、专业能力、办案能力等情况确定,由律师事务所支付坐班律师,实际工作报酬按每月考核情况确定,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定期与坐班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结算,坐班律师的社会保险等费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专职坐班律师参加本条所述的各类会议,不另行支付参加会议法律服务费。

(八)法律顾问因履行服务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必要支出费用按照准格尔旗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的相关标准执行。

(九)法律顾问因工作产生的其它法律服务费参照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等相关规定,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一条 法律服务费按每四个月集中支付一次的方式支付,法律服务费支付须由政府法律顾问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司法局开具发票和工作量明细等相关凭证。

第四十二条 法律服务费支付流程:

(一)审查合同、涉法性文件、其它法律文件,参与法律事务研究出具法律意见、培训讲课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召开法律研讨会、论证会、办公会,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签批后,通知法律顾问开具发票,并按财务报销程序审批后支付。

(二)参与行政复议、代理诉讼、仲裁案件的,法律顾问需向旗司法局提交应诉、仲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出庭应诉证明、答辩状、证据、代理词、裁决书和办案小结等材料组成的完整案卷,由旗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整理确认后,通知法律顾问开具发票,并按财务报销程序审批后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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