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IEA001/2022-02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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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准政办发 |
发文机构 |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准政办发〔2022〕51号 |
成文日期 | 2022-06-1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准格尔旗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
准格尔旗推进新建商品房
“交房即交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从根本上破解房地产“办证难”问题,构建房地产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实现交房入住和产权同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试点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函〔2022〕24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2022〕5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统筹协调自然资源、住建、住房保障、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通过信息共享、限时联合验收、登记提前介入等方式,强化部门监管,推动开发企业积极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在购房人配合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实现购房人的住权和产权同步拥有。
二、试点范围
(一)根据我旗房地产发展实际,选择准格尔旗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中正水岸明珠商住小区作为试点,力争2022年6月底前实现“交房即交证”。
(二)完成试点项目后,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试点基础上,开展全域推广,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全部列入“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范围。
三、工作任务
将试点工作与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多测合一”和工程领域改革等相关工作有机结合,推进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前期手续办理阶段
严格执行预售标准和条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依法审查是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预测绘报告及审验报告备案以及楼盘表建立等事项,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督促开发企业做好“交房即交证”相关准备工作。(责任单位: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
全面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达成一致后网上签订预售合同,系统自动核验,一键生成电子合同,推送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系统和“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商品房预售时,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将网签备案合同实时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税务局。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增加“交房即交证”选项,并明确交房时间、条件及双方权利义务,为后续开发企业按期交付、确保房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完成备案、权属清晰无争议、购房人按时限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关税费等提供基础保障,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责任单位: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配合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开发企业)
大力推进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对预售商品房全面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推动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协调办理,在合同中增加“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选项,在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将网签备案合同及相关信息实时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中心时,开发企业同步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探索实现一次申请受理、业务并行联办、信息实时共享。(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竣工联合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并经“五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后,及时委托测绘机构对房屋面积进行实测并经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备案。测绘机构要在实测完成后2个工作日将房屋测绘报告及成果数据上传至自治区“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开发企业通过“工改系统”申请联合验收。(责任单位:开发企业,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测绘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通过信息共享、业务联办、限期反馈等方式,将验收申请共享至相关部门限期审查,按照“交房即交证”的要求一次反馈开发企业。符合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各分项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意见或证明性文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最后将结果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住建部门组织联合验收过程中,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步开展首次登记现场查看工作。(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建设项目完成联合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测绘成果报告》,视为达到交房即交证条件。(责任单位:开发企业,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
(三)交房前准备阶段
建设项目达到交房条件后,开发企业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受理登记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登簿。对能够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房屋测绘报告及成果数据,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根据项目进度和达到交房条件的时间,提前将收房通知、不动产登记、契税申请材料清单、维修资金金额、缴存方式及期限等一并告知购房人。鼓励开发企业依据《商品房预售合同》为购房人提前开据发票,税务部门可通过网上办理完成税费收缴,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逾期未提交完整登记申请材料且缴纳相关税费的购房人,视为放弃“交房即交证”。(责任单位:开发企业,配合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四)交房即交证阶段
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开发企业申请后,要开辟绿色通道。对采取现场交房交证方式的,开发企业要提前将集中办理交房工作安排告知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发证。登记机构可以现场依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发放不动产电子证照,也可以委托邮寄纸质证书。涉及按揭贷款的,实现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合并办理,权利人同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开发企业)
四、部门分工
试点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负责、群众自愿的原则,以“交房即交证”为工作目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完成规划核实,配合住建局开展联合验收;指导测绘服务机构提前服务;优化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程序;督促指导开发企业提前收集商品房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验收、消防验收等联合验收工作,督促指导开发企业配合申请“交房即交证”。
税务局:负责加强开发企业的日常税费征收管理,对工程施工增值税进行监管,开通网上缴纳税费;配合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做好购房业主契税和相关费用征缴工作。
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商品房交易监管房屋销售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许可发放工作。
五、相关要求
旗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流程,通过信息共享、公开查询、内部程序可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或重复提交;要严格落实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制度;明确分管责任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加强内部监督,对不履职、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人员进行问责。
购房人要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及时缴清购房款、维修基金以及相关税费。开发企业要主动承担市场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推动项目建设按时交房。禁止未达到交房条件强迫交房,对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和在承诺期内未按工程规划完成附属绿化、硬化、美化、亮化工程的开发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开展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涉及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站位,加快推动改革任务顺利实施。要明确目标要求,细化办理流程,共同协作推进。
(二)压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主动作为,按照依法、规范、便民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落实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的主体责任,自然资源、住建、税务、住房保障中心等部门及开发企业是落实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落地的执行主体,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职尽责,指定专人开展工作。
(三)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树牢“一盘棋”思想,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对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各职能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工作中要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形成工作合力,高效推动工作。要加快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加快实施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任务。
(四)加强督查。旗政府办督查室将通过定期督查等方式,加大工作监督力度。对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慢、群众意见大的单位,及时约谈督办。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常抓不懈。各部门要在完成试点项目后,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开展全域推广。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全部列入“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范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发生。
(六)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型网络媒体、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现场等途径,推动信息公开,引导群众、企业知晓房屋预售和交房交证条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宣传推广“交房即交证”先进经验,优化我旗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附件:内蒙古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试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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