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准格尔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业行政执法授权委托的通知
概述 准格尔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业行政执法授权委托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准格尔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业行政执法授权委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1日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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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制止和打击涉林违法活动,维护林业行政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份)》、《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我局林业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准格尔旗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代为执行。

一、委托事项

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尚未构成刑事案件的;

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3.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采种、采脂或擅自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林事活动或者其他生产活动的;

4.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

5.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6.擅自开垦林地的;

7.未完成造林任务的;

8.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9.非法运输木材(含木、竹制半成品和成批木、竹制品)和规定林产品,无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运输证或无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的;或所运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的树种、材种、品名、数量、规格和运输起止地点与运输证件不符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

10.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11.毁坏珍稀林木的;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

造成珍稀林木毁坏的;违法出售、收购、加工珍稀林木的;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

12.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古树的;

13.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的;

14.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15.非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伪造、倒卖、出租、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证件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16.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17.擅自生产或销售授权新植物品种的;假冒授权植物新品种生产或销售的;未使用注册登记名称销售新植物品种的;

18.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未取得种子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经营的种子没有包装、标签或者伪造、涂改标签、实验数据的;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的;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

19.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

20.擅自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进行有害于种质资源试验的;未经同意引进林木种苗的;

21.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2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

22.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 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23.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防治措施不予配合的;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2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自然保护区界碑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25.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在保护区内燃烧冥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的;在保护区内建造坟墓、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进行经营性取水或者拦截水源的;

26.活动结束后未拆除临时设施的;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改建坟墓的;未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禁用标志,未对森林公园内的经营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破坏森林公园公共管理秩序的;

27.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

28.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在恢复保护区内砍挖林木及其他植物和开垦的;在沙化土地封禁期或者休牧期内放牧的;

29.其它应该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涉林行政案件。

二、委托管辖区域范围

准格尔旗行政区域。

三、委托单位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3.受委托单位在行使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职权时,由于违法行政行为而导致行政赔偿的情况,委托机关赔偿损失后,对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引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责令受委托单位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4.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可以暂停或者变更委托。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

2.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事项,不得再委托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3.受委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相关的委托事项交接、汇总制度。

4.受委托单位每年将行政委托事项的工作总结及相应材料报委托单位备案。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准格尔旗司法局备案一份。

附件:林业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准格尔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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