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3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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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通知 部门文件 |
发文机构 | 准格尔旗工信和科技局 |
文 号 | 准工科发〔2022〕39号 |
成文日期 | 2022-02-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相关股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整合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效能,按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2022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税务局决定对汽车流通企业开展联合抽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旗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全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加快推动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检查问题,进一步降低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制度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二、抽查时间:2022年9月至11月
三、抽查对象、方式及比例
抽查对象为准格尔旗登记注册新车销售企业、二手车销售企业;抽查方式为随机检查;抽取比例分别为新车销售企业5%,二手车销售企业5%。
四、抽查内容
(一)新车销售企业
1.旗工信和科技局抽查内容: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准格尔旗新车销售企业经营情况开展检查。具体抽查事项如下:
(1)客户档案建立及保管情况。
(2)经销商销售及售后服务商是否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3)经销商是否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销售汽车时有无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4)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
(5)经销商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情况及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报送情况。
2.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内容:明码标价情况及是否有在标价外收费情况。
3.旗税务局抽查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涉税法律法规,检查如下事项:
(1)实地检查企业税务登记基础信息是否与金税三期内一致,是否存在变更事项。
(2)查看企业发票领用开具使用情况是否正常。
(3)抽查对象是否按期申报缴纳各类税费。
(4)根据实际情况,查看其他涉税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
(二)二手车销售企业
1.工信和科技局抽查内容: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对准格尔旗二手车销售企业开展检查。具体抽查事项如下:
(1)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商务部门备案情况。
(2)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向商务部门报送情况。
(3)二手车交易行为规范。
1.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内容: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2.旗税务局抽查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涉税法律法规,具体检查如下事项:
(1)实地检查企业税务登记基础信息是否与金税三期内一致,是否存在变更事项;
(2)查看企业发票领用开具使用情况是否正常;
(3)抽查对象是否按期申报缴纳各类税费;
(4)根据实际情况,查看其他涉税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
五、抽查部门
(一)新车销售企业
牵头部门:旗工信和科技局
配合部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税务局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
牵头部门:旗工信和科技局
配合部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税务局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将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到实处,优化地区营商环境。
(二)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联合抽查的相关部门要按照联合抽查的工作安排,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做好联合抽查的组织实施,确保联合抽查有序开展。
(三)做好宣传,助推工作。“双随机”联合抽查涉及广大企业,各联合成员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公开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企业知晓配合抽查的义务和相关权利,使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抽查活动,积极举报企业违法经营行为。
附件:准格尔旗工信和科技局关于印发《汽车流通行业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准格尔旗工信和科技局
2022年2月24日
附件:
准格尔旗工信和科技局关于印发《汽车流通
行业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
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股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整合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效能,了解汽车流通行业经营情况,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汽车流通行业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多部门联合检查、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结果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制定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由联合抽查牵头部门牵头制定本次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相关参与部门积极配合落实,精心组织,周密谋划,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严格要求,按时完成各项检查工作。
第三条 制定联合抽查计划任务。牵头部门及时组织相关联合抽查部门,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系统制定联合抽查计划任务。
第四条 名单抽取及派发。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相应比例新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作为被检查对象,由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和确认。按属地化匹配执法人员,各部门把企业所在地执法人员名单报送牵头部门,建立执法人员子库。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从执法人员名录子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随机匹配,生成一户企业一份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记录表(简称“一企一表”),并派发到执法检查人员。
第五条 实施抽查检查。对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每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实地检查表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处理。联合检查工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六条 录入公示抽查结果。现场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牵头单位要及时督促指导相关联合抽查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系统,抽查结果由系统完成数据交换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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