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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02031 主题分类 其他   函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准格尔旗政务服务局 文  号 准政服函〔2022〕10 号
成文日期 2022-04-15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准格尔旗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4-26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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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准格尔旗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准格尔旗政务服务局 

  2022年4月15日 

  准格尔旗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市政府有关政务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要求,全面推动政务服务“一门”办理、做实做细“应进必进”工作,及时公开各级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旗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各苏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文件要求,各地区要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 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 中办理。未进驻相对应的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业务 的单位,要提交因场地限制或涉密不能进驻办理的事项情况说明,形成进驻事项负面清单。 

  第四条 坚持“严格准入、科学研判”原则,明确“非依申请类事项、涉密类事项、特殊敏感类事项、需在特定场所办理事项、仅面向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的事项、在各延伸点就近办理的事项”六类负面清单准入类型。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严格清单准入管理。 

  第五条 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应当在准格尔旗政务服务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发布。 

  第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持续推进事项进驻,对纳入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更新,逐步压缩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范围,进一步强化政务服务“一站式”中心功能。 

  第七条 对于因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等需调整负面清单的情形,各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公示、窗口展示、服务口径的调整更新,确保同一事项标准统一,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完善线上线下政务服务供给体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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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准格尔旗政务服务局
文  号 准政服函〔2022〕10 号
成文日期 2022-04-15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准格尔旗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日期:2022-04-26 00:00 浏览次数: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准格尔旗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准格尔旗政务服务局 

  2022年4月15日 

  准格尔旗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市政府有关政务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要求,全面推动政务服务“一门”办理、做实做细“应进必进”工作,及时公开各级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旗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各苏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文件要求,各地区要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 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 中办理。未进驻相对应的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业务 的单位,要提交因场地限制或涉密不能进驻办理的事项情况说明,形成进驻事项负面清单。 

  第四条 坚持“严格准入、科学研判”原则,明确“非依申请类事项、涉密类事项、特殊敏感类事项、需在特定场所办理事项、仅面向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的事项、在各延伸点就近办理的事项”六类负面清单准入类型。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严格清单准入管理。 

  第五条 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应当在准格尔旗政务服务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发布。 

  第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持续推进事项进驻,对纳入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更新,逐步压缩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范围,进一步强化政务服务“一站式”中心功能。 

  第七条 对于因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等需调整负面清单的情形,各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公示、窗口展示、服务口径的调整更新,确保同一事项标准统一,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完善线上线下政务服务供给体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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