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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0458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通告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准应急发〔2023〕39号
成文日期 2023-11-20 公文时效 有效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准格尔旗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11-20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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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准格尔旗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预案》的解读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 

  《准格尔旗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事故应急预案》已重新修订并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准格尔旗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编号:ZQYJGLJ- YHBZYA 

  预案版本:A/1 

  编制单位: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颁布时间:2023年 11月 20日 

  颁 布 令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 

  《准格尔旗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预案》由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编制完成,经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审核批准,从即日起实施。 

  前 言 

  《准格尔旗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预案》由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编制完成,经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审核批准颁布执行。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事故预防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应急预防的总目标是在事故发生之前以及事故期间和事故后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紧急事故的发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发展并尽可能将事故对人员、环境、财产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预案持有者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随意涂改,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预案交还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期间,如有修改建议,各部门应及时反馈给本预案的编写组,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对预案的适宜性,有效性进行评审、修订。 

  本预案与在此之前制定的相关预案有冲突的,以本预案为主。 

  版次和修订表示方法:版次/修订“A/0”“A”表示第一版,以A、B、C……次序依次类推;“0”表示第0次修订,以0、1、2……次序类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准格尔旗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强化安全经营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突发安全事故,依法、科学、规范预防与预警及应急响应程序,加强对各类事故的有效控制,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的应急救援方针,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主席令[2012]第52号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10.《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 

  11.《关于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委办明电〔2016〕2号 

  12.《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17修订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 

  1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5.《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准格尔旗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储存、经营、运输等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的应对工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准格尔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属于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与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并与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 

1.5 应急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5.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准格尔旗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旗应急管理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办、和旗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烟花爆竹存储、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网点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1.5.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旗相关部门应当与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5.4依靠科学,规范处置。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急救援的处置技术和水平。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资金预算、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事故风险描述

2.1 现状及风险分析

  准格尔旗现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批发企业4家,其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分布在薛家湾镇3家,沙圪堵镇1家。 

  准格尔旗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现有最大储存总药量能力约为42940公斤(茂林烟花爆竹21074公斤、银河商厦烟花爆竹9600公斤、荣发烟花爆竹4000公斤、弘扬烟花爆竹1000公斤)。 

  准格尔旗共批准181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从业人员200余人,零售经营网点核定的最大存放量总药量不超过300公斤。 

  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1)烟花爆竹突发事故的防护重点是:经批准许可设立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2)烟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事故以燃烧爆炸形式表现,易发生连锁殉燃殉爆,导致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 

  (3)事故起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其它如自然灾害等,其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主要起因,主要包括: 

  ①认知能力的不匹配无法识辨存储、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 

  ②操作技能的不匹配或者个人身体、心理等因素的影响无法控制存储、经营过程的危险因素。 

  ③认知能力或者操作技能的不匹配没有完全执行存储、经营过程中的操作指引。 

  (4)事故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涉及面较广。 

2.2 可能存在的风险分析

  烟花爆竹行业中可能发生突发事故的主要场所及后果是: 

  2.2.1 破坏能力相当于梯恩梯或黑火药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点或其仓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以爆炸冲击波和爆炸碎片的形式,对附近人员及周围建筑物产生严重的伤害和破坏,导致群死群伤。 

  2.2.2 烟花爆竹批发储存仓库发生燃烧爆炸突发事故时,以爆炸冲击波和爆炸碎片的形式,对附近人员及周围建筑物产生严重的伤害和破坏,导致群死群伤。 

  2.2.3 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发生燃烧爆炸突发事故时,对附近人员及周围建筑物产生伤害和破坏,尤其是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发生燃烧爆炸同时引发次生事故时,会导致人员伤亡。 

  2.2.4烟花爆竹制品发生爆炸后可能引发的次生事故,包括火灾、抢险过程建筑物倒塌、事故现场危险物品二次爆炸。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在准格尔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对工作。设立准格尔旗生产安全监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准格尔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成立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若干名。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在事故单位,也可在事故单位附近或者具有通讯、指挥功能的地点。 

3.2领导机构

  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总指挥由准格尔旗政府旗长担任,负责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准格尔旗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工作。 

3.3 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副旗长 

  组成单位:旗委宣传部、旗政府办公室、旗应急管理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工信和科技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旗交通运输局、旗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旗财政局、旗文化和旅游局、旗教育和体育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民政局、旗农牧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公安局、旗消防救援大队、旗交管大队、旗气象局、薛家湾供电局、旗水利局、旗能源局。 

  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工作的职责是: 

  (1)贯彻落实相关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对适用的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准格尔旗应对烟花爆竹突发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准格尔旗一般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4)协调准格尔旗相关部门在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关系。 

  (5)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烟花爆竹突发事故时,依照程序向向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先期应急救援情况。 

  (6)分析总结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承担准格尔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3.4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为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修订辖区内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4)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组织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演习、演练。 

  (6)负责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经营过程中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 

  (7)负责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 

  (8)承担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5组成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准格尔旗相关部门、单位和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烟花爆竹突发事故的职责分工如下: 

  (1)准格尔旗委宣传部:督促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经常性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接到气象等部门的预警信息后,安排新闻媒体按要求及时发布;发生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后,及时组织新闻媒体赶赴现场,开展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准格尔旗民政局:做好受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突发事件后,按照旗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实施社会力量捐款、捐物。 

  (3)准格尔旗财政局:负责按照分清渠道、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资金。 

  (4)准格尔旗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 

  (5)准格尔旗卫健委:负责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负责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准格尔旗国资委:负责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做好应急救援配合工作。 

  (7)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对事故后遗留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8)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 

  (9)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整体工作。 

  (10)准格尔旗大数据中心:负责为处置事故提供有线、无线政务专网通信保障及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 

  (11)准格尔旗公安局: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人员撤离区域社会秩序。 

  (12)准格尔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组织伤员的搜救,组织事故后现场的清理工作。 

  (13)准格尔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当事故造成指挥通信系统损坏时,统一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抢险救灾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14)准格尔旗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15)供电局: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发生后,承担电力基础设施维护、事故应急抢修;完成应急救援现场断电、紧急供电任务;随时排除险情,确保电力设施、设备安全; 

  (16)准格尔旗交管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为应急抢险救援做好绿色通道保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17)准格尔旗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防范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烟花爆竹突发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烟花爆竹突发事故相关应对工作。 

3.6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由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准格尔旗应急领导机构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3.7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构成

  总指挥: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副旗长 

  成 员:旗委常委副旗长、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旗工人联合会常务副主席、薛家湾供电局公司总经理、旗委宣传部部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旗能源局局长、旗财政局局长、旗司法局局长、旗工信和科技局局长、旗自然资源局局长、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旗交通运输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局长、旗水利局长、旗教育体育局局长、旗民政局局长、旗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旗农牧局局长、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旗气象局局长、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旗园林绿化事业中心主任、旗交管大队大队长、旗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旗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布尔陶亥苏木苏木长、十二连城乡乡长、暖水乡乡长、薛家湾镇镇长、沙圪堵镇镇长、大路镇镇长、龙口镇镇长、魏家峁镇镇长、纳日松镇镇长、准格尔召镇镇长、迎泽街道办事处主任、兴隆街道办事处主任、蓝天街道办事处主任、友谊街道办事处主任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1)根据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的现场情况,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到达现场,研究制定事故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 

  (2)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决定是否启动更高一级预案或向上级求援; 

  (4)全权调动救援力量和救援物资、指挥应急救援过程。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隔离区域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保证现场救援必需的物质和资金。 

  现场指挥部下设八个相关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现场抢救组、安全疏散组、交通管制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环境保护组、通信保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组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成员包括:事故地的镇、乡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 

  组 长: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分管烟花爆竹副局长 

  成 员: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街道办事处主任。 

  主要职责是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事故相关信息,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向各个组传达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适时派出专家组,共同参与事故的处置工作;调运应急物资。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事故相关信息,与准格尔旗相关部门及苏木乡镇政府做好事故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 

  现场抢救组 

  由准格尔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成员包括:旗卫健委、旗应急管理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组成。处置力量包括消防救援大队、烟花爆竹突发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消防队伍,并安排专家参加。 

  组 长:旗消防大队大队长 

  副组长: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成 员:公安局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局长 

  主要职责是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并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依据消防侦检和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提供的现场环境监测数据结果,并参考专家组意见,科学、合理地划定警戒区域。 

  安全疏散组 

  由旗公安局负责,成员包括:事发地的镇、乡政府、事发地公安派出所、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 

  组 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防爆大队副队长 

  交管大队大队长 

  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警戒,维持现场抢险救灾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交通管制组 

  由旗公安局负责,成员包括:事发地镇、乡政府、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 

  组 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交通运输局局长 

  交管大队队长 

  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 

  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综合保障组 

  由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成员包括:事发地的苏木乡镇政府负责。 

  组 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事发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家属,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到现场。 

  医疗救护组 

  由旗卫健委负责。 

  组 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组 员:准旗中心医院院长 

  准旗医院院长 

  准旗中蒙医院 

  准旗大路医院院长 

  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及时检查、监测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并协助提出抢险救援建议和意见。 

  环境保护组 

  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负责。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局长 

  成 员:监测站站长 

  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负责组织实施污染处置;监督事故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通信保障组 

  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 

  组 长:工信和科技局局长 

  成 员:电信公司经理 

  移动公司经理 

  联通公司经理 

  主要职责是保障政务专网通信通畅,协调相关单位,保障事故现场与准格尔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相关镇、乡之间的联系。 

3.8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调配专家,组成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向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供技术处置方案;参与媒体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教材编审等工作。 

3.9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人员、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 

3.10烟花爆竹存储、经营单位职责

  烟花爆竹存储、经营单位是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当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由事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事故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2~3名。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由本预案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或者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地点根据情况设置在事发单位或者附近,事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担任指挥长助理,在总指挥、副总指挥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总指挥的职责。 

3.11建立值班制度

  1)旗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旗应急管理局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477-4891789。 

  2)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准确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成员及上级应急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 

  3)应急车辆24小时待命。 

  4 预警及信息报告 

  4.1 预警 

  4.1.1 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完善监测控制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控制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烟花爆竹突发事故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 

  4.1.2 各烟花爆竹批发仓库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定期监测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经营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零售网点也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日常监控和定期监测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经营主体责任,加强监控措施。各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和零售网点对本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的监测、监控情况要定期报旗生产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4.1.3建立突发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形成评估、汇总、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对突发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4.2 预防与应急准备 

  4.2.1 烟花爆竹存储、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核销;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事故灾难的应对能力;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4.2.2 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企业期进行定期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灾难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4.2.3 对于其他灾害、灾难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分析和传达,告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2.4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准格尔旗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 

  4.2.5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2.6 当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或授权旗安委会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旗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旗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以及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各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4.2.7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信息报告 

  4.3.1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 

  4.3.2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人民政府。 

  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3.3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3.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事故自发生火灾之日起7日内补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3.6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7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4.3.8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9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4.3.10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477—4891789。 

  5 应急响应 

  5.1事故分级 

  烟花爆竹突发事故按照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将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5.2 响应分级机制 

  (1)I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属国务院安委会应急响应,自治区安委会及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实施抢险救援;旗人民政府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属自治区安委会应急响应,旗人民政府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3)Ⅲ级应急处置行动,按《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属鄂尔多斯市安委会响应,旗人民政府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鄂尔多斯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4)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旗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实施抢险救援工作。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市安委会实施救援。 

5.2.1 旗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的,旗安委会办公室立即向旗安委会及旗人民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指挥长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指挥长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由指挥长提请旗人民政府在全旗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故的,及时向旗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报请指挥长向旗委、旗政府和鄂尔多斯市安委会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5.2.2相关部门的响应

  进入Ⅳ级响应的,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5.2.3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响应

  进入响应程序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主动与旗人民政府应急办及旗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5.3 指挥和协调 

  5.3.1 进入Ⅳ级应急处置后,旗安委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总指挥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组织指挥协调。 

  当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5.3.2 旗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根据授权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5.3.3 相关部门接受总指挥任务,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旗政府应急办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5.3.4 在旗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5.3.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5.3.6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旗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指定位置,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科学、有序、有效的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宣布进入预警期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或可能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二)要求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相关的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行动及其建议、劝告; 

  (六)责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七)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八)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九)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十)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十一)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4 紧急处置 

  5.4.1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旗安委会及旗人民政府备案。 

  5.4.2 超出准格尔旗应急处置能力,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或由旗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鄂尔多斯市安委会决定。 

  5.5 医疗卫生救助 

  5.5.1 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 

  5.5.2 必要时,向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援。 

  5.6 安全防护 

  5.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鄂尔多斯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持。 

  5.6.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旗人民政府及旗安委会。情况紧急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5.7 现场警戒与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5.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8.1 事发地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况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旗人民政府及旗安委会组织动员全旗相关社会力量。 

  5.8.2 必要时,提请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5.8.3超出准格尔旗政府处置能力时,旗人民政府或旗安委会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或鄂尔多斯市安委会申请支援。 

  5.9扩大应急 

  当生产安全事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时,由应急指挥部向应急指挥中心请求支援,提出提高响应等级、扩大响应范围的建议。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现场情况和事态发展,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增加响应部门,扩大响应范围。 

  5.10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地质、水文资料。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5.11 应急结束 

  5.11.1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完全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5.11.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6信息公开 

  发生一般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在旗委宣传部的指导下,依照准格尔旗突发事故新闻发布有关规定,由相关政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旗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主管部门和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负责提供有关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相关事宜,发生较大以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由上级部门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旗安委会的领导下,由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7.2 保险 

  7.2.1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对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 

  7.2.2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单位的保险受理。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7.3 调查报告、经验教训及改进 

  7.3.1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3.2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旗人民政府,同时报送旗安委会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旗安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旗政府应急办。 

  7.3.3 旗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7.3.4旗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的建设、应急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补充等。 

  8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1.1按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和专业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逐步实现旗、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重点经营单位信息资源共享,并与旗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鄂尔多斯安委会办公室联网,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8.1.2 通信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通信保障与协调工作,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紧急情况下,调度全旗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8.1.3 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和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 

  8.1.4 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旗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8.1.5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和备用联络方案。 

  8.2 应急支援与保障 

8.2.1 救援装备、器材保障

  (1)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旗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2)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 

  (3)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8.2.2 应急队伍保障

  (1)充分依靠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民间应急等应急力量,同时,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8.2.3 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旗公安局和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报请旗安委会根据救援需要及时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8.2.4 医疗卫生保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向旗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8.2.5 物资保障

  (1)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向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协调。 

  (3)旗发改委和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协调救援物资调用。 

  (4)事故易发、多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8.2.6 生活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旗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8.2.7 资金保障

  (1)由准格尔旗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8.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8.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准格尔旗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能力,使用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解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8.4监督检查与应急能力考评 

8.4.1 监督检查

  准格尔旗安委会办公室对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4.2 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旗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对全旗各级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机构的设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9应急预案管理 

  9.1 应急预案培训 

9.1.1 培训内容

  为确保快速、有序和有效的应急能力,所有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和各专业救援队成员应认真学习本预案内容,明确在救援现场所担负的责任;对企、事业单位及周边群众应告知事故危害及避险方法。 

  应急培训主要内容: 

  (1)如何识别危险; 

  (2)警报响应; 

  (3)控制措施; 

  (4)初期火灾灭火方法; 

  (5)各种应急使用方法及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防护用品佩戴和使用; 

  (7)如何安全疏散人群等。 

9.1.2 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根据旗人民政府实际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定期开设培训班、事故案例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使教育培训形象生动。对企业及周围居民书面告知 。 

9.1.3 培训要求

  针对性:针对可能的安全事故情景及承担的应急职责,不同的人员不同的内容; 

  周期性:培训的时间相对短,但有一定的周期,一般至少一年进行一次。 

  定期性:定期进行技能培训。 

  真实性:尽量贴近实际应急活动。 

  9.2 应急预案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由演练策划小组编制演练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记录,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和讲评,检查应急预案是否需要改进,编写演练报告。 

  9.3 应急预案修订 

  每次演练结束或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颁布及人员设置变动情况及时修改、补充预案。 

  9.4 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由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9.5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P020240617338640036418.doc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准格尔旗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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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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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458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通告   部门文件
发文机构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准应急发〔2023〕39号
成文日期 2023-11-20
公文时效 有效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准格尔旗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日期:2023-11-20 00:00 浏览次数: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 

  《准格尔旗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事故应急预案》已重新修订并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准格尔旗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编号:ZQYJGLJ- YHBZYA 

  预案版本:A/1 

  编制单位: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颁布时间:2023年 11月 20日 

  颁 布 令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 

  《准格尔旗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预案》由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编制完成,经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审核批准,从即日起实施。 

  前 言 

  《准格尔旗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预案》由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编制完成,经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审核批准颁布执行。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事故预防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应急预防的总目标是在事故发生之前以及事故期间和事故后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紧急事故的发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发展并尽可能将事故对人员、环境、财产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预案持有者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随意涂改,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预案交还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期间,如有修改建议,各部门应及时反馈给本预案的编写组,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对预案的适宜性,有效性进行评审、修订。 

  本预案与在此之前制定的相关预案有冲突的,以本预案为主。 

  版次和修订表示方法:版次/修订“A/0”“A”表示第一版,以A、B、C……次序依次类推;“0”表示第0次修订,以0、1、2……次序类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准格尔旗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强化安全经营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突发安全事故,依法、科学、规范预防与预警及应急响应程序,加强对各类事故的有效控制,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的应急救援方针,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主席令[2012]第52号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10.《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 

  11.《关于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委办明电〔2016〕2号 

  12.《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17修订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 

  1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5.《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准格尔旗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储存、经营、运输等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的应对工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准格尔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属于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与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并与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 

1.5 应急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5.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准格尔旗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旗应急管理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办、和旗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烟花爆竹存储、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网点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1.5.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旗相关部门应当与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5.4依靠科学,规范处置。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急救援的处置技术和水平。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资金预算、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事故风险描述

2.1 现状及风险分析

  准格尔旗现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批发企业4家,其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分布在薛家湾镇3家,沙圪堵镇1家。 

  准格尔旗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现有最大储存总药量能力约为42940公斤(茂林烟花爆竹21074公斤、银河商厦烟花爆竹9600公斤、荣发烟花爆竹4000公斤、弘扬烟花爆竹1000公斤)。 

  准格尔旗共批准181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从业人员200余人,零售经营网点核定的最大存放量总药量不超过300公斤。 

  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1)烟花爆竹突发事故的防护重点是:经批准许可设立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2)烟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事故以燃烧爆炸形式表现,易发生连锁殉燃殉爆,导致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 

  (3)事故起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其它如自然灾害等,其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主要起因,主要包括: 

  ①认知能力的不匹配无法识辨存储、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 

  ②操作技能的不匹配或者个人身体、心理等因素的影响无法控制存储、经营过程的危险因素。 

  ③认知能力或者操作技能的不匹配没有完全执行存储、经营过程中的操作指引。 

  (4)事故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涉及面较广。 

2.2 可能存在的风险分析

  烟花爆竹行业中可能发生突发事故的主要场所及后果是: 

  2.2.1 破坏能力相当于梯恩梯或黑火药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点或其仓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以爆炸冲击波和爆炸碎片的形式,对附近人员及周围建筑物产生严重的伤害和破坏,导致群死群伤。 

  2.2.2 烟花爆竹批发储存仓库发生燃烧爆炸突发事故时,以爆炸冲击波和爆炸碎片的形式,对附近人员及周围建筑物产生严重的伤害和破坏,导致群死群伤。 

  2.2.3 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发生燃烧爆炸突发事故时,对附近人员及周围建筑物产生伤害和破坏,尤其是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发生燃烧爆炸同时引发次生事故时,会导致人员伤亡。 

  2.2.4烟花爆竹制品发生爆炸后可能引发的次生事故,包括火灾、抢险过程建筑物倒塌、事故现场危险物品二次爆炸。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在准格尔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对工作。设立准格尔旗生产安全监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准格尔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成立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若干名。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在事故单位,也可在事故单位附近或者具有通讯、指挥功能的地点。 

3.2领导机构

  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总指挥由准格尔旗政府旗长担任,负责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准格尔旗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工作。 

3.3 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副旗长 

  组成单位:旗委宣传部、旗政府办公室、旗应急管理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工信和科技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旗交通运输局、旗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旗财政局、旗文化和旅游局、旗教育和体育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民政局、旗农牧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公安局、旗消防救援大队、旗交管大队、旗气象局、薛家湾供电局、旗水利局、旗能源局。 

  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工作的职责是: 

  (1)贯彻落实相关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对适用的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准格尔旗应对烟花爆竹突发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准格尔旗一般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4)协调准格尔旗相关部门在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关系。 

  (5)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烟花爆竹突发事故时,依照程序向向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先期应急救援情况。 

  (6)分析总结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承担准格尔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3.4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为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修订辖区内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4)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组织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演习、演练。 

  (6)负责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经营过程中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 

  (7)负责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 

  (8)承担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5组成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准格尔旗相关部门、单位和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烟花爆竹突发事故的职责分工如下: 

  (1)准格尔旗委宣传部:督促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经常性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接到气象等部门的预警信息后,安排新闻媒体按要求及时发布;发生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后,及时组织新闻媒体赶赴现场,开展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准格尔旗民政局:做好受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突发事件后,按照旗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实施社会力量捐款、捐物。 

  (3)准格尔旗财政局:负责按照分清渠道、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资金。 

  (4)准格尔旗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 

  (5)准格尔旗卫健委:负责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负责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准格尔旗国资委:负责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做好应急救援配合工作。 

  (7)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对事故后遗留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8)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 

  (9)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整体工作。 

  (10)准格尔旗大数据中心:负责为处置事故提供有线、无线政务专网通信保障及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 

  (11)准格尔旗公安局: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人员撤离区域社会秩序。 

  (12)准格尔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组织伤员的搜救,组织事故后现场的清理工作。 

  (13)准格尔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当事故造成指挥通信系统损坏时,统一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抢险救灾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14)准格尔旗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15)供电局: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发生后,承担电力基础设施维护、事故应急抢修;完成应急救援现场断电、紧急供电任务;随时排除险情,确保电力设施、设备安全; 

  (16)准格尔旗交管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为应急抢险救援做好绿色通道保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17)准格尔旗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防范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烟花爆竹突发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烟花爆竹突发事故相关应对工作。 

3.6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由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准格尔旗应急领导机构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3.7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构成

  总指挥: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副旗长 

  成 员:旗委常委副旗长、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旗工人联合会常务副主席、薛家湾供电局公司总经理、旗委宣传部部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旗能源局局长、旗财政局局长、旗司法局局长、旗工信和科技局局长、旗自然资源局局长、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旗交通运输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局长、旗水利局长、旗教育体育局局长、旗民政局局长、旗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旗农牧局局长、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旗气象局局长、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旗园林绿化事业中心主任、旗交管大队大队长、旗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旗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布尔陶亥苏木苏木长、十二连城乡乡长、暖水乡乡长、薛家湾镇镇长、沙圪堵镇镇长、大路镇镇长、龙口镇镇长、魏家峁镇镇长、纳日松镇镇长、准格尔召镇镇长、迎泽街道办事处主任、兴隆街道办事处主任、蓝天街道办事处主任、友谊街道办事处主任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1)根据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的现场情况,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到达现场,研究制定事故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 

  (2)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决定是否启动更高一级预案或向上级求援; 

  (4)全权调动救援力量和救援物资、指挥应急救援过程。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隔离区域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保证现场救援必需的物质和资金。 

  现场指挥部下设八个相关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现场抢救组、安全疏散组、交通管制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环境保护组、通信保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组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成员包括:事故地的镇、乡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 

  组 长: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分管烟花爆竹副局长 

  成 员: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街道办事处主任。 

  主要职责是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事故相关信息,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向各个组传达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适时派出专家组,共同参与事故的处置工作;调运应急物资。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事故相关信息,与准格尔旗相关部门及苏木乡镇政府做好事故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 

  现场抢救组 

  由准格尔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成员包括:旗卫健委、旗应急管理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组成。处置力量包括消防救援大队、烟花爆竹突发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消防队伍,并安排专家参加。 

  组 长:旗消防大队大队长 

  副组长: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成 员:公安局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局长 

  主要职责是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并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依据消防侦检和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提供的现场环境监测数据结果,并参考专家组意见,科学、合理地划定警戒区域。 

  安全疏散组 

  由旗公安局负责,成员包括:事发地的镇、乡政府、事发地公安派出所、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 

  组 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防爆大队副队长 

  交管大队大队长 

  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警戒,维持现场抢险救灾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交通管制组 

  由旗公安局负责,成员包括:事发地镇、乡政府、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 

  组 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交通运输局局长 

  交管大队队长 

  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 

  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综合保障组 

  由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成员包括:事发地的苏木乡镇政府负责。 

  组 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事发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家属,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到现场。 

  医疗救护组 

  由旗卫健委负责。 

  组 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组 员:准旗中心医院院长 

  准旗医院院长 

  准旗中蒙医院 

  准旗大路医院院长 

  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及时检查、监测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并协助提出抢险救援建议和意见。 

  环境保护组 

  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负责。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局长 

  成 员:监测站站长 

  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负责组织实施污染处置;监督事故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通信保障组 

  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 

  组 长:工信和科技局局长 

  成 员:电信公司经理 

  移动公司经理 

  联通公司经理 

  主要职责是保障政务专网通信通畅,协调相关单位,保障事故现场与准格尔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相关镇、乡之间的联系。 

3.8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调配专家,组成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准格尔旗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向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供技术处置方案;参与媒体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教材编审等工作。 

3.9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人员、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 

3.10烟花爆竹存储、经营单位职责

  烟花爆竹存储、经营单位是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当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由事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事故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2~3名。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由本预案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或者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地点根据情况设置在事发单位或者附近,事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担任指挥长助理,在总指挥、副总指挥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总指挥的职责。 

3.11建立值班制度

  1)旗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旗应急管理局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477-4891789。 

  2)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准确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成员及上级应急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 

  3)应急车辆24小时待命。 

  4 预警及信息报告 

  4.1 预警 

  4.1.1 准格尔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完善监测控制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控制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烟花爆竹突发事故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 

  4.1.2 各烟花爆竹批发仓库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定期监测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经营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零售网点也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日常监控和定期监测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经营主体责任,加强监控措施。各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和零售网点对本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的监测、监控情况要定期报旗生产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4.1.3建立突发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形成评估、汇总、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对突发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4.2 预防与应急准备 

  4.2.1 烟花爆竹存储、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核销;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事故灾难的应对能力;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4.2.2 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企业期进行定期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灾难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4.2.3 对于其他灾害、灾难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分析和传达,告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2.4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准格尔旗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 

  4.2.5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2.6 当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或授权旗安委会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旗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旗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以及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各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4.2.7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信息报告 

  4.3.1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 

  4.3.2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人民政府。 

  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3.3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3.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事故自发生火灾之日起7日内补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3.6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7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4.3.8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9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4.3.10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477—4891789。 

  5 应急响应 

  5.1事故分级 

  烟花爆竹突发事故按照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将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5.2 响应分级机制 

  (1)I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属国务院安委会应急响应,自治区安委会及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实施抢险救援;旗人民政府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属自治区安委会应急响应,旗人民政府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3)Ⅲ级应急处置行动,按《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属鄂尔多斯市安委会响应,旗人民政府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鄂尔多斯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4)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旗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实施抢险救援工作。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市安委会实施救援。 

5.2.1 旗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的,旗安委会办公室立即向旗安委会及旗人民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指挥长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指挥长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由指挥长提请旗人民政府在全旗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故的,及时向旗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报请指挥长向旗委、旗政府和鄂尔多斯市安委会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5.2.2相关部门的响应

  进入Ⅳ级响应的,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5.2.3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响应

  进入响应程序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主动与旗人民政府应急办及旗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5.3 指挥和协调 

  5.3.1 进入Ⅳ级应急处置后,旗安委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总指挥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组织指挥协调。 

  当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5.3.2 旗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根据授权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5.3.3 相关部门接受总指挥任务,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旗政府应急办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5.3.4 在旗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5.3.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5.3.6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旗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指定位置,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科学、有序、有效的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宣布进入预警期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或可能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二)要求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相关的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行动及其建议、劝告; 

  (六)责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七)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八)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九)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十)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十一)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4 紧急处置 

  5.4.1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旗安委会及旗人民政府备案。 

  5.4.2 超出准格尔旗应急处置能力,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或由旗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鄂尔多斯市安委会决定。 

  5.5 医疗卫生救助 

  5.5.1 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 

  5.5.2 必要时,向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援。 

  5.6 安全防护 

  5.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鄂尔多斯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持。 

  5.6.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旗人民政府及旗安委会。情况紧急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5.7 现场警戒与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5.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8.1 事发地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况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旗人民政府及旗安委会组织动员全旗相关社会力量。 

  5.8.2 必要时,提请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5.8.3超出准格尔旗政府处置能力时,旗人民政府或旗安委会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或鄂尔多斯市安委会申请支援。 

  5.9扩大应急 

  当生产安全事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时,由应急指挥部向应急指挥中心请求支援,提出提高响应等级、扩大响应范围的建议。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现场情况和事态发展,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增加响应部门,扩大响应范围。 

  5.10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地质、水文资料。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5.11 应急结束 

  5.11.1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完全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5.11.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6信息公开 

  发生一般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在旗委宣传部的指导下,依照准格尔旗突发事故新闻发布有关规定,由相关政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旗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主管部门和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负责提供有关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相关事宜,发生较大以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由上级部门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旗安委会的领导下,由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7.2 保险 

  7.2.1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对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 

  7.2.2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单位的保险受理。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7.3 调查报告、经验教训及改进 

  7.3.1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3.2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旗人民政府,同时报送旗安委会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旗安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旗政府应急办。 

  7.3.3 旗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7.3.4旗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的建设、应急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补充等。 

  8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1.1按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和专业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逐步实现旗、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重点经营单位信息资源共享,并与旗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鄂尔多斯安委会办公室联网,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8.1.2 通信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通信保障与协调工作,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紧急情况下,调度全旗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8.1.3 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和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 

  8.1.4 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旗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8.1.5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和备用联络方案。 

  8.2 应急支援与保障 

8.2.1 救援装备、器材保障

  (1)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旗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2)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 

  (3)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8.2.2 应急队伍保障

  (1)充分依靠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民间应急等应急力量,同时,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8.2.3 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旗公安局和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报请旗安委会根据救援需要及时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8.2.4 医疗卫生保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向旗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8.2.5 物资保障

  (1)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向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协调。 

  (3)旗发改委和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协调救援物资调用。 

  (4)事故易发、多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8.2.6 生活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旗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8.2.7 资金保障

  (1)由准格尔旗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8.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8.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准格尔旗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能力,使用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解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8.4监督检查与应急能力考评 

8.4.1 监督检查

  准格尔旗安委会办公室对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4.2 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旗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对全旗各级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机构的设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9应急预案管理 

  9.1 应急预案培训 

9.1.1 培训内容

  为确保快速、有序和有效的应急能力,所有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和各专业救援队成员应认真学习本预案内容,明确在救援现场所担负的责任;对企、事业单位及周边群众应告知事故危害及避险方法。 

  应急培训主要内容: 

  (1)如何识别危险; 

  (2)警报响应; 

  (3)控制措施; 

  (4)初期火灾灭火方法; 

  (5)各种应急使用方法及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防护用品佩戴和使用; 

  (7)如何安全疏散人群等。 

9.1.2 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根据旗人民政府实际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定期开设培训班、事故案例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使教育培训形象生动。对企业及周围居民书面告知 。 

9.1.3 培训要求

  针对性:针对可能的安全事故情景及承担的应急职责,不同的人员不同的内容; 

  周期性:培训的时间相对短,但有一定的周期,一般至少一年进行一次。 

  定期性:定期进行技能培训。 

  真实性:尽量贴近实际应急活动。 

  9.2 应急预案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由演练策划小组编制演练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记录,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和讲评,检查应急预案是否需要改进,编写演练报告。 

  9.3 应急预案修订 

  每次演练结束或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颁布及人员设置变动情况及时修改、补充预案。 

  9.4 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由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9.5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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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准格尔旗烟花爆竹存储经营事故应急预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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