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0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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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公告 准政发 |
发文机构 |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第17号 |
成文日期 | 2024-03-1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一、征地范围、目的及土地现状
本次拟征地总面积为0.6084公顷。最终征地面积以征地调查确认登记的面积为准。征收土地位于纳日松镇红进塔村境内(具体详见勘测定界报告)。征收目的是用于准格尔旗红进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纳日松红进塔机动车检测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用地。土地现状以土地调查结果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
(一)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和《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024〕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被征地纳日松镇红进塔村均属于准格尔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Ⅱ类区,即47875元/亩。
(二)房屋拆迁安置、安置方式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024〕1号)及其相关文件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可按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准政办发〔2021〕110号)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具体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三、征地工作流程
按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02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持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或被征地村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视为自动放弃权利主张。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旗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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