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0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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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通知 准政办发 |
发文机构 |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准政办发〔2024〕2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3-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准格尔旗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
准格尔旗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保障在发生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全旗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和效率,最大程度减轻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准格尔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2023年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准格尔旗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类、事故灾害类、社会安全类)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自然灾害事件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事件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化学中毒、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准格尔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遵循法规、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二、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共四个等级。
(一)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等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盟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三、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旗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本级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专家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蒙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一)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
旗级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成立由旗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旗长任组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口副主任、旗卫生健康委主任任副组长,旗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成立由旗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股室和有关旗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旗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救援机构队伍管理、组织联络、业务培训、信息收集、技能演练等日常工作。
(二)专家组
旗卫生健康委组建旗级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专家组,对全旗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三)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原则,旗级医院急诊科、化学中毒、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任务;旗级综合医院、中医蒙医医院负责伤员的接收并给予处置、救治;旗中心医院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和旗级医院心身医学门诊做好伤员及其家属、救援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四)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级别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同志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④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当事件发生地在本旗时,旗卫生健康委在自治区和市卫生健康委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有关部门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当事件发生地在本旗时,旗卫生健康委在自治区和市卫生健康委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启动盟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当事件发生地在本旗时,旗卫生健康委在市卫生健康委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旗人民政府启动旗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旗卫生健康委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旗级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治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旗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必要时请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高效进行,卫生健康委应当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救援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应当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1.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应当与现场专业救援队伍协同配合,迅速将伤员转运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2.转运伤员。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尽快将伤病员转运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转运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应当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运,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三)精神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旗卫生健康委要根据情况组织精神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旗卫生健康委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成立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各医疗机构相关数据,每日向旗卫生健康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接报的旗卫生健康委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旗卫生健康委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五)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升级与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随时间推移,严重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加剧,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或情况复杂难控时,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向旗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反映,及时提升医疗卫生救援级别。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旗人民政府、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旗卫生健康委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旗卫生健康委。
五、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旗卫生健康行委应当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设立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信息系统保障
在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设高效统一的医疗应急指挥调度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相关信息,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响应;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委之间,以及卫生健康委与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确保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
(二)急救机构保障
按照《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应当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旗中心医院,建立相应规模的急救机构。
(三)化学中毒、核与辐射医疗救治机构保障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应当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旗中心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与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四)医疗卫生救援队伍保障
旗卫生健康委设立2支旗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分别设在旗中心医院、旗人民医院;设立1支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处置队,设在旗中心医院心理危机干预中心;设立1支卫生监督应急处置队,设在旗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立1支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设在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1支中医医疗应急队,设在旗中医蒙医医院。
旗级医疗应急队伍主要承担旗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旗外调派的支援活动。
旗卫生健康委根据人员变动和实际,每3年调整一次队伍组成,保证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稳定,并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能力。
(五)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
旗卫生健康委和医疗应急队伍、保障机构应当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指挥部统一指导安排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结合医疗应急工作实际,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演练计划,可采取桌面推演或实战演练、部分功能演练或全面演练等形式。演练应当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应急、组织管理、快速反应(队伍集结、现场救治、伤员转运、院内救治等)、物资储备、部门协调、媒体沟通以及信息化协同等内容。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旗人民政府同意。
(六)物资储备保障
旗卫生健康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旗发展改革(物资储备)、工科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储备、动用,按照《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七)医疗卫生救援经费保障
旗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旗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旗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八)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旗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旗工科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
旗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旗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六、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旗卫生健康委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旗融媒体中心的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七、附则
(一)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旗卫生健康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旗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并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旗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准格尔旗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附件
准格尔旗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准格尔旗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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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急诊急救(共2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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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称 |
1 |
刘俊平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2 |
侯建国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治医师 |
3 |
侯欢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治医师 |
4 |
宋国丽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副主任护师 |
5 |
陈秀玲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管护师 |
6 |
赵刚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副主任医师 |
7 |
鲁会杰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治医师 |
8 |
赵建伟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治医师 |
9 |
王甜甜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管护师 |
10 |
许瑞玲 |
准格尔旗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 |
11 |
李军霞 |
准格尔旗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 |
12 |
温三树 |
准格尔旗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 |
13 |
李慧 |
准旗妇幼保健院护师 |
14 |
拓新飞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副主任医师 |
15 |
乔云贵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医师 |
16 |
乔茳楠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医师 |
17 |
刘畅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医师 |
18 |
乔海龙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护师 |
19 |
晋浩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护士 |
20 |
王斌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 |
21 |
张思源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急诊科主治医师 |
22 |
刘慧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长 |
23 |
张经华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师 |
二、重症医学(共2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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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称 |
1 |
徐海洲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2 |
冯敏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治医师 |
3 |
李慧(重症)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管护师 |
4 |
白永亮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护师 |
5 |
白景荣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任医师 |
6 |
朱海波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副主任医师 |
7 |
郭伟光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副主任医生 |
8 |
王涛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治医师 |
9 |
高燕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管护师 |
10 |
贾瑞 |
准旗妇幼保健院主管护师 |
11 |
王迎春 |
准旗妇幼保健院护师 |
12 |
张成义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副主任医师 |
13 |
黄云峰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主任医师 |
14 |
张二娟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医师 |
15 |
杨欢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医师 |
16 |
郭艳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护师 |
17 |
乔婧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护士 |
18 |
郝云峰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
19 |
王超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副主任 |
20 |
王星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护士长 |
21 |
王浩朴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治医师 |
22 |
魏霞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护师 |
三、骨科(共21人)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称 |
1 |
王玉荣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2 |
郭江涛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副主任医师 |
3 |
韩劲松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4 |
王春瑞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5 |
孙涛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6 |
刘凤霞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副主任护师 |
7 |
顾俊荟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护师 |
8 |
张宏亮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中医主任医师 |
9 |
安林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治医师 |
10 |
邬春潮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治医师 |
11 |
赵建军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治医师 |
12 |
韦雪琴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管护师 |
13 |
吕继春 |
准旗妇幼保健院护师 |
14 |
张华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主任医师 |
15 |
高峰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副主任医师 |
16 |
刘艳胜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主治医师 |
17 |
赵永仁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主管护师 |
18 |
郝云峰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外科主任 |
19 |
杨在葆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医师 |
20 |
黄小芳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骨科护师 |
21 |
李婷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骨科主管护师 |
四、神经外科(共13人)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称 |
1 |
田军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2 |
吴云飞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3 |
刘海波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4 |
郝俊红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护师 |
5 |
王晓东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主任医师 |
6 |
王正伟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副主任医师 |
7 |
贾瑞清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主管护师 |
8 |
石书蔓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护师 |
9 |
李娜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护士 |
10 |
郝云峰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外科主任 |
11 |
赵美琴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外科护士长 |
12 |
黄晶晶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外科护士 |
13 |
郝榕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外科护士 |
五、呼吸内科(共21人)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称 |
1 |
殴桂英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2 |
张灿花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3 |
张宇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管护师 |
4 |
王丽娜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管护师 |
5 |
杨学念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医院主任医师 |
6 |
邬瑞芝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医院副主任医师 |
7 |
刘美霞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医院副主任医师 |
8 |
刘志强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医院主管护师 |
9 |
许瑞玲 |
准格尔旗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 |
10 |
温三树 |
准格尔旗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 |
11 |
徐小青 |
准旗妇幼保健院主管护师 |
12 |
田俊明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副主任医师 |
13 |
张树龙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主治医师 |
14 |
高飞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医师 |
15 |
王峰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医师 |
16 |
董雪莲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护师 |
17 |
贺梅梅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护士 |
18 |
王超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内科主任 |
19 |
杨广涛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医师 |
20 |
许敏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呼吸内科护士长 |
21 |
刘海燕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呼吸内科护士 |
六、普外科(共14人)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称 |
1 |
高永清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副主任医师 |
2 |
千海军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副主任医师 |
3 |
奥特更巴拉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护师 |
4 |
侯魁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副主任医师 |
5 |
韩昌照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副主任医师 |
6 |
郝有军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治医师 |
7 |
屈文慧 |
准格尔旗妇幼保健院护师 |
8 |
薛小红 |
准格尔旗妇幼保健院护师 |
9 |
樊媛 |
准格尔旗妇幼保健院主管护师 |
10 |
王晓东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主任医师 |
11 |
郭宽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副主任医师 |
12 |
宗宵阳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护师 |
13 |
冀志刚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普外科医师 |
14 |
刘芳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普外科主管护师 |
七、神经内科(共13人)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称 |
1 |
董永在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2 |
刘文武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3 |
董娟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副主任护师 |
4 |
赵海燕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管护师 |
5 |
薛培忠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任医师 |
6 |
刘苗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副主任医师 |
7 |
史艳花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副主任医师 |
8 |
王俊清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管护师 |
9 |
贾瑞 |
准格尔旗妇幼保健院主管护师 |
10 |
焦占英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 |
11 |
倪小清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神经内科护士长 |
12 |
胡丽芳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神经内科主治医师 |
13 |
杨丽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内二科护师 |
八、中医科(共21人)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称 |
1 |
薛兴华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2 |
陈婷婷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副主任医师 |
3 |
贾美莲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副主任护师 |
4 |
李丽霞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护师 |
5 |
李雪瑞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任医师 |
6 |
王朝华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任医师 |
7 |
田军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任医师 |
8 |
张美军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任医师 |
9 |
张蔚芳 |
准格尔旗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 |
10 |
李桂莲 |
准格尔旗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 |
11 |
赵美琴 |
准格尔旗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 |
12 |
贾耀华 |
准格尔旗妇幼保健院护师 |
13 |
黄健强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副主任医师 |
14 |
吕峰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主任医师 |
15 |
魏瑞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主治医师 |
16 |
达古拉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主治医师 |
17 |
王春燕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护师 |
18 |
黄倩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护士 |
19 |
武建东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康复科主任 |
20 |
王瑞琴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康复科护士长 |
21 |
任齐欢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门诊部主任 |
22 |
奇敏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康复科医师 |
九、泌尿外科(共8人)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称 |
1 |
张明明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2 |
李耀荣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副主任医师 |
3 |
樊利明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护师 |
4 |
乌恩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主任医师 |
5 |
刘志文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副主任医师 |
6 |
张辉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护师 |
7 |
张宏峰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外科主治医师 |
8 |
李婷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外科主管护师 |
十、耳鼻喉科(共9人)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称 |
1 |
赵冬梅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2 |
邢彩艳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护师 |
3 |
贺秀荣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副主任医师 |
4 |
祁晓晶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治医师 |
5 |
赵明 |
准格尔旗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 |
6 |
张莉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副主任医师 |
7 |
张忠东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
8 |
杨珍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师 |
9 |
马林娥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管护师 |
十一、眼科(共10人)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称 |
1 |
邬春园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2 |
郭江江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治医师 |
3 |
孟艳玲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管护师 |
4 |
郝秀芬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副主任医师 |
5 |
陈玉清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任医师 |
6 |
段景浩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管护师 |
7 |
赵明 |
准格尔旗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 |
8 |
武玲丽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眼科主任主任医师 |
9 |
刘霞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眼科护士长主管护师 |
10 |
黎丽香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眼科主治医师 |
十二、消化内科(共14人)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称 |
1 |
李慧(消化)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2 |
周瑞霞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3 |
高虹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管护师 |
4 |
刘文雍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任医师 |
5 |
冯丽娜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中医副主任医师 |
6 |
杨水清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管护师 |
7 |
温三树 |
准格尔旗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 |
8 |
李军霞 |
准格尔旗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 |
9 |
张明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主治医师 |
10 |
越蔷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医师 |
11 |
杨琴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护师 |
12 |
杜大刚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内镜室主任副主任医师 |
13 |
苏婷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消化内科副护士长主管护师 |
14 |
康艳风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消化内科主治医师 |
十三、儿科(共16人)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称 |
1 |
杨国芳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2 |
霍志美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副主任医师 |
3 |
李水清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副主任护师 |
4 |
田彩霞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任医师 |
5 |
段秉兰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任医师 |
6 |
樊燕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管护师 |
7 |
陶海霞 |
准格尔旗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 |
8 |
许瑞玲 |
准格尔旗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 |
9 |
温三树 |
准格尔旗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 |
10 |
刘志荣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副主任医师 |
11 |
韩满旺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副主任医师 |
12 |
陈建军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副主任医师 |
13 |
赵素霞 |
准格尔旗大路医院护师 |
14 |
贾刚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儿科主任 |
15 |
姚川花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儿科护士长 |
16 |
马飞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儿科副主任 |
十四、心理科(共6人)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称 |
1 |
袁延青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2 |
潘莉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3 |
张霞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副主任医师 |
4 |
王雅娟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管护师 |
5 |
李纾心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护师 |
6 |
罗旭峰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护师 |
十五、感染科(共9人)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称 |
1 |
赵彦萍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2 |
刘瑞平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管护师 |
3 |
王瑞清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护师 |
4 |
包利鹏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治医师 |
5 |
李美翠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副主任医师 |
6 |
王存印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治医师 |
7 |
王斌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 |
8 |
刘瑞芳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感染科护士长 |
9 |
杨军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急诊科执业医师 |
十六、流行病学(疾控中心共20人)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称 |
1 |
周世民 |
疾控中心结核病基层主任医师 |
2 |
郭建文 |
疾控中心公共卫生副主任医师 |
3 |
吕博 |
疾控中心 无职称 |
4 |
周艳芳 |
疾控中心预防医学中药学副主任中药师 |
5 |
李宇婷 |
疾控中心 无职称 |
6 |
刘占强 |
疾控中心执业医师 |
7 |
王若男 |
疾控中心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
8 |
任伟 |
疾控中心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主任医师 |
9 |
陈峰 |
疾控中心中医主治医师 |
10 |
乔瑞 |
疾控中心疾病控制主治医师 |
11 |
张瑞 |
疾控中心公共卫生主治医师 |
12 |
王丽 |
疾控中心护理基层主任护师 |
13 |
刘巧林 |
疾控中心临床主治医师 |
14 |
杨丽英 |
疾控中心副主任护师 |
15 |
任彦 |
疾控中心副主任护师 |
16 |
刘娟娟 |
疾控中心公共卫生主治医师 |
17 |
李先明 |
疾控中心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
18 |
潘耀 |
疾控中心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
19 |
苏昊 |
疾控中心 无职称 |
20 |
刘艳 |
疾控中心 无职称 |
十七、胸外科(共5人)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称 |
1 |
吴芳芳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治医师 |
2 |
田亚菲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护师 |
3 |
李玥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护师 |
4 |
雷雨田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外科主任医师 |
5 |
杨燕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外科主管护师 |
十八、肾内科(共12人)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称 |
1 |
张燕峰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
2 |
范红梅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住院医师 |
3 |
康美丽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管护师 |
4 |
赵茹 |
准格尔旗中心医院护师 |
5 |
薛培忠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任医师 |
6 |
温疆华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副主任医师 |
7 |
郑晓杰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治医师 |
8 |
袁丽娜 |
准格尔旗中医蒙医院主管护师 |
9 |
刘向欣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副院长 |
10 |
贺旗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内二科主治医师 |
11 |
田小燕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内二科主管护师 |
12 |
兰小丽 |
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内二科主管护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