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IEA001/2024-02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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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决定 准政发 |
发文机构 |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准政发〔2024〕56号 |
成文日期 | 2024-11-2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进一步完善《准格尔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监督管理办法》(准政发〔2024〕1号)新旧衔接实操性,旗人民政府决定对《土地征收安置若干问题的规定》(准政发〔2024〕1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十二款第二项第四目修改为“(4)属于经批复的临时用地和采矿先行用地(已按土地征收签订补偿协议的除外),在批复期限内无法实施完毕,或已补偿但未取得临时用地和先行用地批复的土地,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分不同情形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土地补偿已达到《办法》规定补偿标准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补偿到位证明,按规定办理征收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
土地补偿未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按照《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核减原补偿金额后,测算需补偿金额,旗自然资源局依据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测算的补偿金额和村民委员会、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项目用地单位签订四方补偿协议,进行补偿,村民委员会出具补偿到位证明,按规定办理征收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补偿范围为报批土地范围,不允许扩大补偿范围。”
二、删除第二条第十二款第二项第六目。
三、将第二条第十二款第三项第二目中“保供煤矿先行用地”删除,修改为“(2)已批复的灾害治理临时用地,在批复期限内无法实施完毕,按规定需进行征收,程序按照《办法》实施,补偿按照《办法》标准执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4年11月29日起施行。
《土地征收安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修订后的《土地征收安置若干问题的规定》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