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IEA001/2025-02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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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通告 准政发 |
发文机构 |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第1号 |
成文日期 | 2025-02-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河道有关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深刻吸取老哈河堤防溃口教训,持续恢复改善河流行洪能力,切实保障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黄河滩区禁种高秆农作物和严禁各类涉河活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种植高秆作物
依据自治区下发的2025年黄河滩区禁种高秆作物矢量数据,由滩区主河槽中心向外至禁种高秆作物线之间的区域内严禁新增农作物种植面积,严禁种植高秆作物(如玉米、葵花、高粱等作物),严禁使用农药、化肥、除草剂等易造成面源污染的化学制品。滩区其他区域大力推行化肥、农药、地膜等负增长行动,最大限度降低使用量。
二、严禁各类涉河活动
严格黄河滩区土地管理。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二轮土地延包,逐步退出主河槽区内耕地,黄河滩区内严禁新开垦荒地、不得新增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不得新增种植农作物面积,不得新增确权耕地、一般耕地及相关设施。
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审批,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把受理、审查、许可关,严禁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进行清理整治,确保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取得实效。
严禁以各种名义围垦河道、违规取水,不得新建扩建生产堤,不得挖筑鱼塘和发展大棚、畜牧养殖等农业设施,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打井、挖窖、建窑、葬坟、取土、采砂、放牧等活动。
严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增阻碍行洪的乔木林和灌木林。
不得进行人为设障的活动,不得新建和停放任何固定、移动、临时建筑和房屋。
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标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严禁在河道内弃置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
三、全面加强监管执法
沿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要全面加强监管执法,特别在春耕备耕期间,要全过程、全覆盖开展监督检查,第一时间排查纠治违规种植高秆作物及使用农药化肥行为,对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要求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违反禁种要求及进行其他违规涉河活动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四、强化宣传引导
农牧局要进一步加强滩区高秆作物禁种植宣传引导、技术指导和巡查监督,充分利用实地宣传、无人机巡查等手段,加强春耕期间监督管理,及时纠治违规种植行为。沿黄各乡镇人民政府、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河湖库“清四乱”、河道采砂、高秆作物禁种等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群众懂法律、明政策,积极参与到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来。认真做好禁限种政策解释,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禁种工作顺利开展。水利局要做好高秆作物禁种线界桩落界工作(补充说明)。
五、积极监督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在禁种范围内有违反通告行为的,均有权劝阻,并应当向所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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