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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5-03124 主题分类 其他   通知   准政办发
发布机构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准政办发〔2025〕35号
成文日期 2025-04-21 公文时效 有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为企服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4-25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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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准格尔旗为企服务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1日 

    

    

    

    

    

    

    

    

  准格尔旗为企服务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旗为企服务工作,构建高效闭环为企服务体系,着力打造国内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准格尔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全面推进为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准党办发电〔2024〕27号)和《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服务提升服务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准政办发〔2024〕4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准格尔旗为企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办理流程、问题监督及其它要素保障工作,涉及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各苏木乡镇街道和旗直各部门为企业服务全过程,包括企业诉求受理、研判分类、转办分办、回访反馈、监督办理等环节。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为企服务对象包括:在我旗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招商引资入驻我旗的新企业、新项目,有意在我旗落户发展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二章 管家服务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为企服务工作坚持“无事不扰、无时不在、无微不至”理念,实行管家服务制度,由旗委书记、旗长担任“总管家”,分管县级领导担任“大管家”,各苏木乡镇街道、旗直各单位和开发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管家”。 

  总管家负责统筹全旗为企服务工作,批示、批办重大事项。大管家负责问题研判、转办及督办,并定期专题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问题高质高效解决。管家负责直接对企业问题进行研判、处理,对重大问题提交会议决定,并限时办结。 

  第五条 旗经济发展合作中心作为统筹牵头部门,负责为企服务管家平台的日常调度、催办和汇总,包括平台功能的优化升级、企业诉求受理研判、跟踪调度和回访反馈等。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各苏木乡镇街道、旗直各单位为企业问题承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各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明确为企服务工作分管领导,并落实专人负责,对企业诉求及时调查核实、制定方案、协调处理并反馈办理结果,确保问题及时排查化解。 

    

  第三章 问题受理 

    

  第六条 为企服务管家平台接到企业诉求后,调度中心及时与企业核实问题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研判,并根据各部门职能职责形成拟办意见,提请县级分管领导牵头批办。​ 

  第七条 牵头县级领导综合研判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问题分办到具体责任部门,并明确任务办理时限。 

  第八条 涉及多部门协同联动处理的问题,由牵头县级领导确定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所涉问题由牵头单位签收,配合单位协助办理,各单位要协同一致、全力推进。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在接到平台问题后,须在当天签收办理,经研判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请示牵头县级领导,征得同意后退回改派。 

  第十条 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问题,调度中心在综合研判后直接答复企业,并按要求进入销号环节。 

    

  第四章 问题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接到平台转办问题,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见面,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制定,7个工作日办结销号,对于较为复杂的问题,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 对需要多部门协同联动处理的问题,由牵头单位总体统筹,各配合单位应协调联动,按要求完成问题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解决的问题,由承办单位在临近期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说明问题解决进度、工作计划和延期原因,经牵头县级领导同意后,办理问题延期手续。每个问题最多可申请2次延期。 

  列入专项行动的任务,延期时限不得超过原定办结时限。 

  第十四条 企业反映问题实行销号管理,承办单位对于已办结的问题,出具正式销号文件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上传至平台审核,平台调度人员及时与企业进行回访,确认办理情况后审核销号。回访应电话全程录音,并按“一企一档”要求存档。 

  第十五条 对已完成旗级层面事项,因客观原因需长期推进的企业问题,承办单位可先行办理问题销号,转入长期跟踪管理。调度中心定期进行调度,直至问题完全解决。 

  第十六条 调度中心要加强企业回访,定期跟踪问题进展、办理动态和企业需求。根据企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调整调度工作重点和方向,确保企业合理诉求高效解决。 

    

  第五章 问题研判 

    

  第十七条 为保障为企服务工作任务精准落实,成立为企服务工作研判组(以下简称“研判组”),对重大疑难问题进行集中研判。 

  第十八条 为切实解决企业重大疑难问题,由总管家或委托大管家主持召开综合研判会议,研究分析重点问题、堵点卡点和方向思路,统筹制定疑难问题解决方案,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确保企业问题高效闭环解决。 

  第十九条 通过强化研判分析,坚持对口分层分级管理,企业问题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一)涉及旗级以上层面的手续审批问题,按照对口协调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向上协调力度,确保按时完成报批。 

  (二)涉及金额较大或长期历史遗留等问题,各责任部门要提前认真研究。符合政策要求的,按照“一企一策”制定具体解决方案,提交政府列会专题研究;一时无法办理的疑难问题,引导企业依法诉讼解决。 

  (三)其它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章 监督办理 

    

  第二十条 为确保企业问题高质量办理,根据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旗纪委监委会同两办督查室、旗委组织部和相关部门,及时跟进督办。 

  第二十一条 督办形式。  

  (一)通报。根据为企服务问题办理情况,调度中心及时汇总,以专报形式在全旗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批示督办。针对为企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管家、大管家有批示、批办的,及时跟进督查落实。 

  (三)专项督办。针对为企服务工作办理进度、办理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旗纪委监委、两办督查室开展专项跟踪督查。 

  第二十二条 督查内容。  

  (一)承办单位对企业反映问题超出1个工作日未签收的; 

  (二)承办单位无故办理不积极,怠于调查处理,对企业反映问题推诿拖拉,不按时反馈进展的; 

  (三)承办单位没有明确专人负责,对重大问题没有专题研究解决方案的; 

  (四)承办单位办理问题超期的; 

  (五)承办单位未按相关程序办理的; 

  (六)承办单位与企业沟通不畅,企业对合理诉求不满意的; 

  (七)违反为企服务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调度中心按月以专报形式向旗委、政府和各单位进行通报,同时抄送旗纪委监委、旗委组织部。对办理进度缓慢、工作敷衍的进行专项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问责。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作用,强化为企服务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旗经济发展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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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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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04-21
公文时效 有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为企服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日期:2025-04-25 00:00 浏览次数: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准格尔旗为企服务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1日 

    

    

    

    

    

    

    

    

  准格尔旗为企服务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旗为企服务工作,构建高效闭环为企服务体系,着力打造国内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准格尔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全面推进为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准党办发电〔2024〕27号)和《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服务提升服务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准政办发〔2024〕4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准格尔旗为企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办理流程、问题监督及其它要素保障工作,涉及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各苏木乡镇街道和旗直各部门为企业服务全过程,包括企业诉求受理、研判分类、转办分办、回访反馈、监督办理等环节。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为企服务对象包括:在我旗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招商引资入驻我旗的新企业、新项目,有意在我旗落户发展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二章 管家服务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为企服务工作坚持“无事不扰、无时不在、无微不至”理念,实行管家服务制度,由旗委书记、旗长担任“总管家”,分管县级领导担任“大管家”,各苏木乡镇街道、旗直各单位和开发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管家”。 

  总管家负责统筹全旗为企服务工作,批示、批办重大事项。大管家负责问题研判、转办及督办,并定期专题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问题高质高效解决。管家负责直接对企业问题进行研判、处理,对重大问题提交会议决定,并限时办结。 

  第五条 旗经济发展合作中心作为统筹牵头部门,负责为企服务管家平台的日常调度、催办和汇总,包括平台功能的优化升级、企业诉求受理研判、跟踪调度和回访反馈等。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各苏木乡镇街道、旗直各单位为企业问题承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各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明确为企服务工作分管领导,并落实专人负责,对企业诉求及时调查核实、制定方案、协调处理并反馈办理结果,确保问题及时排查化解。 

    

  第三章 问题受理 

    

  第六条 为企服务管家平台接到企业诉求后,调度中心及时与企业核实问题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研判,并根据各部门职能职责形成拟办意见,提请县级分管领导牵头批办。​ 

  第七条 牵头县级领导综合研判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问题分办到具体责任部门,并明确任务办理时限。 

  第八条 涉及多部门协同联动处理的问题,由牵头县级领导确定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所涉问题由牵头单位签收,配合单位协助办理,各单位要协同一致、全力推进。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在接到平台问题后,须在当天签收办理,经研判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请示牵头县级领导,征得同意后退回改派。 

  第十条 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问题,调度中心在综合研判后直接答复企业,并按要求进入销号环节。 

    

  第四章 问题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接到平台转办问题,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见面,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制定,7个工作日办结销号,对于较为复杂的问题,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 对需要多部门协同联动处理的问题,由牵头单位总体统筹,各配合单位应协调联动,按要求完成问题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解决的问题,由承办单位在临近期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说明问题解决进度、工作计划和延期原因,经牵头县级领导同意后,办理问题延期手续。每个问题最多可申请2次延期。 

  列入专项行动的任务,延期时限不得超过原定办结时限。 

  第十四条 企业反映问题实行销号管理,承办单位对于已办结的问题,出具正式销号文件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上传至平台审核,平台调度人员及时与企业进行回访,确认办理情况后审核销号。回访应电话全程录音,并按“一企一档”要求存档。 

  第十五条 对已完成旗级层面事项,因客观原因需长期推进的企业问题,承办单位可先行办理问题销号,转入长期跟踪管理。调度中心定期进行调度,直至问题完全解决。 

  第十六条 调度中心要加强企业回访,定期跟踪问题进展、办理动态和企业需求。根据企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调整调度工作重点和方向,确保企业合理诉求高效解决。 

    

  第五章 问题研判 

    

  第十七条 为保障为企服务工作任务精准落实,成立为企服务工作研判组(以下简称“研判组”),对重大疑难问题进行集中研判。 

  第十八条 为切实解决企业重大疑难问题,由总管家或委托大管家主持召开综合研判会议,研究分析重点问题、堵点卡点和方向思路,统筹制定疑难问题解决方案,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确保企业问题高效闭环解决。 

  第十九条 通过强化研判分析,坚持对口分层分级管理,企业问题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一)涉及旗级以上层面的手续审批问题,按照对口协调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向上协调力度,确保按时完成报批。 

  (二)涉及金额较大或长期历史遗留等问题,各责任部门要提前认真研究。符合政策要求的,按照“一企一策”制定具体解决方案,提交政府列会专题研究;一时无法办理的疑难问题,引导企业依法诉讼解决。 

  (三)其它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章 监督办理 

    

  第二十条 为确保企业问题高质量办理,根据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旗纪委监委会同两办督查室、旗委组织部和相关部门,及时跟进督办。 

  第二十一条 督办形式。  

  (一)通报。根据为企服务问题办理情况,调度中心及时汇总,以专报形式在全旗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批示督办。针对为企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管家、大管家有批示、批办的,及时跟进督查落实。 

  (三)专项督办。针对为企服务工作办理进度、办理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旗纪委监委、两办督查室开展专项跟踪督查。 

  第二十二条 督查内容。  

  (一)承办单位对企业反映问题超出1个工作日未签收的; 

  (二)承办单位无故办理不积极,怠于调查处理,对企业反映问题推诿拖拉,不按时反馈进展的; 

  (三)承办单位没有明确专人负责,对重大问题没有专题研究解决方案的; 

  (四)承办单位办理问题超期的; 

  (五)承办单位未按相关程序办理的; 

  (六)承办单位与企业沟通不畅,企业对合理诉求不满意的; 

  (七)违反为企服务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调度中心按月以专报形式向旗委、政府和各单位进行通报,同时抄送旗纪委监委、旗委组织部。对办理进度缓慢、工作敷衍的进行专项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问责。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作用,强化为企服务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旗经济发展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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