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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5-03408 主题分类 其他   通知   准政办发
发布机构 准格尔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文  号 准政办发[2025]81号
成文日期 2025-09-26 公文时效 有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机制》的通知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9-26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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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为开展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工作时更加有序、有据可依,更好地满足各苏木乡镇(街道)、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需求,现将《准格尔旗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

准格尔旗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明确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权责清单梳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数领办发〔2025〕1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及其对应责任全面、准确地列入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权力”,构建一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运行高效、响应及时、便民利企的现代政务管理服务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包括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并依法履行相关行政职能的机构、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履行相关行政职能的机构、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以及其他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机制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是指行政权力实施机关依法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其他行政权力。

本机制所称权责清单,是指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将行政权力的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主体、履责方式、追责情形以及追责依据等,明确列出形成的清单。

三、权责清单动态调整

(一) 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应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动态调整、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内容包括:行政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主体、履责方式、追责情形以及追责依据等要素。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当及时调整权责清单:

1.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需要新增、变更、取消、下放行政权力;

2.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依法调整行政权力实施层级,需要新增或者下放行政权力;

3.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因机构改革等,导致行政权力发生变化,需要新增、变更、取消、下放行政权力;

4.应当及时调整的其他情形。

(四) 旗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权责清单的管理工作;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旗政数局)作为权责清单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权责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旗司法局负责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职权运行执法监督及权责清单调整涉及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工作;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作为权责清单编制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报批实施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等工作,对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

(五) 调整程序分为集中调整和个别调整

1.集中调整

权责清单应当每两年进行集中调整,具体调整时间按照全市统一安排或定于当年的7月份,由旗政数局组织实施,旗司法局做好配合、协助工作,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做好权责清单的调整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行政权力实施机关以调整当年公布的权责清单目录为底本,按照行政权力调整变化情况,认真研究提出权责清单调整意见,填写《权责清单模板》(附件3)及《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表》(附件4),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附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并报旗政数局。

(2)审核。旗政数局对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上报的权责清单及调整意见进行初步审核,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反馈给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沟通一致后形成完整的权责清单,将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的权责清单集中汇总并形成旗本级权责清单草案,经由旗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请旗人民政府审定。

(3)公布。旗本级权责清单经旗人民政府审定后,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旗本级权责清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2.个别调整

(1)申报。出现权责清单调整情形的,由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政数局提出申请。

(2)审核。旗政数局联合旗司法局对行政权力实施机关报送的权责清单调整事由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进行审核,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行政权力实施机关。

(3)审定。经旗政数局审核确认后,行政权力实施机关提请旗人民政府审定。

(4)公布。经旗人民政府审定同意个别调整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将调整后的权责清单、调整决定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或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进行个别调整的,将调整情况书面告知旗政数局。

(六) 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在权责清单发布后三十日内,会同旗政数局完成行政权力事项认领、办事指南要素配置等工作。

(七) 权责清单集中调整前,应当进行本级已下放行政权力的评估工作,具体由旗政数局组织开展。按照“谁主管、谁评估,谁下放、谁评估”的要求,行政权力实施机关负责本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评估工作,并应当在本级权责清单集中调整前完成集中评估。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上收的,在权责清单集中调整时一并上收。

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已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个别评估,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上收的,经旗政数局审核后,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八) 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涉及行政权力下放的,应在报送权责清单的同时,一并提交评估报告、指导意见及下级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的承接意见;已经下放行政权力的,报送承接情况的自评估报告;调整过程中涉及其他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的,报送涉及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的意见。

(九) 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权力应纳入旗本级权责清单管理。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不得实施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已经取消或下放的行政权力,也不得推诿或者怠于实施列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

(十) 在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和监督等活动中,违法相关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

(一) 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政策调整、部门职能变更等情况,结合行政许可清单和权责清单,及时调整政务服务事项。

(二) 加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的审核把关,确保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权威性。

1.新增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申请新增政务服务事项的,须填写《XXX部门申请新增、取消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附件5)并正式函告旗政数局,由旗政数局进行集中汇总、初步审核、逐级上报。经上级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并纳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地方目录》后,在“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需认领事项目录并按照《C0109.2-2018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第2部分:要素要求》标准编制实施清单。旗政数局在收到新增实施清单的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实施清单内容审核发布。

2.变更、取消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申请变更、取消政务服务事项的,在“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提出变更、取消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申请,对于申请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须填写《XXX部门申请新增、取消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正式函告旗政数局。旗政数局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变更的政务服务事项内容和依据进行审核并发布,对于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旗政数局进行集中汇总、初步审核、逐级上报。

(三) 进驻政务服务事项的评估是事项进入、退出及动态调整的“前提依据”,需覆盖“事前准入评估、事中运行评估、事后效能评估”全周期,一般事项的评估周期为6个月,核心是判断事项是否适合集中办理、办理效果是否达标,事前评估、事后评估作为事项进入、退出的重要依据,事中评估作为考核部门的重要指标。

1.事前准入评估指标(判断是否适合进驻)

(1)高频事项:企业群众办理频率高的事项,必须进驻,以实现“最多跑一次”,确保“常办事项不出厅”;

(2)办理环节:以“减少跑动次数、压缩办理时限、降低办事成本”为评估标准,确认事项的全办理环节(受理、审核、决定、办结)均在大厅内完成;

(3)集成办理:对适用“收件即受理”方式的事项,充分授权“综合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凭证,真正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模式。

2.事中运行评估指标(判断进驻后是否规范高效)

(1)办理效能:进驻事项的平均办理时限、是否存在超期办件(电子监察情况);

(2)办事指南:评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实施主体、办理时限、办理地点等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3)服务质量:“好差评”、“综合一窗受理”落实情况(是否真正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

3.事后效能评估指标(判断是否持续符合进驻价值)

(1)办件数量:对长期无办件或极低办件量的事项评估进驻合理性;

(2)替代渠道:若存在线上全流程办理等更优渠道,评估线下进驻的必要性。

(四) 政务服务事项的进入机制是确保“应进必进”的刚性约束,核心是明确事项进驻要求、如何进驻,避免部门“留权不进”“体外循环”。

1.进入原则

“应进必进”原则:除场地限制和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所有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应上尽上”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全部纳入“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运行,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支持网上办理能力不断提升。

“清单管理”原则:进驻事项纳入“准格尔旗本级进驻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进驻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质运行,严禁“明进暗不进”。

2.进入条件

(1)事项设立合法合规,依据充分;

(2)事项已纳入“准格尔旗本级进驻事项清单”,且经评估符合进驻标准;

(3)事项标准规范统一并制定标准化办事指南;

(4)业务部门建立业务综合授权的“首席代表”制度并授权到位,确保事项在大厅实质运行;

(5)业务系统能有效对接或接入本级政务服务平台,满足线上申报、数据共享和“一网通办”要求。

3.进入流程

(1)业务部门提出进驻申请,附事项清单、办事指南、流程说明等材料,同时签订《首席代表授权书》(附件6),如纳入无差别“综合一窗受理”,签订《准格尔旗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委托书》(附件7),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报送政务服务中心;

(2)旗政数局组织评估(结合事前评估指标),审核事项进入的必要性及办理标准;

(3)评估通过后,业务部门与政务服务中心对接,明确事项在大厅的办理窗口、人员派驻、系统联通、设备配置;

(4)将进驻事项纳入“准格尔旗本级进驻事项清单”,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中心公告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五) 政务服务事项的退出机制是解决“进易退难”问题的关键,确保不再适合集中办理的事项及时调整,避免资源浪费。

1.退出情形

(1)法定退出:因法律法规修订、国务院、自治区、市取消/下放事项,导致事项本身不复存在或层级调整;

(2)不适宜进驻:经评估发现事项存在涉密、需特殊场地、业务量极少、长期无人办理等情形;

(3)替代渠道更优:事项已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零跑动),线下进驻无实际意义;

(4)运行不规范:业务部门未充分授权、长期存在超时办理、群众投诉率居高不下,经整改仍不达标。

2.退出流程

(1)申请启动:业务部门提出退出申请(说明理由及依据),或旗政数局根据事中/事后评估结果,开展事项的退出;

(2)评估论证:旗政数局审核退出依据的有效性,评估退出对群众办事的影响;

(3)审批公示:经旗政数局审批后,将退出事项从“准格尔旗本级进驻事项清单”中移除,同步向社会公示(说明退出原因、替代办理渠道);

(4)衔接保障:退出后需明确事项办理地点、方式,确保群众办事不受影响(如线上办理需强化平台支持,线下分散办理需明确责任部门)。


附件:1.权责清单集中调整流程

    2.权责清单个别调整流程

    3.权责清单模板

    4.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表

    5.《XXX部门申请新增、取消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6.《首席代表授权书》

    7.《准格尔旗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委托书》

附件:附件1 权责清单集中调整流程.pdf
附件:附件2 权责清单个别调整流程.pdf
附件:附件4 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表.xlsx
附件:附件5《XXX部门申请新增、取消政务服务事项清单》.xlsx
附件:附件6 《首席代表授权书》.doc
附件:附件7 《准格尔旗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委托书》.docx
附件:
附件3 权责清单模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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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03408
主题分类 其他   通知   准政办发
发文机构 准格尔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文  号 准政办发[2025]81号
成文日期 2025-09-26
公文时效 有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机制》的通知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日期:2025-09-26 00:00 浏览次数: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为开展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工作时更加有序、有据可依,更好地满足各苏木乡镇(街道)、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需求,现将《准格尔旗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

准格尔旗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明确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权责清单梳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数领办发〔2025〕1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及其对应责任全面、准确地列入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权力”,构建一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运行高效、响应及时、便民利企的现代政务管理服务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包括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并依法履行相关行政职能的机构、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履行相关行政职能的机构、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以及其他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机制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是指行政权力实施机关依法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其他行政权力。

本机制所称权责清单,是指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将行政权力的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主体、履责方式、追责情形以及追责依据等,明确列出形成的清单。

三、权责清单动态调整

(一) 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应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动态调整、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内容包括:行政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主体、履责方式、追责情形以及追责依据等要素。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当及时调整权责清单:

1.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需要新增、变更、取消、下放行政权力;

2.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依法调整行政权力实施层级,需要新增或者下放行政权力;

3.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因机构改革等,导致行政权力发生变化,需要新增、变更、取消、下放行政权力;

4.应当及时调整的其他情形。

(四) 旗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权责清单的管理工作;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旗政数局)作为权责清单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权责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旗司法局负责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职权运行执法监督及权责清单调整涉及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工作;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作为权责清单编制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报批实施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等工作,对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

(五) 调整程序分为集中调整和个别调整

1.集中调整

权责清单应当每两年进行集中调整,具体调整时间按照全市统一安排或定于当年的7月份,由旗政数局组织实施,旗司法局做好配合、协助工作,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做好权责清单的调整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行政权力实施机关以调整当年公布的权责清单目录为底本,按照行政权力调整变化情况,认真研究提出权责清单调整意见,填写《权责清单模板》(附件3)及《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表》(附件4),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附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并报旗政数局。

(2)审核。旗政数局对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上报的权责清单及调整意见进行初步审核,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反馈给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沟通一致后形成完整的权责清单,将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的权责清单集中汇总并形成旗本级权责清单草案,经由旗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请旗人民政府审定。

(3)公布。旗本级权责清单经旗人民政府审定后,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旗本级权责清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2.个别调整

(1)申报。出现权责清单调整情形的,由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政数局提出申请。

(2)审核。旗政数局联合旗司法局对行政权力实施机关报送的权责清单调整事由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进行审核,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行政权力实施机关。

(3)审定。经旗政数局审核确认后,行政权力实施机关提请旗人民政府审定。

(4)公布。经旗人民政府审定同意个别调整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将调整后的权责清单、调整决定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或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进行个别调整的,将调整情况书面告知旗政数局。

(六) 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在权责清单发布后三十日内,会同旗政数局完成行政权力事项认领、办事指南要素配置等工作。

(七) 权责清单集中调整前,应当进行本级已下放行政权力的评估工作,具体由旗政数局组织开展。按照“谁主管、谁评估,谁下放、谁评估”的要求,行政权力实施机关负责本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评估工作,并应当在本级权责清单集中调整前完成集中评估。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上收的,在权责清单集中调整时一并上收。

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已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个别评估,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上收的,经旗政数局审核后,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八) 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涉及行政权力下放的,应在报送权责清单的同时,一并提交评估报告、指导意见及下级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的承接意见;已经下放行政权力的,报送承接情况的自评估报告;调整过程中涉及其他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的,报送涉及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的意见。

(九) 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权力应纳入旗本级权责清单管理。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不得实施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已经取消或下放的行政权力,也不得推诿或者怠于实施列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

(十) 在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和监督等活动中,违法相关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

(一) 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政策调整、部门职能变更等情况,结合行政许可清单和权责清单,及时调整政务服务事项。

(二) 加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的审核把关,确保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权威性。

1.新增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申请新增政务服务事项的,须填写《XXX部门申请新增、取消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附件5)并正式函告旗政数局,由旗政数局进行集中汇总、初步审核、逐级上报。经上级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并纳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地方目录》后,在“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需认领事项目录并按照《C0109.2-2018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第2部分:要素要求》标准编制实施清单。旗政数局在收到新增实施清单的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实施清单内容审核发布。

2.变更、取消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申请变更、取消政务服务事项的,在“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提出变更、取消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申请,对于申请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须填写《XXX部门申请新增、取消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正式函告旗政数局。旗政数局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变更的政务服务事项内容和依据进行审核并发布,对于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旗政数局进行集中汇总、初步审核、逐级上报。

(三) 进驻政务服务事项的评估是事项进入、退出及动态调整的“前提依据”,需覆盖“事前准入评估、事中运行评估、事后效能评估”全周期,一般事项的评估周期为6个月,核心是判断事项是否适合集中办理、办理效果是否达标,事前评估、事后评估作为事项进入、退出的重要依据,事中评估作为考核部门的重要指标。

1.事前准入评估指标(判断是否适合进驻)

(1)高频事项:企业群众办理频率高的事项,必须进驻,以实现“最多跑一次”,确保“常办事项不出厅”;

(2)办理环节:以“减少跑动次数、压缩办理时限、降低办事成本”为评估标准,确认事项的全办理环节(受理、审核、决定、办结)均在大厅内完成;

(3)集成办理:对适用“收件即受理”方式的事项,充分授权“综合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凭证,真正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模式。

2.事中运行评估指标(判断进驻后是否规范高效)

(1)办理效能:进驻事项的平均办理时限、是否存在超期办件(电子监察情况);

(2)办事指南:评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实施主体、办理时限、办理地点等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3)服务质量:“好差评”、“综合一窗受理”落实情况(是否真正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

3.事后效能评估指标(判断是否持续符合进驻价值)

(1)办件数量:对长期无办件或极低办件量的事项评估进驻合理性;

(2)替代渠道:若存在线上全流程办理等更优渠道,评估线下进驻的必要性。

(四) 政务服务事项的进入机制是确保“应进必进”的刚性约束,核心是明确事项进驻要求、如何进驻,避免部门“留权不进”“体外循环”。

1.进入原则

“应进必进”原则:除场地限制和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所有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应上尽上”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全部纳入“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运行,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支持网上办理能力不断提升。

“清单管理”原则:进驻事项纳入“准格尔旗本级进驻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进驻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质运行,严禁“明进暗不进”。

2.进入条件

(1)事项设立合法合规,依据充分;

(2)事项已纳入“准格尔旗本级进驻事项清单”,且经评估符合进驻标准;

(3)事项标准规范统一并制定标准化办事指南;

(4)业务部门建立业务综合授权的“首席代表”制度并授权到位,确保事项在大厅实质运行;

(5)业务系统能有效对接或接入本级政务服务平台,满足线上申报、数据共享和“一网通办”要求。

3.进入流程

(1)业务部门提出进驻申请,附事项清单、办事指南、流程说明等材料,同时签订《首席代表授权书》(附件6),如纳入无差别“综合一窗受理”,签订《准格尔旗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委托书》(附件7),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报送政务服务中心;

(2)旗政数局组织评估(结合事前评估指标),审核事项进入的必要性及办理标准;

(3)评估通过后,业务部门与政务服务中心对接,明确事项在大厅的办理窗口、人员派驻、系统联通、设备配置;

(4)将进驻事项纳入“准格尔旗本级进驻事项清单”,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中心公告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五) 政务服务事项的退出机制是解决“进易退难”问题的关键,确保不再适合集中办理的事项及时调整,避免资源浪费。

1.退出情形

(1)法定退出:因法律法规修订、国务院、自治区、市取消/下放事项,导致事项本身不复存在或层级调整;

(2)不适宜进驻:经评估发现事项存在涉密、需特殊场地、业务量极少、长期无人办理等情形;

(3)替代渠道更优:事项已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零跑动),线下进驻无实际意义;

(4)运行不规范:业务部门未充分授权、长期存在超时办理、群众投诉率居高不下,经整改仍不达标。

2.退出流程

(1)申请启动:业务部门提出退出申请(说明理由及依据),或旗政数局根据事中/事后评估结果,开展事项的退出;

(2)评估论证:旗政数局审核退出依据的有效性,评估退出对群众办事的影响;

(3)审批公示:经旗政数局审批后,将退出事项从“准格尔旗本级进驻事项清单”中移除,同步向社会公示(说明退出原因、替代办理渠道);

(4)衔接保障:退出后需明确事项办理地点、方式,确保群众办事不受影响(如线上办理需强化平台支持,线下分散办理需明确责任部门)。


附件:1.权责清单集中调整流程

    2.权责清单个别调整流程

    3.权责清单模板

    4.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表

    5.《XXX部门申请新增、取消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6.《首席代表授权书》

    7.《准格尔旗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委托书》

附件:附件1 权责清单集中调整流程.pdf
附件:附件2 权责清单个别调整流程.pdf
附件:附件4 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表.xlsx
附件:附件5《XXX部门申请新增、取消政务服务事项清单》.xlsx
附件:附件6 《首席代表授权书》.doc
附件:附件7 《准格尔旗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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