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义 因保管不善,将准国用(2013)字第017号土地证遗失(灭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发遗失声明,现声明该土地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文义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