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2-20 00:00 来源: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准政发〔200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准格尔旗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旗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重点镇规划,在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镇,是指在旗域范围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旗政府驻地),包括大路新区和经旗人民政府确定并纳入所辖镇总体规划管理的工业区。本办法所称重点镇规划区,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重点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镇域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重点镇规划建设要适合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促进规划区内企业适当集中建设、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服务。
第五条 重点镇规划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做到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准格尔旗建设环保局负责全旗重点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下设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管理具体事宜。各重点镇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选配1—2 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负责人。
第七条 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规划,并负责监督规划的实施;
(三)负责旗建设环保局授权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四)负责本辖区建筑市场、建设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五)负责本辖区内相关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六)负责规划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重点镇规划区内的非私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须附旗建设环保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拟建项目所辖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选址申请;
(二)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镇区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提出规划初步审查意见,并上报旗建设环保局审批;
(三)旗建设环保局根据需要征求各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或组织联系选址;
(四)经旗建设环保局审批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选址的函或申请;
(二)经主管部门批复后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采用城镇统一坐标系下拟选位置现状地形图(1∶200—1∶1000),并且标明地物点、界址点、各角点的坐标和高程;
(四)初步设想规划方案图(1:200—1:500)(底图必须是现状图);
(五)如属工业项目或对环境有特殊要求项目应加送以下资料:
1.工艺的基本情况;
2.建成后可能对环境带来影响及周边地区建设的建设性控制要求;
3.环境影响评价书、“三废”排放方式及排放量、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资料;
4.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选址意见书的审查意见一般包括对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其它配套工程的意见。如有方案比较,应提出推荐方案。
第十二条 选址意见书应附有标明建设工程地址、范围的附图和规划条件。
第十三条 凡在重点镇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包括征用或出让、转让土地)的,在向旗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批准用地手续前,须经辖区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初审后到旗建设环保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在重点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或其它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经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旗建设环保局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用地定点申请;
(二)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规划要求,提出建设用地初步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用地红线;
(三)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设计;
(四)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对建设项目的环境设计进行审查;
(五)建设单位持立项审批文件、环境设计文件报项目所辖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签注初审意见报旗建设环保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旗建设环保局根据提供的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在重点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必须经所辖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建设。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使用期限内无偿拆除;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设施。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范围需要改变的,必须重新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报旗建设环保局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重点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或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前,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土地征用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证件、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等有关资料,经所辖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后向旗建设环保局提出工程定点申请;
(二)旗建设环保局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划定建设工程定点红线。对于涉及到影响相邻用地和建筑的建设工程,还必须征求有关相邻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三)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旗建设环保局对施工图进行审核;
(五)建设单位持初步设计审批件、工程项目施工图,报所辖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报旗建设环保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旗建设环保局根据提供的材料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在开工前向旗建设环保局提出验线申请,经施工条件审核批准并验线合格后,方可办理其它开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应当按批准文件和相应的图纸、说明施工,施工前要经所辖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批准并接受其管理。

第四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镇规划区内,凡建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点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镇区的规划要求,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体现时代特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坚持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灾害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二十六条 重点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旗建设环保局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七条 凡在重点镇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到所辖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登记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建工程,严禁无证或者越级承建工程。
在重点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应当到所辖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第二十九条 旗建设环保局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在重点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一条 在重点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由旗建设环保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虽影响镇区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旗建设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建设环保局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承建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五)未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将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损坏房屋、市政公用设施的,由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擅自在重点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按照城建监察规定,确定执法人员,对镇区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准格尔旗建设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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