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08 00:00 来源: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旗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大路煤化工基地管委,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准格尔旗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准格尔旗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为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委员会在规划工作中的宏观指导、科学决策作用,进一步明确规委会职责和议事规则,强化我旗的规划管理,全面完成全旗的规划工作,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三年大建设、三年大变样”的城市建设目标,制定如下议事规则:

一、组织机构

 (一)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规委会是旗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审议决策机构,由旗人民政府旗长和分管副旗长,准格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路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分管建设(规划)的主任(或副主任),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专家及公众代表组成。规委会设主任1名,由旗人民政府旗长担任;副主任3名,由旗人民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旗长和准格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路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分管建设(规划)的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旗人民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旗长负责规委会日常工作。

 (二)规委会办公室。规委会的办事机构是规委会办公室(设在旗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旗规划局局长兼任。规委会办公室作为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与旗规划局合署办公。具体开展城乡发展全局性、长远性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及经费预算,组织编制规委会确定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核全旗《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审批表》(见附件),按有关程序报相关领导批准;执行规委会各项决议,具体承办各类规划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各类规划、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的初步审查工作,为规委会审议各类规划、项目选址、规划条件、项目设计方案提供书面初步审查意见;协调规划工作中的日常性问题,完成旗委、旗政府和旗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专家咨询组。规委会的咨询机构是专家咨询组,由规委会办公室组织,按有关程序形成咨询意见,规委会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关专业的专家咨询小组。一般根据规委会的需要对规委会审议议题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参会专家从专家咨询组名单中挑选,也可邀请相关专业部门参加。

 二、规委会职责

 (一)审议全旗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审议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大路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及各苏木乡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审议近期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审议有关城乡规划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规范。

 (三)审议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四)审议城乡规划区内重要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五)审议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

 (六)协调城乡规划与各行业各部门规划之间的关系。

 (七)审议旗域内各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处理决定。

 (八)旗委、旗政府及上级部门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有关规划事项。

 三、规委会会议形式

 规委会的会议形式有全体委员会议、规委会主任会议、规委会例会。会议审议的各类规划设计方案和重大建筑设计方案原则上需提供专家咨询组的咨询意见。

(一)规委会全体会议。

 1.规委会全体会议的主持和提起。规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会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经规委会主任同意后确定。

 2.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事项。

 (1)全旗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年度建设计划和规划编制计划,城乡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旗人民政府出台的城乡规划规范性文件报审稿。

 (3)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大路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及各镇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4)苏木、乡、村庄规划。

 (5)居住组团规模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6)城乡重要区域、重要地段对城乡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用地性质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7)审议旗域内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的处理决定。

 (8)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9)会议结束后,经规委会主任审签印发会议纪要。

 (二)规委会主任会议。

 1.规委会主任会议的主持和提起。规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相关委员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主持会议者确定。会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经规委会主任同意后确定,会议原则上半个月召开一次。

 2.规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大路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及各苏木乡镇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规划设计条件。

 (2)审议集中成片开发项目的规划选址、项目设计方案。

 (3)审议规划区内重大项目、重要区域的规划选址,对城乡发展有影响的工业(仓储)用地的规划选址,组团级规模以上的居住用地的规划选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等。

 (4)审议规划区外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及项目设计方案。

 (5)审议规划区内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6)审议旗域内一般建设项目违法违规的处理决定。

 (7)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8)会议结束后,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审签后印发会议纪要。

 (三)规委会例会。

 1.规委会例会的主持和提起。规委会例会由规委会常务副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主持,其他参会人员由主持会议者确定。会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经规委会常务副主任同意后确定。根据规委会的研究议题,规委会例会即时召开。

 2.规委会例会审议事项。

 (1)审议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大路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及苏木乡镇一般性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规划设计条件和详细规划方案。

 (2)审议单体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项目设计方案。

 (3)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工作。

 (4)规委会常务副主任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5)规委会常务副主任审签后印发会议纪要。

 四、规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规委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1.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2.参加规委会的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参加规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对规委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规委会委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委会的章程,执行规委会的决议。

 2.严谨、科学、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议、咨询职责。

 3.不从事任何有碍城乡规划决策和执行的活动。

 4.维护规委会的声誉。

 五、规委会工作制度

 (一)规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规委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重大问题的决议必须获得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一般问题的决议须获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

 (二)规委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规委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三)规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四)规委会在审议经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时,应充分听取该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委员对规委会的会议资料应妥善保管或按会议要求在会后交规委会办公室处理;会议资料载明密级的,必须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附件:准格尔旗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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