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经准格尔旗人民政府2022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批复,现将《准格尔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0日
准格尔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八月
目 录
总 则
“十四五”时期是准格尔旗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部署全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加快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高矿产资源对准格尔旗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与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准格尔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编制《准格尔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落实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安全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准格尔旗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勘查与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与准格尔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及区域规划,应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适用于准格尔旗辖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规划》基期为2020年,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一、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概况
准格尔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鄂尔多斯市东部,地处晋陕蒙三省交界处,素有“鸡鸣三省”之称;地貌以丘陵沟壑为主,有“七山二沙一分田”之称。黄河沿北、东、南流经238公里,隔河与山西、陕西毗邻,全旗总面积7692平方公里,辖1个经济开发区(含2个产业园)、10个苏木乡镇、4个街道,共158个嘎查村、42个社区,常住人口36.09万人,居住着蒙、汉、回、满、藏等15个民族。
准格尔旗地处鄂尔多斯高原东侧,属于典型的中温带大陆性半干旱气候,四季分明,无霜期较长,日照充足。年平均降水量为389.4毫米,降水量自东南向西北递减,全旗气温变化随纬度变化有一定差异,年平均气温7.8℃。准格尔旗是自治区重要的煤炭能源基地,辖区内煤炭、高岭土、石英砂等矿产资源丰富,已形成现代煤化工、硅基材料、陶瓷等综合利用产业向高端化、多元化发展的经营格局。2020年全旗地区生产总值751.91亿元,居全市首位,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下降9.8%。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12.59亿元,比上年增长2.8%;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496.77亿元,比上年下降14.2%;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242.55亿元,比上年增长0.1%。全年销售煤炭2.6亿吨,就地转化3150万吨,煤化工产值增长10.3%。
二、矿产资源概况
准格尔旗的矿产资源较为丰富,其中以煤为主的能源矿产资源储量丰富。截至2020年底,全旗已发现矿产13种,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种有8种,上表矿产地58个,按规模划分,大型38个,中型9个,小型11个,大中型占比81.03%;上表的矿种有煤炭、铁矿、耐火粘土、铁矾土、化工用白云岩、水泥用灰岩、高岭土和水泥配料用粘土。
煤炭资源勘查程度较高,集中分布在准格尔旗东部的准格尔煤田和西部的东胜煤田,上表矿区共46个,查明资源量为449.35亿吨,占全市煤炭资源储量近17.73%,位居鄂尔多斯市首位。煤炭资源不仅储量大,分布面积广,还具有煤质好、埋藏浅、煤层厚、地质构造简单、开采条件优越等优点,有低灰、低磷、低硫、高发热量的“绿色煤炭”美誉。
金属矿产资源储量少,分布在龙口镇西磁窑沟一带,上表矿区为1个小型铁矿,属高硫磷富铁矿石,暂未进行开发利用。
非金属以高岭土、石灰岩、铝矾土、白云岩、石英砂等为主。高岭土主要分布在薛家湾镇、龙口镇、魏家峁镇以及准格尔召镇境内的部分地区,上表矿区共4处,查明资源量为6845千吨,位列鄂尔多斯市首位,主要作为陶瓷工业原料开发利用。铁矾土分布于薛家湾镇,上表矿区2处,分别共生于焦稍沟和城坡高铝矾土矿中,查明资源量为10626千吨。化工用白云岩分布于薛家湾镇的柳青梁地区,上表矿区1处,查明资源量为4741千吨,是鄂尔多斯市化工用白云岩的主要矿产地。水泥配料用粘土分布在龙口镇的公盖梁地区,上表矿区1处,查明资源量为23330千吨。
专栏1 截至2020年准格尔旗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表
序号 |
矿产名称 |
矿区数 |
资源量单位 |
资源量 |
储量 |
1 |
煤炭 |
46 |
矿石 千吨 |
44935593 |
2328989 |
2 |
铁矿 |
1 |
矿石 千吨 |
371 |
/ |
3 |
耐火粘土 |
6 |
矿石 千吨 |
197499 |
113 |
4 |
铁矾土 |
2 |
矿石 千吨 |
10626 |
237 |
5 |
化工用白云岩 |
1 |
矿石 千吨 |
4741 |
/ |
6 |
高岭土 |
4 |
矿石 千吨 |
6845 |
1756 |
7 |
水泥用灰岩 |
1 |
矿石 千吨 |
47318 |
5722 |
8 |
水泥配料用粘土 |
1 |
矿石 千吨 |
23330 |
22160 |
三、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一)基础地质调查现状
截至2020年底,全旗1:25万区域地质调查已全部完成。1:25万区域地球化学测量完成面积5926.70平方千米,覆盖率为77.05%。在大路镇、十二连城乡部分地区开展了1:25万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面积749.39平方千米,覆盖率为9.74%。1:25万区域重力测量完成面积6654.63平方千米,覆盖率为86.51%。在龙口镇、魏家峁镇一带开展了1:25万地下水资源勘查工作,面积4100.00平方千米。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完成面积954.72平方千米,已覆盖了旗辖区内的可测区范围。完成全旗1:10万地下水资源勘查与区划、1:5万大路新区水源地水文地质详查、准格尔召地区1:5万地热资源勘查、准格尔旗东部岩溶区及准格尔旗西部缺水地区找水勘查和国家专项找水项目准格尔旗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工作。
(二)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截至2020年底,准格尔旗在期探矿权20个,登记总面积484.73平方千米,勘查矿种全部为煤炭,勘查程度达到勘探的探矿权14个、详查的4个、普查的2个。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至2020年底,全旗在期矿山共有224个。按矿产资源类型划分,煤矿133个,占矿山总数的59.38%,非金属矿山89个,占矿山总数的39.73%,矿泉水矿权2个,占矿山总数的0.89%。按开采规模划分,大型矿山54个,占矿山总数的24.11%,中型矿山71个,占矿山总数的31.70%,小型及以下矿山99个,占矿山总数的44.19%。开发利用的矿种以煤炭和建筑用砂石矿为主,煤炭矿山以大中型为主,大中型矿山占比为82.71%,建筑用砂石矿山以小型和小矿为主,小型和小矿占比为88.71%。
2020年全旗生产矿山共99个,在建矿山23个,停产矿山87个,关闭及闭坑矿山15个。2020年全旗年矿业总产值585.30亿元,其中煤炭生产矿山89个,矿石产量为2.6亿吨,矿业产值584.89亿元,占矿业总产值的99.93%;非金属生产矿山10个,矿业产值0.41亿元,占矿业总产值的0.07%。
全旗共有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山62个,其中建筑用石料矿48个,建筑用砂矿4个,砖瓦用粘土矿10个。建筑用砂石资源分布较为集中,大中型矿山共7个。2020年生产矿山共7个,年产矿石量92.1万吨,年矿业产值3337.6万元。
一、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得到加强
“十三五”期间,全旗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383.01平方千米。煤炭资源勘查工作取得新突破,在准格尔煤田的西黑岱勘查区、三道敖包勘查区、长胜店勘查区等矿产地,查明煤炭资源量191.53亿吨。在全旗完成2项水文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完成1:10万地下水资源勘查与区划,水文地质测绘面积1300平方千米,查明了准格尔旗地下水资源储存量和可开采资源量,为全旗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地下水资源保障。在准格尔召地区完成1:5万地热资源勘查100平方千米,并进行了地热井施工,初步查明其地热资源可开发利用程度,并对未来勘查方向做出了指导。
二、矿产资源规模化程度显著提高
“十三五”期间,通过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矿业权到期关闭、清理取缔旗境内黄河沿岸乱占乱建的矿山企业和矿山资源整合等方式使矿产资源规模化程度显著提高,矿山数量由2015年的249个减少到2020年底的224个,大中型矿山比例由47.39%提高为55.80%,矿业开发格局更加优化。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与智能矿山建设,煤炭矿山企业积极通过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释放优质产能,全旗生产矿山“三率”(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达到国家指标要求。
三、绿色矿业发展成效显著
“十三五”期间,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印发了《准格尔旗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编制了《准格尔旗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切实落实自治区和市绿色矿山建设的总体部署,推动全旗矿业转型升级,着力提升全旗绿色矿山建设水平。截至2020年底,全旗建成绿色矿山46个,占全市已建成绿色矿山的46.46%,居全市第1位;其中包括8个国家级绿色矿山和38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同时在薛家湾镇、龙口镇和魏家峁镇行政范围内建设了准格尔旗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示范区内14个大中型煤矿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将麻地梁煤矿建成为自治区首个5G+智能开采的煤矿。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效果显著
全旗生产矿山完成治理面积274.14平方千米,露天煤矿临时用地复垦91.43平方千米、还地48.93平方千米,井工煤矿地面沉陷治理182.71平方千米。积极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完善生态修复管理信息,加快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进程。对各运煤主干线及矿区道路环境进行了综合整治,取缔了非法储煤场,对已审批的储煤场、集装站等粉状物料堆场进行全封闭改造,矿区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五、矿产资源管理与服务水平逐步加强
全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动态监管和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不断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明显好转,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遏制。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规范矿产资源领域管理秩序,全旗矿产资源管理能力与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同时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业权的设置进行了规范管理,矿山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监督管理更加常态化、规范化,矿业联合执法机制得到加强。
第三节 形势与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时期,全旗将牢牢立足“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紧抓新一轮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所蕴含的重大契机,切实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矿业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党的十八大以来,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意志。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全旗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实施绿色勘查开采活动,探索建立节约型矿业开发利用体系,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全旗绿色发展,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势。
资源安全保障要求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当前经济形势复杂,矿产资源约束趋紧,切实保障资源安全责任重大。加之西部大开发等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为全旗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创造了巨大空间。准格尔旗作为鄂尔多斯市、自治区重要的煤炭资源基地,要围绕保障能源资源安全,进一步加强准格尔旗中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力度,同时推进煤炭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提高煤炭资源储量级别,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积极推动十二连城地区地热资源的勘查,为乡村振兴提供资源基础;加强在暖水乡地区开展矿泉水、天然石英砂、高岭土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力度,实现找矿突破。同时,要统筹好交通、水利等重大项目用料需求,保障建筑用砂石资源的有效供给。
矿业高质量发展要求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全旗煤炭资源丰富,资源型产业比重高且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较低,开发利用技术相对落后,资源产业链条短、产品高端化终端化水平相对较低。要求以煤炭安全绿色开采和高效低碳清洁利用为重点,大力推进煤炭产业智能化、绿色化、集约化开采,优化煤炭开发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淘汰低效、污染、生产不达标的矿山企业,科学释放优质产能;坚持土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清洁开采工艺相结合;加强节能减排,提升矿山共伴生有益组份综合回收技术、矿山固体废弃物和尾矿资源化利用技术水平;支持延伸矿产品产业链条,发展高附加值、清洁产业,提高矿产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推动矿业循环经济发展。
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创新矿产资源管理机制。切实履行依法管矿和依法行政,履行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健全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领域创新,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实现管理职能、管理方式转变,进一步提升依法管矿、依法行政、依法用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指导原则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党员代表大会精神,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立足全旗区位优势和煤炭资源优势,加大煤炭、地热和非金属资源勘查力度,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全面加快矿业开发结构转型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大力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强化区域交流协作,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三区三线”为基础,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扎实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努力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坚持优化布局,保障供应。扎实做好基础地质工作,加强深层煤勘探,有序推进地热、天然石英砂等优势矿产的勘查进展,提升资源保障能力,为积极配合推进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建设提供扎实的资源基础。
坚持集约开发,高效利用。针对全旗优势煤炭和非金属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水平,坚持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优化矿业产业结构,促进单一产品向配套产品、高耗能产品向低耗能产品转化。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和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坚持全面治理,保护环境。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做到应治尽治,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力度,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矿山”、“绿色矿山”理念,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坚持改革创新,依法管矿。发挥改革创新引领作用,促进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方式转变,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矿区生态修复保护等制度的执行与改革,探索矿地一体化开发利用新模式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矿权的“净矿”出让制度,构建管理新机制。
一、2025年规划目标
到2025年,煤炭和非金属矿产资源保障程度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明显优化,节约集约化和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矿业绿色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矿政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配合自治区加强准格尔旗中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力度和煤炭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能力,提高煤炭资源储量级别,保障后续煤炭的持续供应。积极配合自治区完成十二连城地区地热资源的勘查,为城镇建设、旅游开发提供资源基础。推动暖水乡地区矿泉水、天然石英砂、高岭土的勘查,为城市建设打好基础。到2025年,力争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个。
优化矿业结构与布局。矿山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提高产业集中度,积极建立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业新格局,到2025年,矿山数量控制在20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3%,全旗煤炭产能动态稳定在3亿吨左右。提高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除地热、矿泉水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小型及以下矿山。矿山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三率”水平达到国家要求。严格控制普通建筑用砂石矿山的数量和开发总量,建筑用石采矿权数量控制在19个以内,年开采总量控制在96万立方米以内;建筑用砂采矿权数量控制在4个以内,年开采总量控制在27万立方米以内。
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全面推进全旗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积极推广“5G+智慧矿山”应用模式。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全面提升绿色矿业发展建设水平。
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严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机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强化生产矿山边开采、边治理举措,及时修复生态环境。矿山闭坑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闭坑验收工作。
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坚持依法行政,积极落实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体系。提高监管队伍自身建设、技术监管能力。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净矿”出让和退出补偿制度。
专栏 2 2021-2025 年主要规划指标表
指标名称(单位) |
2025年 |
属性 |
|
基础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 |
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平方千米) |
300 |
预期性 |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个) |
1 |
预期性 |
|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
煤炭年开采总量(亿吨) |
≤3.0 |
预期性 |
建筑用石年开采总量(万立方米) |
≤96 |
预期性 |
|
建筑用砂年开采总量(万立方米) |
≤27 |
预期性 |
|
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矿业发展 |
全旗矿山数量(个) |
≤200 |
预期性 |
本级发证矿山数量(个) |
≤23 |
预期性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63 |
预期性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治尽治(治理率%) |
100 |
预期性 |
二、2035年展望
到2035年,新发现一批地热等非常规能源矿产资源,非金属矿产的查明资源储量继续增加,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程度。矿业空间布局更加科学,矿山规模结构优化合理,资源供给保障能力稳定,绿色矿业发展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形成矿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重点勘查深层煤、地热矿产和天然石英砂、高岭土、矿泉水等优质高效非金属矿产。煤炭勘查以储量升级为重点,保持煤炭矿产资源优势,着重提升资源保障程度。积极鼓励勘查油页岩、煤层气资源。
禁止勘查超贫磁铁矿。
重点开采煤炭、地热、高岭土、天然石英砂等优质矿产资源,积极推进清洁、高效利用煤炭资源。
禁止开采超贫磁铁矿、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禁止将优质石英岩、石灰岩等作为普通碎石建筑材料开采。
禁止勘查开采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勘查开采的其他矿种。
第二节 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布局
依据生态优先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以资源禀赋为基础,积极配合国家、自治区开展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积极推进综合勘查和综合开采,全面推动煤炭安全绿色开采,有序释放优质产能,保障能源供应。推动能源产业实现智慧化和绿色转型发展,加快煤炭能源结构调整,持续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炭资源延伸转化、提质增效。提高煤炭资源绿色、智能、集约利用。
一、能源资源基地
落实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煤炭基地。积极配合国家、自治区开展能源资源基地建设,积极推进煤炭资源勘查结构调整和勘查布局优化,增强基地内资源生产保障能力。加快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技术改造,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实现煤炭资源的有效稳定供应。重点发展煤制油、煤制气等清洁能源和煤制烯炷、乙二醇等煤化工及下游产品,延伸发展煤基新材料产业;探索可再生能源制氢等现代能源体系,加大粉煤灰等固废、危废处置力度,发展煤砰石、粉煤灰综合利用等产业。同时强化开发秩序监督管理,基地内加快矿山数字化、智能化、现代化管理,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完成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
二、国家规划矿区
以重要矿产为主,作为支撑资源安全稳定供应的重要保障区、接替区。准格尔旗落实国家规划矿区4处,面积3508.65平方千米,主要矿种为煤炭。
国家规划矿区内未开发利用或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积极推进勘查活动,力争新发现大中型重要资源矿产地,同时要推动优质煤炭资源的规模开发和集约利用。已开发利用的国家规划矿区,加强矿区外围及深部找矿和推进煤炭边角资源利用,提高资源储备,保持煤炭资源优势,形成重要的战略接续区。同时鼓励优势企业对小型矿山进行整合,实现统一规划,提升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促进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和有序开发。
积极配合推进国家规划矿区内煤炭边角资源市场化出让,相邻矿业权以外的其它企业竞得的,需与周边相邻矿业权或与矿业权设置区划确定的相邻企业整合勘查开采,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第三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分区
一、重点勘查区
落实自治区规划重点勘查区1处,勘查矿种为地热,面积1300.28平方千米。
专栏3 准格尔旗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
序号 |
规划矿区名称 |
主要 矿种 |
面积(平方千米) |
备注 |
1 |
内蒙古包头—呼和浩特一带地热重点勘查区(准格尔旗部分) |
地热 |
1300.28 |
自治区划定 |
重点勘查区内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的集中勘查,推进绿色勘查标准化,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投入,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鼓励战略投资者跟进开展商业性地热勘查,加快勘查进程,积极开展地面工作,查明地热地质条件与热储层埋藏、分布特征、地热田开采资源量等;提高地热资源勘查程度,力争实现矿产资源勘查的重大突破。
二、重点开采区
落实自治区规划的重点开采区1处,开采矿种为地热,面积1300.28平方千米。
专栏4 准格尔旗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
序号 |
规划矿区名称 |
主要 矿种 |
面积(平方千米) |
备注 |
1 |
内蒙古包头—呼和浩特一带地热重点开采区(准格尔旗部分) |
地热 |
1300.28 |
自治区划定 |
重点开采区内,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加强统筹管理。地热资源开发要严格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清洁能源保障能力和可持续利用。同时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严格落实矿区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
第四节 普通建筑用砂石集中开采区
落实鄂尔多斯市规划划定的集中开采区1处,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面积12.31平方千米,拟设采矿权数量为2-3个。
专栏5 准格尔旗普通建筑用石集中开采区表
序号 |
名称 |
面积(平方千米) |
主要 矿产 |
拟设采矿权数量(个) |
备注 |
1 |
准格尔旗龙口镇公盖梁建筑石料用灰岩集中开采区 |
12.31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2-3 |
落实市级规划 |
集中开采区内应合理设置矿业权,拟设采矿权全部采用市场方式出让,探索“净矿”出让工作机制。新设矿业权要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新建普通建筑用石矿规模原则上要达到中型以上,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合理分配,合理制定建筑用石矿产资源年度出让计划,确保原料供需动态平衡。加强砂石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倡导绿色开采、规范开采。
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开采相关审批流程,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审批效率。根据资源禀赋条件和矿山开采现状,引导集中开采区内矿山企业实施整合重组,科学编制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和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调整矿业权设置,重新划分矿区范围,实现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推进规模化开采、集约化经营。
第四章 矿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
第一节 合理调控开发强度
专栏6 准格尔旗普通建筑用砂石矿开采调控规划表
矿种 |
产量单位 |
最低开采规模 |
采矿权数量(个) |
产量 |
属性 |
建筑用石 |
万立方米/年 |
5 |
19 |
96 |
预期性 |
建筑用砂 |
万立方米/年 |
6 |
4 |
27 |
预期性 |
第二节 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一、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严格实行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除地热、矿泉水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小型及以下矿山;对已有矿山开采规模与其资源储量规模不匹配的,通过技术改造、整合等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标准。
专栏7 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表
序号 |
矿种名称 |
开采规模单位 |
最低开采规模 |
1 |
煤 |
原煤:万吨/年 |
60 |
2 |
地热(热水) |
万立方米/年 |
1 |
3 |
玻璃用石英岩 |
万吨/年 |
10 |
4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万立方米/年 |
5 |
5 |
建筑用砂 |
万立方米/年 |
6 |
6 |
高岭土 |
万立方米/年 |
5 |
7 |
矿泉水 |
万立方米/年 |
0.5 |
8 |
其他矿种 |
/ |
中型下限 |
二、优化矿山规模结构
积极谋划矿山整合,推动矿山布局不合理、开采规模小、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企业进行整合重组,提高矿山规模化水平。依法关闭资源枯竭、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限期整改仍未达到环保和安全标准的矿山,淘汰一批产能、资金、技术、管理落后的非煤矿山,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为保证黄河(准格尔段)河道行洪安全,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及生态红线、河湖保护范围采矿权整改退出有关规定及政策要求,全面分步有序退出准格尔旗黄河沿岸保护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统筹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和生态环境承载力,增强矿山自主研发创新和强化管理意识,实现资源集约化、节约化开采,推进矿山向智能化迈进,进一步优化大中型矿山比例结构。到2025年底,全旗在期矿山数量控制在20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3%以上。
三、优化矿产品类结构
提升煤炭矿产品深加工水平和综合利用能力,开拓新的应用领域,向系列化、高附加值、低能耗、清洁利用转变。支持煤化工、煤电铝、无机非金属、陶瓷等综合利用产业向高端化、多元化发展。大力发展高岭土深加工产业,建设以高岭土为核心的陶瓷原料生产基地,重点推进圣岳新材料高岭土深加工等项目建设,实现高岭土的集约化和资源化利用。利用丰富的石英砂资源优势,依托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石英砂原材料基地和玻璃产业的既有基础,培育壮大高端特种玻璃产业基地。
四、优化矿山开发技术结构
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在资源高效开采、产品加工、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等领域不断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对现有生产工艺及装备进行升级改造,加快淘汰落后技术,推广使用国家规定或建设使用的采选冶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煤炭分级分质循环利用,鼓励企业在符合环保政策的前提下建设超纯煤、型煤等项目,实现煤炭提质增效。加强煤炭洗选配一体化、自动化和数控化建设。加快粉煤灰提取氧化铝试验示范步伐,鼓励碱法、一步酸溶法等技术工艺流程工业化、产业化应用。同时注重节能降耗、减排治污,促进绿色发展。
第三节 节约与综合利用
强化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理念,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积极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矿山企业通过节约与综合利用提质增效。
加强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强对煤炭矿区内共伴生高岭土、煤层气等矿产的综合勘查和开发利用可行性论证。对于煤系高岭土资源,应作为陶瓷生产原料被加以利用。探索煤矸石等与煤炭伴生资源多方式、多途径综合利用。
加大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推进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鼓励矿山企业对煤矸石、粉煤灰等的综合利用,加大回收尾矿中的有价值元素。科学规划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等综合利用发展方向,包括煤矸石发电、供热、充填采空区、烧结砖、制水泥,粉煤灰制水泥、新型墙材等固废资源多途径高质量发展,形成矿山固体废弃物全产业链融合与综合利用,推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严格执行“三率”指标要求。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实行矿山企业“三率”指标年度考核制度,对考核未达标的矿山企业列入负面清单,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规划区块划定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勘查规划区块
一、勘查规划区块设置
落实自治区勘查规划区块6个,总面积342.49平方千米。矿种全部为煤炭,均为空白区新设。落实鄂尔多斯市勘查规划区块6个,总面积868.19平方千米。其中地热勘查规划区块1个,面积854.62平方千米;高岭土勘查规划区块2个,面积1.37平方千米;石英砂勘查规划区块2个,面积7.08平方千米;矿泉水勘查规划区块1个,总面积5.12平方千米。全部为空白区新设。
专栏8 主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表
类型 |
矿种 |
区块数量(个) |
区块面积(平方千米) |
备注 |
能源 矿产 |
煤炭 |
6 |
342.49 |
落实自治区规划 |
地热 |
1 |
854.62 |
落实市级规划 |
|
非金属 |
高岭土 |
2 |
1.37 |
落实市级规划 |
石英砂 |
2 |
7.08 |
落实市级规划 |
|
其他 |
矿泉水 |
1 |
5.12 |
落实市级规划 |
总计 |
12 |
1210.68 |
/ |
煤炭边角资源根据国家能源保障需求,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有序出让。
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严格规范探矿权的设置。根据市场需求和勘查进展,有序投放勘查区块。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范围内只设一个勘查主体,勘查规划区块不得与已有矿业权垂直投影重叠。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国家规定情形外,全面实施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竞争性出让,优选投资主体。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秉持绿色勘查理念,加强勘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广绿色勘查相关规范和要求,开展绿色勘查工作。将绿色勘查理念、要求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使勘查工作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处于可控、可恢复的范围。在矿区进行勘查时,不仅对于某一种所需矿物进行地质勘查,要做到勘查时对矿区矿产进行综合评价。结合在旗设置的勘查范围、勘查矿种,加大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的研究与应用推广,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勘查工作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和影响。
加强矿产勘查监督管理。规范探矿权人的勘查活动,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勘查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严禁无证勘查和非法勘查。严格审查矿业权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双公示”要求,按时推送公开信息。
探索探矿权退出机制。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登记的,由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可在本级或上级机关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每年12月底前,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级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节 开采规划区块
一、开采规划区块
落实自治区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20个,矿种为煤炭,全部为探矿权转采矿权,面积共568.71km2。
根据市场需求和环境保护要求,探索通过资源整合等方式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程度。
专栏9 主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表
类型 |
矿种 |
采矿权数量(个) |
区块面积(平方千米) |
备注 |
探矿权转采矿权 |
煤 |
20 |
568.71 |
落实自治区规划 |
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严格规范采矿权设置。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生态管控、负面清单管控要求,严格矿业权人的开采准入条件。原则上一个矿床只能划分为一个采矿权区块。不得人为分割矿床整体,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新设采矿权必须达到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其中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达到普查及以上程度可直接出让采矿权。
加强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管机制。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老标准转化,全面执行新分类标准,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建立储量管理动态数据库,严格考核矿山年度采掘计划执行和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全面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管理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确立以储量动态管理为核心的监督制度,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强化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加强矿山建设前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矿山开采过程中开发利用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的监督,完善矿山闭坑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和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制度,逐步建立社会监督、政府抽查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
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类矿产的开发管理。新立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矿权严格按照招拍挂等有偿出让方式进行交易。持续优化服务,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探索普通建筑用砂石矿采矿权的“净矿”出让制度,确保出让采矿权区块用地权属无争议、矿业权平面不重叠,符合空间、规模等准入条件。推动相互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露天矿山以市场方式进行整合。推动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薄弱、安全事故多发的矿山企业与资金、技术、管理具有显著优势的其它矿山企业进行整合。推进矿山集中连片治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铁路、公路和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与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临时建筑用砂石土资源,出让期控制在三年以内,到期后不再延续,同时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矿山复绿等方面的工作。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其它类矿产。
推进采矿权有序退出。逐步退出资源枯竭、安全生产不达标、不符合资源保护和环境要求、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矿山。采取政策+市场方式淘汰一批资金、技术、管理落后非煤矿山。结合黄河沿岸生态环境治理专项行动,与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关闭退出一批不符生态环境要求的非煤矿山。
第三节 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资格准入。严格按照国家矿业权出让规定出让采矿权,保护正当合法竞争。参与采矿权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相关条件,严格限制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失信记录的采矿权申请人参与交易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规定,从事矿产采选活动。
空间准入。新建矿山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内禁止从事采矿活动。一个开采规划区块设置一个采矿权。
规模准入。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指标,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矿山建设必须符合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得低于规划划定标准,未划定标准的矿种应按国家标准采用中型下限,并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开采量要符合规划开采总量调控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按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严格生态环境准入门槛。新建矿山要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同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减少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准入。矿山企业必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规定,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准入条件。提升矿山装备、队伍安全准入标准,强化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安全准入以及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加强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六章 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整体推进矿业绿色发展,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矿区环境生态化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
一、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所有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和相关标准执行,选择对环境破坏较小的开采方式、采矿技术和选矿方法,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坚持明确责任、规定义务,确保新建矿山实现合理开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矿地和谐。
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对于生产矿山,已完成建成绿色矿山建设的企业,应根据《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要求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保持并提升绿色矿山创建成效,确保相关指标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未建成绿色矿山的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力争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二、强化绿色矿山监督管理措施
明确主体责任。旗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旗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由旗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采矿权人应当根据旗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编制本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从矿区环境、矿产资源开发方式与节能减排、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科技创新与智能矿山及矿山现代化与和谐矿区建设等方面,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然资源局会同当地能源、财政、应急管理、林草等有关部门,成立组织机构,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标,认真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提升绿色矿山能力,确保绿色矿山成效显著。
严格绿色矿山建设程序。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评估确定。拟申请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应在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后进行自评估,并向旗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和自评报告,由旗自然资源局会同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评估的相关规定开展绿色矿山评估。符合要求的,经旗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自然资源局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自然资源局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市对绿色矿山企业的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根据相关财政及项目规范要求,允许将绿色勘查技术应用的新增费用及工作区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纳入项目预算。
执行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进行检查,确定抽查对象。在自治区、市抽查的基础上,旗自然资源局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同时检查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督促采矿权人切实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义务。对于检查不合格的采矿权人应提出整改意见,给予一年以内的整改期。经认定整改合格后,暂不移出名录;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移出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被移出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后,应当重新向旗自然资源局申报评估。已列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如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应及时向旗自然资源局申请重新评估。
加强媒体舆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使社会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使绿色矿山建设理念深入人心,使矿山企业、矿区群众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一、新建(在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新建(在建)矿山要严格矿山准入条件,采矿权人须依相关规定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备案,同时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对生产矿山,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合理计提和规范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治理基金,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义务同时转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管理机制,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有关标准组织专家,随机抽检,并采取相应的惩奖措施。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切实提高矿山环境治理成效。
三、闭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第七章 规划保障措施
在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旗自然资源局要与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交通、文旅、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衔接。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规划的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应高度重视,按照职能分工,构建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规划实施。严格矿业活动规划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项目立项以及矿业权设置必须符合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发证,不得批准用地。
二、加强目标责任考核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细化分解目标和任务,明确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提出工作要求,确定责任主体,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对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依据,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推动规划有效实施。
三、实施规划动态评估机制
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规划各项任务的执行情况、主要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对规划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进行科学论证,并对规划调整和修编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和论证。
四、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和矿业权人信用约束。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应及时予以查处,责令改正。
五、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同时开展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建立统一高效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规划数据库与其他矿政管理数据库的互联互通,推动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储量、矿业权等基础数据库的衔接和共享,以规划管理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科学化,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社会化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