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8 09:21 来源: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准格尔产业园、大路产业园),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经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准格尔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18 

准格尔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准格尔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和效率,明确管理责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准格尔旗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结合准格尔旗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由准格尔旗工信和科技局(以下简称旗工信和科技局)设立,受准格尔旗财政资金支持,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准格尔旗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包括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重大专项(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关键技术装备或产品研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和科技创新环境建设6大类项目。 

第四条 准格尔旗财政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前资助、后补助、补贴、奖励及旗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等。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高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六条 凡列入准格尔旗科技计划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七条 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旗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实施的主体是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咨询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由旗工信和科技局委托,参与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是旗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旗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二)根据全旗科技发展规划、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衔接各级科技计划,征集科技计划需求,进行项目储备,制定并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会同旗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 

(三)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签订任务(合同)书,验收、档案管理和绩效评估; 

(四)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受理并批准项目变更、延期、终止和撤销的申请; 

(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过程管理; 

(六)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实施信用管理; 

(七)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旗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旗工信和科技局制订旗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 

(二)配合旗工信和科技局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预算分配及资金下达; 

(三)根据旗工信和科技局意见,做好项目资金的调整、结转、收回等工作; 

(四)会同旗工信和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包括: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直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本地区、本行业的科技需求并推荐报送旗工信和科技局; 

(二)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 

(三)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四)配合旗工信和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评估评价和结题验收工作;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包括项目主持单位、合作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项目实施的法人责任,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 

(二)按要求落实自筹经费,制定和规范科技项目管理内控制度; 

(三)负责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四)指导、督促项目承担人员及时、规范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五)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七)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八)负责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九)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单位按照批准的任务(合同)书,向合作单位分配研究经费,对合作单位的研究进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主持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主持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按要求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规范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科技服务机构和评审、咨询专家根据受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过程管理、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对工作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五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根据全旗重大工作部署、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每年定期公开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申报单位依据项目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需求征集与项目形成机制,拓展项目来源。对科技需求长年征集、定期筛选,通过筛选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管理。事前资助项目一般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旗重大科技工作部署等可采取专项征集、定向征集等方式。旗委、旗政府签署协议推动的重大科技合作事项或临时部署的重大科技工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以会议纪要、合作协议、相关文件为依据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准格尔旗境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旗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二)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在相关研究领域具备一定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组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不予受理、立项: 

(一)项目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或项目征集要求的; 

(二)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科技项目经费的; 

(三)重复研究,指向不明的; 

(四)其他不符合项目申报情形的。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限项管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第一承担者)同期主持旗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2项;项目主要参与人(项目第二至第五名承担者)参与旗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累计不超过3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项目不超过1项。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由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估等方式进行,同一批次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实行同一评审方法和标准。专家的选定原则上从项目专家库中抽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选定按照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选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制衡的原则,重点评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项目团队基础和优势、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前景、经费预算等综合性因素,以及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具备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能力等。专家评审结果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主要从活跃在科研一线、同行业同学科的专家中选取。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经旗工信和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并同旗财政局会商后,确定拟立项目清单,报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立项项目。审定的立项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议,复议意见报旗人民政府审定。公示无异议的,由旗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由旗工信和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共同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单位应当基于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填报项目任务(合同)书。有合作单位的,项目主持单位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各方应在立项文件(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决议事项通知)下达后及时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 

第二十五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立项: 

(一)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资格的; 

(二)签订任务(合同)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立项的。申请撤销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原因,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报旗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批复后执行。无故不签订任务(合同)书的,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三)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的。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探索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对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的项目,鼓励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达到预期目标,通过验收后,拨付财政资助资金。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申报立项程序与事前资助项目相同,签订项目合同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按合同完成任务通过项目验收后,旗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一次性下达后补助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项目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调整。 

(一)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 

(二)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三)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项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标的。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终止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终止项目,或由旗工信和科技局通知项目终止。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方向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合同)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6个月后,经催告后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第三十条 申请项目调整或终止的,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核,由旗工信和科技局批复后执行。承担单位不能主动申请的,由归口管理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报旗工信和科技局批复后执行。 

申请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应在到期前90天提出,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申请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申请变更项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标的,须由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并明确调整后的任务和安排。 

除上述情形之外,在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主持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与涉及调整的人员和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并及时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提供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报送旗工信和科技局批复后执行。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撤销的项目,专项经费按照旗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因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或撤销的,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第三十二条 科技重大专项和实际执行周期在3年(含)以上的项目,由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原则上项目执行期内只监督检查一次。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开展中期检查。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主持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须在收到验收申请6个月内完成。在项目实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务(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表及相关验收文件、资料,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旗工信和科技局审核。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自筹经费匹配情况、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材料验收等方式。科技重大专项等支持额度较大的项目验收采取会议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或现场测试。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较小的项目可通过书面材料集中验收,专家对项目验收材料有异议需要质询的,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网络视频、电话通讯等方式进行答辩。专业领域相近或同计划类别的项目,可集中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种。 

(一)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合理、规范的,为通过验收。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3.未按期按要求提交相关验收材料,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 

4.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或自筹经费没有匹配到位。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论由旗工信和科技局下达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建立验收档案,作为科技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旗工信和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科研失信记录。因提供验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研究成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90天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暂缓验收最多1次,验收期限自暂缓之日顺延6个月,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按照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其使用计划和实际使用情况报旗工信和科技局备案,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结题、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以及通过验收但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四十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七章 项目公开及诚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科技计划项目征集、立项、验收、监督、评估等信息应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全过程进行科研信用记录,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旗工信和科技局以及委托的第三方有关人员与项目或争议处理存在相关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项目申请单位认为存在回避事由的,可提出回避申请,经旗工信和科技局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监督检查、评估与绩效评价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立项确定、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五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等级的记录方式、评价标准、结果应用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审查记录制度(试行)〉的通知》(内科发政字〔201814号)、《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科发政字〔201823号)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核实对存在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本办法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准政办发〔201664号)、《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准政办发〔20168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准格尔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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