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科技创新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31 16:16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基金设立方案》已经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和市委五届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 

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基金设立方案 

为深入贯彻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全力实施“科技兴蒙”行动,落实我市“科技新政30条”,推动科技与金融融合,引导民间资本更多的进入创新领域,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充分利用产业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积极创新,带动全社会研发投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助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现代能源经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国家“双碳”科技创新综合示范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金设立相关要求 

(一)基金规模 

基金总规模30亿元,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市人民政府出资占比30%,出资资金由市财政局从预算资金中逐年安排,并通过注册资本金的形式拨付到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科学技术局通过项目资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控股企业出资占比5%左右;剩余65%资金向本地煤炭、煤化工企业及其他社会出资人募集。其中一期基金总规模10亿元,各出资主体按比例出资,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可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分期到位。 

(二)设立形式 

原则上采取有限合伙制。 

(三)存续期限 

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经基金出资人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5年,其为退出期。 

(四)投资方向 

基金重点投向碳中和、新能源、新型煤化工、新能源汽车、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科技教育、科技与文化融合、现代农牧业、新基建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拥有核心技术和新技术、成长性高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特别是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成立的产学研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公司,围绕煤化工产业延链补链,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技术升级示范、产业融合发展、技术装备成套能力提升、二氧化碳减排应用示范和综合利用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展科研攻关。 

(五)投资方式 

基金通过直接投资或与其他出资人设立子基金的方式投资。 

(六)基金收益分配、管理费和绩效奖励 

基金收益分配采取先回本后分红模式并设置门槛收益率,门槛收益率不低于税前8%。存续期内分红时,对门槛收益率以内的收益,基金管理机构出资部分不参与分配;超过门槛收益率的部分,管理机构提取的绩效奖励不高于超额收益的20%,剩余部分原则上由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实缴出资规模的1%/年左右收取。 

未满足基金投资进度及合规运作要求的,可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调减基金超额收益分成比例、扣减基金管理费直至取消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资格。 

(七)投资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项目有关要求 

基金投资的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的项目团队原则上来自《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中明确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8个国内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以及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其高校、科研机构、项目团队,且团队牵头人应为研究员、教授及以上级别的专家(非挂名形式)。 

基金投资于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项目的资金比例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15%,且不受基金关联交易的投资限制,不纳入基金收益考核范围。基金投资孵化的煤炭、煤化工早期科研项目,基金社会出资人具有优先投资权和优先合作权。 

(八)退出机制 

基金原则上通过到期清算退出。到期清算时,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或承担损失。 

(九)反投要求 

基金投资鄂尔多斯市内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比例不低于基金总额的60%,并作为对基金管理机构考核标准。为进一步发挥基金的招商引资功能,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基金投资鄂尔多斯市内企业项目 

1.基金直接投资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企业; 

2.投资的鄂尔多斯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鄂尔多斯市已有企业; 

3.投资的鄂尔多斯市外企业在鄂尔多斯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4.为支持鄂尔多斯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鄂尔多斯市企业在鄂尔多斯市外注册的独资或控股子公司; 

5.基金管理机构(含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的其基金新增投资鄂尔多斯市企业。 

二、基金管理机构 

为择优选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规则,选聘专业化力量的原则,本次基金管理机构将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向全国公开遴选。申报机构应按照附件1—7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向第三方中介机构申报。第三方中介机构最终确定基金管理机构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确保基金管理机构满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资质及本方案相关要求,并由律师事务所对基金管理机构和各合伙人商定的合伙协议出具法律意见。最终签署的合伙协议由市科学技术局协同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审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设施; 

(四)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丰富的科技项目投资经验,管理科技类投资基金规模不少于10亿元,与国内顶尖科研院所有长期良好合作关系,能够共同推进产学研无缝对接、深度融合。在鄂尔多斯拥有项目储备,具备科技企业招商引资的潜在实力者优先; 

(六)具有较强的募资能力,有较明确的意向出资人和出资金额,承诺在中选后6个月内完成设立任务,原则上9个月内启动并落实首批投资; 

(七)具备较深厚的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能够较好地为被投企业提供投后增值服务; 

(八)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控股企业出资比例为基金总规模的5%左右。 

三、基金风险防范措施 

为降低基金投资风险,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基金将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一)基金投资期内应保持基金管理机构关键人士等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性,未经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变动。经书面同意可更换的,需按照该变动人员的同等职位及级别补充人员,报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二)为规避风险,基金禁止投资于以下企业或业务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2.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项目; 

3.自治区及我市禁止和限制投资的项目; 

4.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员工直接或间接控股(包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名列第一大股东)的项目; 

5.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6.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金融衍生品; 

7.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8.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9.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10.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11.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和行业; 

12.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三)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特定项目和企业(市人民政府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招商引资的重点支持项目和企业)不受投资比例限制。 

(四)基金由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托管,并签署《托管协议》,托管机构负责基金的资金划拨、清算和日常监控,在对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投资协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签署的投资决议等文件按照《合伙协议》等有关内容验证无误后划拨投资款,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有权拒绝执行。 

(五)除不具备由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条件的天使投资项目外,其拟投项目应由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对拟投项目进行评估。财务尽职调查报告需由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法律尽职调查报告需由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律所合伙人及以上高级别律师签字确认,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需由行业权威专家论证,同时基金管理团队需对每个投资项目出具署名的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基金唯一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原则上由五或七名(奇数)委员组成,其中不少于两名通过外部选聘并经基金合伙人大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产生。拟投项目投资表决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五分之四表决通过制。外部选聘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需包括一名行业专家和一名财务法律专家。行业专家一般需具备理工科硕士以上学历,科技型上市企业(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中小板等)中层及以上负责人,并具有上市公司产品市场部门和科研部门工作经验。财务法律专家一般需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从业资格证书,具有丰富的上市辅导经验。外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所需薪资列入基金运营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七)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委派观察员列席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观察员不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投票,但对投资决策委员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伙协议的决议拥有一票否决权,监督基金运作。 

(八)为规避社会资本套取政府出资,基金禁止向基金管理机构、出资人及其关联企业投资,产学研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除外。 

(九)基金应服从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评估及监督。 

(十)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对基金的每期出资不早于其他出资人出资到位时间。 

(十一)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跟随基金同一轮次投资优质股权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排除或妨碍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跟投特定项目的权利。 

(十二)基金在后续运作过程中因其他投资人合伙份额的退伙、转让合伙份额等变更导致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超过约定的认缴比例,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及时调整缩减认缴出资额。 

(十三)出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1.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政府出资拨付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5.其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四、政策支持措施 

建立容错机制,激发创业干事积极性。结合科技创新领域的行业属性和风险特点,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基金考核应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原则上不对单只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参与决策的相关责任人责任。但如基金管理机构出现违反本方案进行投资,未合法合规履行投资程序,没有做到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出现利益输送行为,未达到基金管理机构考核标准等行为,可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调减基金超额收益分成比例、扣减基金管理费直至取消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等处罚,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相关程序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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