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2024年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3-08 11:30 来源: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为规范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杜绝检查随意、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等现象,切实提高环境监管效能,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 执法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三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在准格尔旗政府网站公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 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并在准格尔旗政府网站公开,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五条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企业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对被抽查的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和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和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七条 依法开展抽查企业负责人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负责人不予配合的,将通过准格尔旗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检查结果在每季度结束前录入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并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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