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2024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3-27 17:08 来源: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检查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旗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

烟花爆竹单位危险工序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4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否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5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6

零售经营者是否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7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

企业是否取得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旗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8

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9

企业是否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

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1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是否经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12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3

非煤矿山及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检查

企业是否取得有效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山及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旗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4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接受转让的、冒 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5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6

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7

企业是否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8

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的;()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单位地址的;()变更经济类型的;()变更许可范围的。

19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是否经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0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要求持证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1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审批。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22

企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是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3

对冶金企业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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