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2-11-11 09:52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监督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为达到监督执法行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一、事前公开制度

第一条 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第二条 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第三条  全面公开我委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四条 公开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主动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公开。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执法程序等有关知识,使广大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懂法、守法,了解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知识,以及在接受卫生健康执法人员监督、监测过程中,他们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事中公示

第六条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保持着装整洁,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第八条 监督执法中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 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事后公开

第十条 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并按要求对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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