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格尔旗农牧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9-18 11:14 来源:农牧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为进一步加强农牧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准格尔旗农牧局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准格尔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委托范围

负责准格尔旗行政区域内农业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

三、委托权限

(一)承担农业、畜牧兽医、农机、渔业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农牧部门的执法职责。包括集中行使兽医兽药、畜禽屠宰、种子、种畜禽、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生鲜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检疫,植物检疫、农业转基因、渔政渔港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二)依法配合司法部门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主持或配合有关部门调解农牧业民事争议案件。

(三)负责执法案件的统计、公示和材料汇总工作。

四、委托执法责任

1.委托方对受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受委托方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2.受托方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

3.受托方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不得再委托第三人,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承担。

4.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委托期限三年。


准格尔旗农牧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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