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能源局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发布时间:2023-09-18 15:52 来源:能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为进一步加强准格尔旗能源领域执法工作,准格尔旗能源局将行政执法权委托准格尔旗能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准格尔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准格尔旗能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准党编字〔2021〕22号)。

二、委托范围

准格尔旗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委托事项

(一)贯彻执行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集装站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受旗能源局的委托,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旗能源局的行政执法职责,以旗能源局的名义统一行使能源管理行业旗本级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工作。

(二)研究拟订全旗地方煤矿及选煤厂、电力、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集装站行业年度安全生产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办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等工作。

(三)承担全旗煤炭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全旗洗(选)煤场监督抽查工作。

(四)参与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集装站的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五)承担对全旗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集装站企业安全生产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六)完成旗能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委托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职权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权利事项。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权利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权利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予以追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必须在委托职权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权利事项;超委托范围的行政行为,受托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2.实施委托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3.主动接收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五、委托期限

从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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