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21-09-24 11:29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提交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①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④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免职信息即可)。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受理审查;

3、核准;

4、发照。

五、承诺办理时限

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准格尔旗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办理网址:http://amr.nmg.gov.cn:27001/ect/web/index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九、咨询电话

0477-4210021;0477-4210036;0477-4898100

十、相关表格下载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网址:HTTP:HOME.SAIC.GOV.CN/

序号 附件名称 文件属性
分享到: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