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二、申请条件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股权出质。
三、提交材料
1、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注;
注:1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2、股权公司是指出质的股权所在公司。
3、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4、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的应加盖公章。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股权出质登记当事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发给《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
五、承诺办理时限
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准格尔旗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九、咨询电话
0477-4210021;0477-4210036;0477-4898100
十、相关表格下载
1、《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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