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有关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4-19 09:58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万通街

联系电话:0477-421222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邮  编:010300

二、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食品管理、药品管理、特种设备管理等市场监管领域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鄂尔多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执法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康巴什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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