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4 08:21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示随机

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具体检查内容  责任科室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体工商户条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电子商务法》

1.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2.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3.营业执照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等行为。

信用监管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1.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

 

2.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

3.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4.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信用监管股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信用监管股
1

 

登记事项检查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信用监管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查看房屋产权证、租房协议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或者主要营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门号等情况一致 信用监管股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企业提交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信用监管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

1.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应变更未变更情形

 

2.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信用监管股
1 1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1.实地核查,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进行身份问询核实。确实无法到场的,也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操作。

 

2.对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3.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4.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与登记情况不符或有明显欺骗隐瞒迹象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对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

5.本事项所称的法定代表人,也包括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本事项所称的自然人股东,也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等。

信用监管股
2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1.企业:①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②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个体和农专:①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②生产经营信息;③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④联系方式;⑤资产状况(仅农专);⑥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信用监管股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1.查阅企业最新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实收资本明细账或股东名册、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行政许可证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2.通过比对各部门归集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3.确认企业是否将下列信息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准确向社会公示: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③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④知识产权出质登记;⑤行政处罚;⑥其他公示信息。

信用监管股
3 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等 盟市、旗县市场监管部门 《价格法》 1.检查是否存在超过政府定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是否存在超过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2.检查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是否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3.检查是否存在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检查股

 

 

4 直销行为检查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直销企业总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盟市、旗县市场监管部门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1.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2.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消费环境建设指导股
5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网络交易经营者检查 网络交易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电子商务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是否进行核验、登记,是否建立登记档案,是否定期核验更新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是否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自交易完成之日起是否保存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明确进人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是否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是否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是否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是否及时公示。

7.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8.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存在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的行为。

9.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显著标明“广告”。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6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拍卖法》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检查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市场监督管理股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文物保护法》 检查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设立文物商店,是否未经许可经营文物拍卖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文物的商业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股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法》 检查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有关证照,检查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股
7 广告行为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监测、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

 

《食品安全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取得广告批准文件或批准文号,发布相关广告内容是否与批准文件内容一致 市场监督管理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 现场核查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材料,检查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承接的广告业务是否都登记在案,业务档案是否保存;是否收取核对了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相关材料;对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须重点检查是否收取核对了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文件;广告业务审核手续是否齐备 市场监督管理股
    互联网广告经营、发布情况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监测、实地核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

 

《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

现场核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等材料,是否有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或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股
8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食品安全法》

1.核查信息。检查企业的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市场准入相关法定资质。

 

2.抽取样品。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內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不得由企业抽样。

3.填写抽样记录。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4.样品质量检验检测。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核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进行质量检测。

5.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责任。

6.结果运用。将检验结果通知有关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

1.营业执照检查。检查营业执照与生产许可证信息是否一致,实际生产地址与生产许可的地址是否相符;查看营业执照中的经验范围能否涵盖申请许可证产品或包含相应行业的描述。

 

2.查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检查企业产品检验报告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产品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是否覆盖产品细则所要求的检验项目。

3.对告知承诺内容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根据告知的内容及企业本人所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不相符的现象。

4.查看生产和检验设施设备。主要查看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具备细则中所要求的基本设备、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生产设施检验设施是否符合GB 316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

5.对生产过程进行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对原辅材料供应商进行了评价,采购记录保存情况;生产中是否使用了回收料或外购料。成品出厂前是否按照标准进行了出厂检验,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6.查看企业是否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和处置做出明确规定,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对企业营业执照内容的检查。核查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信息是否与所取得的许可证载明的对应内容相一致。

 

2.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内容的检查。核查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是否与企业实际生产的目录内产品相符合。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质量管理职责情况的检查。(1)查组织机构,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查管理职责,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3)查有效实施,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2.生产资源提供情况的检查。(1)查生产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2)查检验设施,是否持续保持取证时的检验设施及场所,是否能正常运转,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具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3.人力资源要求情况的检查。(1)查管理及技术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2)查检验人员,检验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位职责,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4.技术文件管理情况的检查。1)查技术标准,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2)查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工艺文件的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

5.过程质量管理情况的检查。(1)查采购控制,是否对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并记录。(2)查现场管理,是否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的放置作出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放置。(3) 查质量控制,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4)查不合格品,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是否按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有效控制。

6.否决项情况的检查(1)查生产设施,是否持续保持取证时的生产设施及场所。

(2)查出厂检验,是否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10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生产环境条件的检查

 

2.进货查验结果的检查

3.生产过程控制的检查

4.产品检验结果的检查

5. 贮存及交付控制的检查

6.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的检查

7.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

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检查

9.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的检查

食品安全监管股
11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的监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 登记的食品小作坊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1.生产环境条件的检查

 

2.进货查验结果的检查

3.生产过程控制的检查

4.产品检验结果的检查

5. 贮存及交付控制的检查

6.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的检查

7.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

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检查

9.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的检查

食品安全监管股
12 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经营资质的检查;

 

2.经营条件的检查;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的检查;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检查;

5.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

6.经营管理、档案的建立及实施;

7.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票证索取及销售记录等;

8.食品贮存的检查;

9.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人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或实行实名登记;是否明确人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股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3 餐饮服务

 

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查看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是否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2.查看提供网络送餐服务的经营者是否在其相关网页进行公示。

3.查看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公示的时间、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4.查看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量化等级标识。

5.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餐饮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看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是否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2.查看提供网络送餐服务的经营者是否在其相关网页进行公示。

3.查看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公示的时间、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4.查看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量化等级标识。

5.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餐饮股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企业是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2.查看原料外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查看食品添加剂是否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餐饮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企业是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2.查看原料外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查看食品添加剂是否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餐饮股
13 餐饮服务

 

监督检查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看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是否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

 

2.查看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是否具有显著标识,是否按标识区分使用。

3.查看专间内是否由明确的专人进行操作,是否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

4.食品留样是否符合规范。

餐饮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看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是否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

 

2.查看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是否具有显著标识,是否按标识区分使用。

3.查看专间内是否由明确的专人进行操作,是否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

4.食品留样是否符合规范。

餐饮股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食品的标识、储存运输等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有毒有害物质是否与食品一同贮存、运输。

餐饮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食品的标识、储存运输等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有毒有害物质是否与食品一同贮存、运输。

餐饮股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采购是否符合要求。

 

2.具有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运转正常。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正常使用。

3.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餐饮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采购是否符合要求。

 

2.具有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运转正常。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正常使用。

3.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餐饮股
13 餐饮服务

 

监督检查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查看食品经营场所是否保持清洁、卫生。

 

2.查看烹饪场所是否配置排风设备,定期清洁。

3.查看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查看卫生间是否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

5.查看专间内是否配备专用的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6.查看食品处理区是否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

7.查看食品处理区是否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8.查看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餐饮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看食品经营场所是否保持清洁、卫生。

 

2.查看烹饪场所是否配置排风设备,定期清洁。

3.查看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查看卫生间是否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

5.查看专间内是否配备专用的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6.查看食品处理区是否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

7.查看食品处理区是否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8.查看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餐饮股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看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查看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餐饮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看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查看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餐饮股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看主要负责人是否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查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3.查看是否具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4.查看从业人员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餐饮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看主要负责人是否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查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3.查看是否具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4.查看从业人员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餐饮股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餐饮股
14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管理责任明确、组织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情况。

 

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3.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人场销售者档案。

4.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相关信息。

5.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

6.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相关信息。

7.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8.批发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人员等情况。

9.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

食品安全监管股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销售者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

 

2.销售者是否具有相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3.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是否定期检查库存。

5.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管理人员、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6.销售者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是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7.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在明显位置如实公布农产品相关信息。

食品安全监管股
15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经营资质的检查

 

2.经营条件的检查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的检查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检查

5.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

7.特殊食品的检查

食品安全监管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经营资质的检查

 

2.经营条件的检查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的检查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检查

5.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

7.特殊食品的检查

食品安全监管股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经营资质的检查

 

2.经营条件的检查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的检查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检查

5.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

7.特殊食品的检查

食品安全监管股
16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市场在售食品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1.对被抽样单位的检查: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证件。

 

2.现场信息采集: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

食品安全监管股
1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2.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质的检查。

3.使用登记及登记标志的检查。

4.定期检验及检验标志的检查。

5.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

6.警示标志的检查。

7.运行情况的检查。

8.自行检查和维保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18 计量监督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展检定,是否有检定标志和检定合格证书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检查是否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

 

《计量法实施细则》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授权开展工作情况,计量标准建设和管理情况,检定、校准工作质量,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后强制检定和型式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总局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股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检查报纸、刊物、图书、广播、电视等宣传载体,企业产品包装及技术资料,市场交易等是否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检查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 C 标志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检查定量包装商品是否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实际净含量及标注是否符合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股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节约能源法》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股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股
19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

 

《产品质量法》

《认证认可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1.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的检查。对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等信息进行核查。

 

2.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情况的检查。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是否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3.对检验检测机构符合性相关信息的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对检验检测机构有效性相关信息的检查。检查资质证书及标志使用情况、检查相关机制的建立情况、检查年度报告及统计数据上报情况、检查相关检查、整改、处罚情况。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20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 1.标准技术要求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2.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3.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4.标准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质量发展股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1.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2.团体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3.团体标准编号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相关规定。

质量发展股
21 商品条码使用检查 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 全区商品条码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1、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过期未续展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

 

2、是否存在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

4、是否存在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行为;

5、是否存在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行为;

6、是否存在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行为;

7、是否存在条码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

8.生产者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是否存在未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行为:

(1)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

(2)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

(3)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

(4)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

9.系统成员是否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

10.生产者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是否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

11.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是否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12.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是否使用了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店内条码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

13.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是否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14.商品条码印刷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

15.印刷企业是否查验印刷商品条码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同等效力证明。

 

质量发展股
22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1.检查专利法律文件是否有伪造的情况,应核实专利法律文件是否存在编造不存在的专利号、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等专利文书。

 

2.检查专利法律文件是否存在变造的情况,应核实专利法律文件是否存在篡改专利名称、专利权人、说明书、权利要求等内容的情况。

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股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已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是否存在专利权类别、专利号、附加文字、图形标记、方法类专利、专利申请标记或其他不规范行为。

 

2.产品专利宣传是否存在假冒专利的情况。

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股
23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1.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况。

 

2.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商标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检查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制品商标注册证。

4.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5.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

6.检查市场主体是否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1.检查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 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是否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是否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2.检查证明商标使用人是否未履行该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

3.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注册人是否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使用该证明商标。

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股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完备情况。

 

2.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情况。

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股
24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1.网络在线检查。浏览商标代理机构网站(如有 ),查看其商标代理业务推广广告宣传情况。

 

2.现场检查。查看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推广书面广告宣传材料;随机抽取 2户商标代理服务对象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其有无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情况。

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股
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具体检查内容  责任科室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体工商户条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电子商务法》

1.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2.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3.营业执照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等行为。

信用监管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1.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

 

2.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

3.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4.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信用监管股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信用监管股
1

 

登记事项检查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信用监管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查看房屋产权证、租房协议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或者主要营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门号等情况一致 信用监管股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企业提交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信用监管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

1.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应变更未变更情形

 

2.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信用监管股
1 1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1.实地核查,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进行身份问询核实。确实无法到场的,也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操作。

 

2.对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3.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4.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与登记情况不符或有明显欺骗隐瞒迹象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对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

5.本事项所称的法定代表人,也包括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本事项所称的自然人股东,也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等。

信用监管股
2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1.企业:①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②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个体和农专:①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②生产经营信息;③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④联系方式;⑤资产状况(仅农专);⑥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信用监管股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1.查阅企业最新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实收资本明细账或股东名册、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行政许可证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2.通过比对各部门归集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3.确认企业是否将下列信息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准确向社会公示: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③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④知识产权出质登记;⑤行政处罚;⑥其他公示信息。

信用监管股
3 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等 盟市、旗县市场监管部门 《价格法》 1.检查是否存在超过政府定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是否存在超过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2.检查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是否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3.检查是否存在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检查股

 

 

4 直销行为检查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直销企业总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盟市、旗县市场监管部门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1.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2.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消费环境建设指导股
5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网络交易经营者检查 网络交易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电子商务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是否进行核验、登记,是否建立登记档案,是否定期核验更新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是否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自交易完成之日起是否保存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明确进人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是否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是否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是否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是否及时公示。

7.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8.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存在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的行为。

9.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显著标明“广告”。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6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拍卖法》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检查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市场监督管理股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文物保护法》 检查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设立文物商店,是否未经许可经营文物拍卖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文物的商业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股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法》 检查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有关证照,检查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股
7 广告行为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监测、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

 

《食品安全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取得广告批准文件或批准文号,发布相关广告内容是否与批准文件内容一致 市场监督管理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 现场核查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材料,检查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承接的广告业务是否都登记在案,业务档案是否保存;是否收取核对了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相关材料;对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须重点检查是否收取核对了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文件;广告业务审核手续是否齐备 市场监督管理股
    互联网广告经营、发布情况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监测、实地核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

 

《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

现场核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等材料,是否有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或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股
8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食品安全法》

1.核查信息。检查企业的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市场准入相关法定资质。

 

2.抽取样品。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內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不得由企业抽样。

3.填写抽样记录。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4.样品质量检验检测。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核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进行质量检测。

5.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责任。

6.结果运用。将检验结果通知有关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

1.营业执照检查。检查营业执照与生产许可证信息是否一致,实际生产地址与生产许可的地址是否相符;查看营业执照中的经验范围能否涵盖申请许可证产品或包含相应行业的描述。

 

2.查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检查企业产品检验报告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产品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是否覆盖产品细则所要求的检验项目。

3.对告知承诺内容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根据告知的内容及企业本人所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不相符的现象。

4.查看生产和检验设施设备。主要查看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具备细则中所要求的基本设备、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生产设施检验设施是否符合GB 316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

5.对生产过程进行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对原辅材料供应商进行了评价,采购记录保存情况;生产中是否使用了回收料或外购料。成品出厂前是否按照标准进行了出厂检验,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6.查看企业是否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和处置做出明确规定,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对企业营业执照内容的检查。核查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信息是否与所取得的许可证载明的对应内容相一致。

 

2.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内容的检查。核查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是否与企业实际生产的目录内产品相符合。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质量管理职责情况的检查。(1)查组织机构,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查管理职责,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3)查有效实施,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2.生产资源提供情况的检查。(1)查生产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2)查检验设施,是否持续保持取证时的检验设施及场所,是否能正常运转,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具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3.人力资源要求情况的检查。(1)查管理及技术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2)查检验人员,检验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位职责,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4.技术文件管理情况的检查。1)查技术标准,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2)查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工艺文件的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

5.过程质量管理情况的检查。(1)查采购控制,是否对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并记录。(2)查现场管理,是否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的放置作出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放置。(3) 查质量控制,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4)查不合格品,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是否按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有效控制。

6.否决项情况的检查(1)查生产设施,是否持续保持取证时的生产设施及场所。

(2)查出厂检验,是否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10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生产环境条件的检查

 

2.进货查验结果的检查

3.生产过程控制的检查

4.产品检验结果的检查

5. 贮存及交付控制的检查

6.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的检查

7.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

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检查

9.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的检查

食品安全监管股
11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的监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 登记的食品小作坊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1.生产环境条件的检查

 

2.进货查验结果的检查

3.生产过程控制的检查

4.产品检验结果的检查

5. 贮存及交付控制的检查

6.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的检查

7.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

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检查

9.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的检查

食品安全监管股
12 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经营资质的检查;

 

2.经营条件的检查;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的检查;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检查;

5.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

6.经营管理、档案的建立及实施;

7.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票证索取及销售记录等;

8.食品贮存的检查;

9.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人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或实行实名登记;是否明确人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股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3 餐饮服务

 

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查看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是否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2.查看提供网络送餐服务的经营者是否在其相关网页进行公示。

3.查看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公示的时间、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4.查看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量化等级标识。

5.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餐饮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看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是否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2.查看提供网络送餐服务的经营者是否在其相关网页进行公示。

3.查看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公示的时间、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4.查看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量化等级标识。

5.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餐饮股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企业是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2.查看原料外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查看食品添加剂是否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餐饮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企业是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2.查看原料外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查看食品添加剂是否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餐饮股
13 餐饮服务

 

监督检查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看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是否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

 

2.查看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是否具有显著标识,是否按标识区分使用。

3.查看专间内是否由明确的专人进行操作,是否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

4.食品留样是否符合规范。

餐饮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看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是否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

 

2.查看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是否具有显著标识,是否按标识区分使用。

3.查看专间内是否由明确的专人进行操作,是否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

4.食品留样是否符合规范。

餐饮股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食品的标识、储存运输等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有毒有害物质是否与食品一同贮存、运输。

餐饮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食品的标识、储存运输等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有毒有害物质是否与食品一同贮存、运输。

餐饮股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采购是否符合要求。

 

2.具有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运转正常。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正常使用。

3.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餐饮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采购是否符合要求。

 

2.具有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运转正常。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正常使用。

3.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餐饮股
13 餐饮服务

 

监督检查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查看食品经营场所是否保持清洁、卫生。

 

2.查看烹饪场所是否配置排风设备,定期清洁。

3.查看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查看卫生间是否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

5.查看专间内是否配备专用的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6.查看食品处理区是否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

7.查看食品处理区是否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8.查看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餐饮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看食品经营场所是否保持清洁、卫生。

 

2.查看烹饪场所是否配置排风设备,定期清洁。

3.查看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查看卫生间是否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

5.查看专间内是否配备专用的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6.查看食品处理区是否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

7.查看食品处理区是否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8.查看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餐饮股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看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查看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餐饮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看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查看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餐饮股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看主要负责人是否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查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3.查看是否具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4.查看从业人员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餐饮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查看主要负责人是否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查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3.查看是否具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4.查看从业人员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餐饮股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餐饮股
14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管理责任明确、组织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情况。

 

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3.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人场销售者档案。

4.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相关信息。

5.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

6.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相关信息。

7.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8.批发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人员等情况。

9.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

食品安全监管股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销售者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

 

2.销售者是否具有相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3.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是否定期检查库存。

5.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管理人员、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6.销售者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是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7.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在明显位置如实公布农产品相关信息。

食品安全监管股
15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经营资质的检查

 

2.经营条件的检查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的检查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检查

5.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

7.特殊食品的检查

食品安全监管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经营资质的检查

 

2.经营条件的检查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的检查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检查

5.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

7.特殊食品的检查

食品安全监管股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经营资质的检查

 

2.经营条件的检查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的检查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检查

5.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

7.特殊食品的检查

食品安全监管股
16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市场在售食品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1.对被抽样单位的检查: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证件。

 

2.现场信息采集: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

食品安全监管股
1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2.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质的检查。

3.使用登记及登记标志的检查。

4.定期检验及检验标志的检查。

5.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

6.警示标志的检查。

7.运行情况的检查。

8.自行检查和维保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18 计量监督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展检定,是否有检定标志和检定合格证书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检查是否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

 

《计量法实施细则》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授权开展工作情况,计量标准建设和管理情况,检定、校准工作质量,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后强制检定和型式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总局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股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检查报纸、刊物、图书、广播、电视等宣传载体,企业产品包装及技术资料,市场交易等是否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检查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 C 标志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检查定量包装商品是否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实际净含量及标注是否符合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股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股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股
19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

 

《产品质量法》

《认证认可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1.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的检查。对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等信息进行核查。

 

2.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情况的检查。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是否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3.对检验检测机构符合性相关信息的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对检验检测机构有效性相关信息的检查。检查资质证书及标志使用情况、检查相关机制的建立情况、检查年度报告及统计数据上报情况、检查相关检查、整改、处罚情况。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20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 1.标准技术要求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2.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3.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4.标准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质量发展股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1.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2.团体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3.团体标准编号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相关规定。

质量发展股
21 商品条码使用检查 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 全区商品条码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1、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过期未续展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

 

2、是否存在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

4、是否存在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行为;

5、是否存在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行为;

6、是否存在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行为;

7、是否存在条码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

8.生产者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是否存在未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行为:

(1)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

(2)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

(3)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

(4)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

9.系统成员是否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

10.生产者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是否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

11.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是否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12.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是否使用了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店内条码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

13.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是否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14.商品条码印刷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

15.印刷企业是否查验印刷商品条码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同等效力证明。

 

质量发展股
22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1.检查专利法律文件是否有伪造的情况,应核实专利法律文件是否存在编造不存在的专利号、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等专利文书。

 

2.检查专利法律文件是否存在变造的情况,应核实专利法律文件是否存在篡改专利名称、专利权人、说明书、权利要求等内容的情况。

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股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已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是否存在专利权类别、专利号、附加文字、图形标记、方法类专利、专利申请标记或其他不规范行为。

 

2.产品专利宣传是否存在假冒专利的情况。

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股
23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1.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况。

 

2.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商标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检查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制品商标注册证。

4.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5.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

6.检查市场主体是否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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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1.检查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 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是否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是否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2.检查证明商标使用人是否未履行该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

3.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注册人是否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使用该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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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完备情况。

 

2.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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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1.网络在线检查。浏览商标代理机构网站(如有 ),查看其商标代理业务推广广告宣传情况。

 

2.现场检查。查看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推广书面广告宣传材料;随机抽取 2户商标代理服务对象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其有无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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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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