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4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自治区安委会和市安委会有关要求,准格尔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准格尔旗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准格尔旗安全生产通报办法》《准格尔旗安全生产警示办法》《准格尔旗安

全生产约谈办法》四个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准格尔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6月9日

准格尔旗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鄂安发〔2022〕18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园区、各苏木乡镇街道、旗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旗委、旗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安委会)负责组织。旗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报旗安委会审定后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基固本、依法治安为目标,坚持日常工作考核与年终现场考核相结合,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

(三)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考核、督办、举报奖励等制度,有效发挥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作用。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监管力量建设,落实监管经费、装备和人员编制,创新监管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五)加强安全预防。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智能化改造,实现本质安全。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化解和应对重大安全风险。

(六)强化基础建设。加大投入,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健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能力。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等专业服务机构监督。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制度。

(七)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范,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第六条  日常考核由旗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年度考核细则,根据日常掌握的推进落实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国家、自治区、市、旗督查督办事项等情况进行评分。

第七条  年终考核由旗安委会下发年度考核通知,旗安委办组成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八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按照年度考核细则逐项考核计分。同时,设置减分项和加分项。

第九条  事故控制考核(以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年报数据为准)按照以下规定减分: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扣40分;

(二)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扣5分;

(三)一般事故以前三年平均死亡人数为基数,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2分,最高不超过5分;

(四)对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负有责任的,每发现1起扣2分。

第十条  对旗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事故控制考核(以旗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年报数据为准)按照年度考核细则有关规定减分。

第十一条  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和政府以及旗委和旗政府通报表彰的;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旗政府认定,给予适当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按不超过40%的比例,从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被考核单位中确定优秀等次(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在90分及以上未获得先进等次的,以及80分(含80

分)至90分的,均为良好等次;

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80分的,均为合格等次;

得分在60分以下的、被“一票否决”的,均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  在年度考核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考核单位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救援,或组织救援不力导致伤亡损失扩大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对重大隐患督办、治理不力,导致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群体性事件的;

(四)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被国家、自治区、市约谈或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一)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

(三)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经旗安委会审定,报请旗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旗安委会通报被考核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期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十七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旗委和旗人民政府及旗安委会书面报告。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被考核单位在各类专项整治和日常督查检查中要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和评价工作,据实提供所需的考核资料。

第十九条  被考核单位应对目标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级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准格尔旗安全生产通报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鄂安发〔2022〕18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通报,是指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或旗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就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条  安全生产通报内容主要为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有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和重要工作任务部署落实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典型经验做法、取得的突出成绩等。

第四条  安全生产通报主要以文件、会议、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对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由旗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向全旗该行业领域及相关企业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初步原因、事故教训及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等内容。

对发生的典型事故、重要敏感时期发生的事故,全旗性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及典型经验做法、突出成绩等,由旗安委会办公室向园区、各苏木乡镇街道、旗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通报,或按照旗委、旗人民政府领导要求进行通报。

第六条  旗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向旗委和政府、旗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全旗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内容包括全旗事故统计数据,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

第七条  旗安委会在全旗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通报上年度安全生产总体情况,按行业、地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规律特点,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下一步全旗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措施。

第八条  旗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通报,抄送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旗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旗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本行业领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要与督查、约谈和年度考核等相结合,确保通报及时、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  本办法由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准格尔旗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制度》(准安委发〔2017〕

12号)同时废止。

准格尔旗安全生产警示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警示办法》(鄂安发〔2022〕18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警示,分为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警示告知,是指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安委会)或旗安委会办公室就全旗发生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的区域性、行业性安全生产问题,分别对各苏木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旗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预警性警示通报和督促性警示告知。

第三条  对有较大社会影响、典型的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以及重要敏感时期发生的事故,由旗安委会或旗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向各苏木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旗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警示通报。对典型行业性较大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由有关行业部门及时向全旗该行业领域及企业进行警示通报。警示通报包括事故经过、初步原因、事故教训及针对性措施等内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安委会或旗安委会办公室进行安全生产警示告知:

(一)存在行业性、区域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的;

(二)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出现监管盲区或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

(三)事故控制不力的;

(四)事故责任追究超过半年未落实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上级重大工作部署的;

(六)需要警示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符合警示告知情形的,由旗安委会办公室拟定警示告知通知,报旗安委会领导审定签发,同时抄送旗纪委监委、旗委办公室、旗委组织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六条  被警示告知的地区、单位,应自接到警示告知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旗安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各苏木乡镇街道、旗安委会成员单位警示告知事项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园区的警示参照本办法根据权限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警示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制度(准安委发〔2017〕12号)同时废止。

准格尔旗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鄂安发〔2022〕18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约见工业园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苏木乡镇街道党政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旗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工业园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有关苏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书记)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办事处主任)、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和旗委、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二)管辖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三)未履行或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安委会副主任或其委托的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约谈有关单位和部门分管负责人:

(一)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推动不力、未完成任务的;

(二)30内工矿商贸领域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

(三)未履行或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旗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进行的约谈,由旗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旗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旗安委会副主任或其委托的旗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进行的约谈,由旗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旗安委会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六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事项。

第七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整改措施等。

第八条  被约谈方为苏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书记)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办事处主任)的,分管负责人同时接受约谈。

第九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一条  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并应进行现场核查。

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旗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约谈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园区的约谈依照本办法根据权限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约谈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准格尔旗安全生产约谈暂行制度》(准安委发〔2017〕12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安委办,旗委办、政府办。

准格尔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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