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 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4 15:28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

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 直辖审、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 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加强国内油气勘探开发,支持天然气进口利用,现将有关进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对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具依区域见附件)进行石油(天 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 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 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 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 区块视为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勧探开发作业的中外 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 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 仪蛊、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壇值税.

二、 对在我国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 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下同)进行石油(天然气)勘 探开发作业的项目(包括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

“老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 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 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 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稅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对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 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 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 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稅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 对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批)准建设的跨境天然气管道

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项目,以及经省级政府核准的进 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扩建项目进口的天然气(包括管道天 然气和液化天然气,下同),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具 体返还比例如下:

(一) 属于2014年底前签订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长贸 气合同项下的进口天然气,进口环节増值税按70%的比例予以返 还。

(二) 对其他天然气,在进口价格高于参考基准值的情况下, 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该项目进口价格和参考基准值的倒挂比例予以 返还。倒挂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倒挂比例=(进口价格-参考基准 值)/进口价格X100%,相关计算以一个季度为一周期。

五、 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设备(包括按膜 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的免税进 口商品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 局、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并联合印发。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 自2021年[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印发之日后30 日内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免税 进口商品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六、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并取得免税资 格的单位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壇值税, 只免征进口关税s有关单位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 “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 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八、 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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