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15 03:10 来源:教育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背景: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联合制定的《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救助对象范围:

对死亡、失踪、因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或在校期间父母双亡(含母亡父失踪或父亡母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给予一次性代偿全部未还贷款本息。

对学生在贷款期间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或因故导致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给予未还贷款本息的一年代偿,第二年需重新申请认定。

 

申报流程: 

申报程序: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提交申请表,学生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准格尔旗教育体育事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初审

由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实地走访、调查。初审救助名单及救助金额在救助对象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初审完成后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复审。

贷款偿还

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于每年的6月和12月进行集中复审。复审完成后提交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进行还款救助资金的明细核算、资金划付和入账等相关工作。

 

申报材料:

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是代办人到场申请,需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由借款人与代办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佐证材料 

借款学生或父母死亡的,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借款学生或父母失踪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借款学生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二级标准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借款学生本人或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障条件的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病历复印件。

重大疾病的认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内民政社救(2013)210号),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疾病及20种重疾以外的罕见病、各种恶性肿瘤且医疗费用花费在10万元以上的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失信惩戒: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基层机构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银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骗取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申报时间:截至12月19日

申报电话: 0477-3970104

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

附件2: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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