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条件及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2-11-07 10:44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一、申请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等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等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依据为由残联认定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特殊情况的,可由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入户调查,也可由社工机构对其自理能力和照料能力进行评估,相关调查访问结论、评议结果等材料可视为有效佐证材料。

2.重病:依据鄂尔多斯市现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确定。

3.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在公安机关报案登记时间算起,满6个月以上,并由公安部门出具未联系到失联人员相关手续。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6.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

书。

二、发放标准

1900/月

三、申办材料

申请人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儿童本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向民政局提出的申请书;

3.重度残疾人需残疾证复印件。重症病人需旗县级医院或三甲医院以上出具的诊断书;失联人员需属地公安机关出具6个月以上未联系到失联人员的相关手续;死亡人员需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失踪、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人员需出具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

4.儿童本人或监护人、近亲属提供的其他必要补充材料等(注:所有材料复印件都需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

5.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内蒙古自治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查验。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旗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统计上报。

1.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采取审核相关材料或部门信息比对的形式,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失联、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情形进行查验。需要信息比对的,各相关部门应当对部门信息比对工作给予全力支持。

2.相关佐证材料不全且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协助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3.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旗民政局。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4.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旗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情形发生变化的(一般是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恢复监护能力的、年龄超过18周岁的、户籍迁出的、死亡的、被判刑的、被强制隔离戒毒的、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以及由旗民政部门确定不再适合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民政局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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