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享受条件及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2-11-07 10:45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一、救助对象和类别

申请人户内人均可支配纯收入原则上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支出型救助

1.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无法承担的,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中的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已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或者已经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但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危重病患者等,在享受其他各项政府补贴、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急难型救助

1.对因自然灾害、火灾等受灾的,对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原则上先报灾,由相关部门鉴定损失救助后还有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救助。交通事故、溺水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生产生活资料严重损毁的,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对因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3.享受救急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年度支出大于3万元以上的,且年度收入小于支出的,户内成员无机动车辆的。

4.享受救急难的家庭和个人,必须对家庭成员进行财产状况比对。

二、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一)支出型救助

1.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申请表、入户调查表、公示单、户内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应提供申请前12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药店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证原件,或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结算凭证原件;

3.残疾人应提供准旗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4.在校全日制就读的学前、高中、大中专院校以及本科学历的,应提供在校学生交费凭证复印件;

5.非我旗户籍的,需提供居住地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由当地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根据困难程度,每年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同时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急难型救助

1.个人申请、救急难申请表、入户调查表、授权核对委托书、公示单、户内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应提供申请前12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药店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证原件,或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结算凭证原件;

3.残疾人应提供准旗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4.在校全日制就读的学前、高中、大中专院校以及本科学历的,应提供在校学生交费凭证复印件;

三、审核审批程序

(一)支出型救助。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一般程序。

(二)急难型救助。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并根据教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教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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