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农牧局关于开展2023年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市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0 15:08 来源:农牧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推动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市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带动作用,引领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全市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关于开展2023年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市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的通知》(鄂农牧发〔2023〕29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

1.评选条件

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原则上从旗(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中择优评选,并优先推选拥有“三品一标”、注册商标、示范带动明显或积极发展智慧农牧业的家庭农牧场。已被评为自治区、市级示范的家庭农牧场不再参与评选。参加评选的家庭农牧场须纳入家庭农牧场名录系统管理,并注册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评选条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和《鄂尔多斯市家庭农牧场认定办法》有关要求,具体如下:

(1)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和《鄂尔多斯市家庭农牧场认定办法》的经营规模或旗区制定的相关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应在3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

(2)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机械设备,机械化程度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3)家庭农牧场经营者从事种植、养殖、种养结合等生产活动3年以上。掌握较先进的农牧业生产、管理技能,经过新型职业农牧民等培训。无违法经营或失信等不良记录。

(4)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能够实行质量安全管理,生产记录完整。

(5)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和销售记录,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状况。

(6)家庭农牧场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在科技运用、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牧户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效应。

2.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应按要求提交本农牧场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鄂尔多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申报表(见附件1);

(2)被评选为旗(区)级示家庭农牧场,需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3)家庭农牧场经营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土地草原承包合同或证书复印件、流转土地草原合同复印件;

(5)能够反映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相关图片(不超过10张),图片电子版单幅照片要在3MB以上;

(6)家庭农牧场纳入名录系统管理的管理页面截图,纳入直报系统管理的手机APP认证截图,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截图;

(7)2022年度家庭农牧场资产、经营和收支情况;

(8)产品获“三品一标”认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9)生产经营规程或标准、管理制度复印件;

(10)家庭农牧场经营者获得的社会荣誉,以及其他奖项证明材料复印件;

(11)家庭农牧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或作为交流学习典型等相关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按(1)至(11)的顺序装订成册,A4纸张打印,如属复印件,需加盖家庭农牧场公章。

(二)市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

1.评选条件

市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原则上从旗(区)级示范社中择优评选,并优先推选拥有“三品一标”、注册商标、示范带动明显或积极发展智慧农牧业的合作社。已被评为国家、自治区、市级示范社的不再参加评选。评选条件参照《鄂尔多斯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种植业合作社具有大规模种植能力,入社成员5户以上,带动农牧户50户以上,成员出资额50万元以上,农业机械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年经营性收入100万元以上。其中从事粮食、饲草料种植的,面积应达到1000亩以上;从事经济作物种植的,经营土地面积应达到700亩以上;从事温室大棚种植的,温室大棚占地60亩以上且温室大棚数量在20栋以上。

(2)养殖业合作社入社成员5户以上,带动农牧户30户以上,成员出资额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经营性收入100万元以上。其中从事奶牛、肉牛养殖的专业合作社,奶牛存栏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从事羊养殖的专业合作社,存栏1000只以上;从事马匹养殖的合作社,存栏达到50匹以上;从事生猪养殖的合作社,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从事肉鸡养殖的合作社,存栏5000只以上;从事蛋鸡养殖的合作社,存栏3000只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合作社,水域面积达到15亩以上且水产品品质好产量高。

(3)林业合作社果树面积达到300亩以上或育苗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4)从事农畜产品加工、销售的合作社年收入100万元以上,其中从事加工业合作社的机械设备及厂房等固定资产价值50万元以上。

(5)农机、植保统防统治等服务型合作社,成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不少于15台套;农机、植保统防统治专业合作社每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

(6)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严格执行投入品使用规定;近2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严重事件。

(7)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近2年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2.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或联合社)应按要求提交本社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鄂尔多斯市市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见附件2);

(2)被评选为旗(区)级示范社,需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4)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5)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6)近2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7)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农牧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和《农牧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复印件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成员账户;

(9)征信报告;

(10)纳入新农直报系统管理的手机APP认证截图;

(11)合作社标牌、规章制度上墙、固定办公场所以及开展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照片(不超过20张),电子版单幅照片要在3MB以上;

(1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获得的名特优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证书;参加交易会、博览会和农超对接,使用财务软件管理,获得表彰、取得的荣誉和相关典型报道等情况。

以上材料按(1)到(12)的顺序装订成册,A4纸张打印,如属复印件,需加盖合作社公章。

二、评选程序

(一)自愿申报。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民合作社向所在的旗区农牧局报送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苏木乡镇初审。家庭农牧场、合作社所在的苏木乡镇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实地查看和材料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旗(区)农牧局。

(三)旗(区)推荐。各旗(区)农牧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择优推荐,并正式行文上报市农牧局。

(四)市级评审。市农牧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比,择优评选出示范家庭农牧场、示范合作社候选名单。

(五)公开公示。市农牧局将拟认定名单在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政务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认定公布。将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牧场、合作社,认定为鄂尔多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市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由市农牧局行文公布。

三、有关要求

请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做好推选工作,于2023年3月13日前将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市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正式推荐文件、汇总表以及各申报主体的相关材料上报旗农牧局。

附件:1.鄂尔多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申报表

2.鄂尔多斯市市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3.2023年拟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汇总表

4.2023年拟申报市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汇总表

(联系人:贾锦凌;联系电话:0477-4217005)

准格尔旗农牧局

2023年3月3日

附件1

鄂尔多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申报表

家庭农牧场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填 报 日 期:

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申报表

家庭农牧场名称

 

详细地址

 

农牧部门认定时间

 

认定证书编号

 

经营者姓名

 

社会职务

 

经营者学历及专业

 

电  话

 

邮  编

 

电子信箱

 

主要产业

 

主要农畜产品

 

生产规模

(亩、头、只)

 

拥有农机具

台(套)

参加合作社

或协会名称

 

注册或使用

商标名称

 

家庭人口(人)

 

参与经营的家庭

劳动力数(个)

 

常年雇工(人)

 

土地草原经营

总面积(亩)

 

流转土地草原面积(亩)

 

上年度农畜产品

销售总额(万元)

 

上年度农牧业

纯收入(万元)

 

上年度家庭收入

总额(万元)

 

家庭主要劳动力

职业水平

高级职业农民   人

中级职业农民   人

初级职业农民   人

“三品一标”认证及有效期限

无公害农产品  年       绿色农产品    年

有机农产品    年       地理标志认证  年

家庭农牧场简介

(需要描述清楚经营规模、生产品种、基础设施情况、技术应用情况、销售情况、收支情况、示范带动情况等内容)

(苏木)乡镇审核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旗区农牧局审核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鄂尔多斯市市级农牧民合作社

示范社申报书

农牧民合作社全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填 报 日 期:

一、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全称

 

详细地址(具体到嘎查村)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身份

 

手机号码

 

成员人数

 

带动农牧户数量

 

是否获得过财政资金扶持

 

注册登记部门

 

产品商标名称

 

注册登记时间

 

主要经营产品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主要服务内容

购买  销售  加工  运输

贮藏  技术、信息  其他

主要组织形式

 

从事行业

村集体兴办    农技服务组织兴办    龙头企业带动兴办

供销合作组织兴办     个人兴办

种植   养殖    包装     加工     贮藏     运输

其他

产品主要

销往地区

本旗区    本市     自治区     省外     境外

基地、产品获得

何种认证

 

获得哪级

名牌产品

 

是否制定实施

生产质量标准

 

是否从事

营销活动、是否有网站(名称)

 

2022年底

资产总额(万元)

 

出资情况

出资人数

 

2022年经营服务总收入(万元)

 

货币出资

金额(元)

 

2022年可分配

盈余总额(万元)

 

非货币出资金额(元)

 

2022年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总额(万元)

 

2022年按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返还剩余盈余额(万元)

 

成员人均增收(元)

 

带动农牧户户均增收(元)

 

出资数量前3名成员的姓名、出资额(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表中有 符号的项目,请在 上打√。

成立和发展情况

(需要描述清楚经营规模、生产品种、基础设施情况、技术应用情况、销售情况、收支情况、示范带动情况等内容)

二、审核意见

合作社

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乡镇(苏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旗区农牧

主管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一)《申报书》采用A4纸打印,填报内容采用4号仿宋字体,可加页。

(二)按照《申报书》设计的栏目内容、格式和前后顺序填写。

(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必须以申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填写。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指其在本合作组织之外所从事的职业或职务,如农技推广人员、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农牧民等。

(五)“成立和发展情况”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

 

 

附件3

2023年拟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旗区

家庭农牧场名称

地址

经营者姓名

家庭人口(人)

耕地面积(亩)

种植类型

草原面积(亩)

畜种

存栏/出栏数(头、只)

上年农畜产品销售总额(元)

上年家庭收入总额(元)

联系电话

                         
                         
                         
                         
                         
                         
                         

附件4

2023年拟申报市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汇总表

填表单位

(盖章):

           

单位:人、户、万元

旗区

序号

农牧民合作社名称

现为哪级示范社

登记日期

合作社地址

实有成员总数

主要产业

年经营收入

带动非成员农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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