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2022〕17号
发布时间:2022-04-24 17:00 来源: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依法加强殡葬管理,坚决遏制散埋乱葬等现象,树立文明、环保、节俭的殡葬新风,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旗殡葬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禁埋区建造坟墓。准格尔旗境内“三沿七区”范围内视为禁埋区,具体包括公路、铁路沿线两侧,水库附近及河道管理范围内;耕地、林地、草原、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等。 

二、禁止乱埋乱葬。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草地内出售、出让墓地,非法改变林草地用途,获取不当利益,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散埋乱葬破坏耕地、林草地的,由自然资源、林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所属苏木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处置;对私自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建造坟墓销售的,由公安、纪委、民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所属苏木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处置。 

三、禁止私建“住宅式”墓地。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以外,违法违规私自建造专门用于存放自家先人或遗骨的类似住宅造型的建筑。 

四、禁止私建硬化大墓。禁止利用砖、水泥、石材等固化硬化坟墓,破坏生态环境。单人墓占地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倡导采用卧式、小型墓碑,立式墓碑高不得超过0.8米。 

五、禁止私建活人墓。禁止人还健在,却早已为自己准备好墓地或者提前购买墓地等行为。 

六、严格整治乱埋乱葬。对禁埋区内因历史原因形成相对集中的坟墓由所属家属进行绿化遮蔽;对有石化硬化等设施的坟墓进行拆除硬化部分,禁埋区内的零星散墓,所属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督促迁移至公益性公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未认领的坟墓视为无主坟墓,由嘎查村委员会通过走访、巡查、依法依规治理并妥善处置;对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规定方式自行进行整治或顶风违规违法新建坟墓的,由坟墓所属苏木乡镇(街道)、公安、林草、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七、规范遗体接运。接运遗体必须使用殡仪专用车,非殡仪车辆不得接运遗体。各医院和丧事承办人要积极配合殡仪馆做好遗体接运工作,确保遗体统一接运、存放和管理。 

八、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民政部门加强全旗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根据全旗殡葬需求加快公墓埋葬区建设进度,各苏木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满足农村安葬需求,杜绝乱埋乱葬行为,有效推进违建墓地长效治理工作。 

九、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力度。旗自然资源、林草、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各苏木乡镇综合执法局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对违规土葬、违法占地、毁林建坟等行为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治一起。 

十、严厉打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包庇和纵容违规土葬、违法建坟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阻碍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执法工作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强化宣传引导推动殡葬改革。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国家殡葬法规政策,广大居民群众要自觉抵制丧葬陋俗,树立文明新风,倡导节地生态安葬。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 

旗民政局: 

0477-4215016 

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7-4705319 

旗林草局: 

0477-3863111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2日 

序号 附件名称 文件属性
分享到: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