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享受条件及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2-11-07 10:39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一、申请低保待遇资格条件

户籍属性(准旗户籍)、家庭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申请低保前12个月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同时依据患病、残疾、赡(抚、扶)养人、就业、刚性支出、民主评议等情况,综合认定申请家庭是否享受低保待遇。经综合认定,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申请家庭纳入城乡低保,将收入在城乡低保保障标准1.5倍以下的纳入低收入家庭。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重病重残、国内就读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在读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人员、 采用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认定为同一家庭的所有共同生活成员,原则上按照户籍类别分别纳入低保范围。严格实行按户施保,除已脱贫和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外,不准人为将已毕业的大学生以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直接取消低保。

(二)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和强制戒毒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采用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不予纳入低保范围。

(三)单人户申请低保条件。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 已脱离家庭且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人员,可以以单人户纳入低保。

(四)房产面积的规定。对于城乡低保家庭拥有楼房面积在120-160平方米以内且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单亲家庭中有子女上大学、近3年内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去世、近3年内家庭成员中有意外去世且支出较大等情况的,可以享受低保待遇;其他情况的不予享受和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对于拥有楼房面积在160平方米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不予享受请低保待遇。

二、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拥有2套或2套以上住房或拥有商业用房的;家庭成员注册公司、企业的;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申请对象是财政供养人员的或现在行政事业国企工作单位的;

大型农机具的(80马力及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但因好逸恶劳、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但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且有赡养、抚养能力的;拥有经营门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或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为个体户,总投资超过规定标准的;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24倍的;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月低保标准15%的;符合特困人员救助条件的人员,不重复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超过低保保障标准的;土地、草场、林地、住房被征用,已得到合理补偿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家中饲养观赏性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不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读高中以下私立学校和自费出国留学的;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政策规定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三、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办法

低保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向苏木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嘎查村社区代为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苏木乡镇街道应及时受理低保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申请,也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苏木乡镇街道对申请对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发放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限补齐所缺材料。

(一)申请低保家庭需提供的材料。

1、新式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惠民补贴资金等收入证明由苏木乡镇街道统一出具,打工的由所在服务处所出具连续三个月或以上的工资证明);

3、患重病、慢性病诊断书(患重病的人员诊断书在旗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长期有效;患慢性病人员诊断书除私人门诊外在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近3年的有效;其他疾病当年的有效)、医保部门认定的慢性病证明、自付部分的医药费凭证证明;

4、残疾人需提供新版《残疾证》及其复印件;

5、在校大中专学生、研究生需提供《学生证》、学费和住宿费证明及其复印件;

6、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还需提供养老保险缴费收据(均以个人缴纳的基础养老保险数额作为家庭合理性支出数额);

7、人户分离家庭,在旗外居住的还需提供现居住地嘎查村居委的证明(证明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收入情况及住房、机动车辆等财产状况);

8、低保申请书;

9、家庭成员的近期2寸免冠照片。

(二)签订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申请低保的所有家庭成员必须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

(三)实行近亲属备案制度。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或嘎查村居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或嘎查村居委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苏木乡镇街道应当进行备案建档。

四、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合理刚性支出。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核算办法。指入户调查前12月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的核算。主要包括申请家庭的工资性收入和务工收入。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按常年打工计算家庭收入:适用于举家搬迁、常年居住在旗外和苏木乡镇街道镇区内完全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家庭成员能提供近期务工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工资证明的,以工资证明计算工资性年收入;不能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的,其家庭成员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务工月数。

(2)按半工半农务计算家庭收入:适用于在苏木乡镇街道周边就近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既有种地又有打工的,在家庭收入中计入种植收入的同时计入打工收入。家庭成员能提供近期务工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工资证明的,以工资证明计算工资性年收入;不能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的,其家庭成员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本地区相同行业平均收入(按100元/天×5个月=15000元/人·年)。

(3)家庭中不上学的未婚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按常年打工标准计入家庭收入;未稳定就业的毕业大学生和研究生给予3个月就业缓冲期后,再计算打工或工作收入。已经稳定就业的毕业大学生和研究生,按个人实际收入情况计入家庭收入。

2、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核算。主要包括家庭农业生产经营、养殖业经营和其他经营性的收入。

(1)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核算。

A、按规定标准计算:主要指家庭成员常年居住在农村的家庭,以村委会提供的申请人家庭实际拥有耕地面积为基数(含扩展耕地及租种耕地),以当地正常气候年份同等作物平均产量为标准,计算家庭种植业收入。水浇地每亩按700元纯收入计算,塔地和坝地每亩按500元纯收入计算,干旱梁峁地每亩按300元纯收入计算。

B、按规定租金计算:家庭成员都无劳动能力的,其土地收入=实际出租耕地面积×100元(含子女代种植耕地)。

C、温室或大棚实际种植经营的,每亩按照一个成年劳动力计入家庭收入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估算收入。

(2)农村养殖业年收入核算。

A、以存栏数量进行计算,不能以出栏数计算收入。核定养殖业不分大小畜,年纯收入核算标准为:驴、猪1000元/头,肉牛1500元/头,奶牛2000元/头,山羊300元/只,绵羊200元/只,鸡鸭30元/只(计算时扣除猪1头、羊4只、鸡鸭20只的自食部分);

B、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的必需的耕牛、驴、马、骡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C、养鱼每亩水面按3500元核定年纯收入。

(3)其他经营性收入核算。

A、在乡镇(除薛家湾、沙圪堵和街道的镇区)和村委所在地开设的小规模小卖部、小吃店、家电和农业生产机具维修铺等,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算收入。难以核查和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收入按照一个成年劳动力最低工资的一半计算收入。

B、薛家湾、沙圪堵和街道的镇区内的小规模营业店铺的年收入,按实际营业情况或参照纳税申报情况计算。难以核查和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收入按照一个成年劳动力最低工资计算收入。

C、给子女或其他人员照看店铺的人员收入核算办法为:个人劳动力系数×成年劳动力最低工资。

3、财产性收入的核算。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草场经营权,征地、拆迁、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的核算。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行政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除外)、养老金(中央和自治区部分除外)、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各项惠农补贴、生态移民补贴和其他应纳入收入范围的收入。

(1)赡养费的核算。核算赡养费时,子女结婚的核算赡养费,没有结婚的不核算赡养费。子女凡在国企和行政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不管年龄大小,无重病和重残的都要计算赡养费。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裁决、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判决的赡养费原则上应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核算,赡养费标准按以下方式计算:

A、子女是务农、打工、在国企和行政事业单位上班的临时工的,给父母的赡养费按每月100元×子女人数计算;

B、子女是个体工商经营户、养殖户和其他经营户,给父母的赡养费每月150元×子女人数计算;

C、子女是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在职和退休职工及开办小型公司的,给父母的赡养费每月200元×子女人数计算;

D、子女是开办大型公司、拥有豪华车辆和住宅及高档消费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正常消费标准的,给父母的赡养费每月400元×子女人数计算。

(2)不计算子女赡养费的情形:父母或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有患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父母或子女目前享受低保的;子女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指两年义务兵,不包括军官和士官);父母或子女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或子女为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强制戒毒人员;同时有两名及以上高中(含)以上在读学生的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除国企和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子女丧偶和离异的。

5、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中央和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为93元/月、自治区47元/月);1953年以前入党的老党员享受的补助金;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护理费和伤残保健金;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和见义勇为等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款物;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老龄津贴;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有关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五、低保对象定期复核制度

(一)定期复核办法

定期复核是有效掌握和精准监控低保对象的重要手段,要不断加大力度开展,不折不扣地执行。苏木乡镇街道要全面准确掌握所辖嘎查村(社区)低保对象基本情况,按类别定期开展核查工作,城乡低保A类人员每年复核一次,B、C类人员每半年复核一次。本年度或近期新纳入的城乡低保户,未达到定期复核规定时间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和苏木乡镇街道不进行定期复核工作。对重病患者、老年人、大学毕业生和常年异地居住的低保对象要进行重点监测。苏木乡镇街道定期复核工作必须执行实地核查制度,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审批工作。

(二)定期报告制度

低保对象在报告期内主动向苏木乡镇街道报告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动及家庭成员从业变动等情况。定期报告方式通过低保对象现场签到方式或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手段完成,因特殊合理原因不能现场签到的,可采取影像采集等信息化手段完成。对重病患者、老年人、大学毕业生和常年异地居住的低保对象要进行重点监测,可实行每月报告制度,适时掌握动态信息。对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对象可采取上门采集信息等方式进行定期报告。在报告期内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不主动报告的,不予继续保障,停保6个月后方可按低保申请程序重新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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